淺海石油作業人員應急撤離條件
發布單位: 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
起草單位: 勝利石油管理局海灘鉆井公司和海灘安全技術監督處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在淺海石油作業過程中,發生危急狀況時的人員應急撤離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淺海水域內,自營或依法對外合作經營的石油作業人員。
2 術語
2.1淺海石油作業
在淺海水域內進行石油勘探開發和生產作業及其有關的活動。
2.2人員應急撤離
遇有突發性事件危及淺海石油作業設施(以下簡稱為設施)上人員生命安全時,按應急程序將人員撤離設施的過程。
2.3淺海石油作業設施
在淺海水域內,用于淺海石油作業的各種建筑物、船舶、平臺及其他裝置,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種:
a.移動式鉆井平臺、采油平臺、作業平臺;
b.固定式鉆井平臺、采油平臺、人工島;
c.固井駁、鋪管船、石油建設工程駁、石油專用兩棲裝置;
d.單點系泊、浮式儲油裝置、原油運輸船等。
3 人員應急撤離條件
遇有下列突發事件之一者,應進行人員應急撤離。
3.1井噴
鉆井、測試、井下作業中發生井噴,經采取井控措施無效或引起重大火災無法控制時。
3.2火災
由于各種原因(如重大溢油)導致設施發生火災,經采取滅火措施無效危及設施上人員生命安全時。
3.3爆炸
設施上發生爆炸危及整個設施和人員生命時。
3.4硫化氫(H2S)
在作業過程中出現硫化氫氣體,設施安全區域周圍5~10m內硫化氫濃度達到100mg/L,經應急
處理無效時。
3.5熱帶氣旋
3.5.1設施處于作業狀態,遇有臺風警報不能有效避臺時:當臺風中心距設施1500~1000km時,
應做好應急撤離準備;臺風中心距設施1000~500km時,可進行人員應急撤離;臺風前鋒(蒲氏風力8級)到達設施12h時,應進行人員應急撤離。
3.5.2設施處于漂浮狀態:設施在拖航、移位等漂浮狀態下,遇有熱帶風暴,經調整設施穩性或
采取其他搶救措施,仍可能翻沉時。
3.6海水
當預報設施所處海域將出現超過設計允許的嚴重冰情,危及設施上人員生命安全時。
3.7海嘯
當預報設施所處海域將發生海嘯危及設施人員生命安全時。
3.8地震
當預報設施所處海域將有超過設計允許的地震烈度時。
3.9浮體破艙進水
設施在拖航、移位等漂浮狀態下,由于各種原因(如觸礁、風損、碰撞等等)導致浮體破損嚴重進水,經搶救無效可能翻沉時。
3.10失去穩性
設施因各種原因失去穩性,經采取措施無效,可能傾覆時。
4 人員應急撤離
4.1人員應急撤離命令由設施行政第一責任者或其授權的現場負責人發布。
4.2人員應爭撤離前應迅速發出信號,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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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說明:
本標準由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技術監督局提出。
本標準由石油工業安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勝利石油管理局灘海鉆井公司灘海安全技術監督處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趙希江、盧世紅、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