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海灘石油地震作業主要在水中進行,較陸上地震勘探環境更為惡劣,危險性更大。而石油行業中尚無一個海灘地震勘探的安全管理標準。本標準的事實,將有助于提高海灘石油地震對安全管理水平,減少和杜絕生產中的傷亡事故發生,促進海灘勘探事業發展,具有很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本標準由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勝利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開發公司、海洋安全技術監督處、安全技術處。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呂桂強、陳立德、伏志華、盧世紅、張富均、王登文、陳建設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灘海石油地震隊安全生產組織、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灘海作業、應急部署、長途搬遷等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灘海區域內的地震作業。在灘海區域內進行的其他非地震物探作業亦應參照使用。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302-84 救生圈
GB 4303-84 船用救生圈
GB 4304-84 船用工作救生衣
GB 5306-85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
GB 5868-93 陸上石油地震隊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1983年9月2日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 交通部1991年4月28日第30號令發布
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1992年7月6日發布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國際海事會議1889年首次制訂,1972年修訂版
3 安全生產組織
3.1地震隊應建立以行政第一責任者為組長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本隊的重大安全問題,監督檢查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
3.2地震隊應設1名主管安全的副隊長,負責日常安全生產管理。
3.3地震隊配備1名(三維隊配2名)安全監督員,執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決定,檢查各項制度的落實,進行安全生產巡回檢查,管理救生和消防器材,協助隊長組織應急演習。
3.4生產班組應有1名兼職安全員,對生產現場的安全工作進行巡回檢查。
4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灘海石油地震隊除應制定SY 5868_93中第4章所要求的規章制度外,還應具有以下規章制度:
a)灘海爆破作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b)灘海鉆井安全技術操作規定;
c)灘海汽槍震源安全技術操作規定;
d)水陸兩棲設備水上作業安全規定;
e)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f)淺海拖曳等浮電纜和海底地震電纜安全管理規定;
g)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定。
5 灘海作業
5.1作業人員
5.1.1資格要求
5.1.1.1 灘海地震作業人員應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符合以下要求的有效合格證書:
a)凡出海人員都應持有“海上求生”、“海上急救“、船舶消防”、“救生筏艇操縱”安全培訓證書;
b)地震隊隊長(經理)、安全監督員應持有“安全培訓合格證”;
c)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GB 5306規定的證書。
5.1.1.2汽槍震源操作人員應經過汽槍震源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5.1.1.3水陸兩棲設備、掛機艇操作人員應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5.1.1.4船舶上船員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3章的規定。
5.1.1.5臨時出海人員(5d以內)應接受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由地震隊安全監督員負責。
5.1.2安全要求
5.1.2.1灘海地震隊作業人員應執行第4章的規章制度;灘海地震隊作業按SY 5868_93中5.1的規定。
5.1.2.2所有涉水作業人員應穿救生衣,在寒冷地區應穿保溫救生衣,且三人以上同行,互相監
護,通過潮溝時應探明水深,超過安全水深(1m)應用渡運工具。
5.1.2.3作業前應了解掌握工區內潮汐變化,凡海潮可達到1.5m水深時,應換乘渡運工具。若無
渡運工具,則應在來潮前1h,組織人員、設備撤離漲潮區。
5.1.2.4放線工提放采集站時,應防止天線傷人。
5.1.2.5使用全道路式運輸車(BV 206)時,不允許超員乘坐,應將車門關嚴,將天窗打開。
5.1.2.6在羅利岡類兩棲車渡越潮溝時,所有乘員應下車并將車門打開。
5.1.2.7乘坐掛機艇的所有人員應穿好救生服坐穩,不允許在艇上打鬧、隨意走動。
5.1.2.8灘海作業前和作業期間,有專人負責按時收集天氣預報,遇有蒲氏五級及五級以上風力、雷雨天氣和能見度低于200m的霧天應停止作業;正常天氣條件下的兩棲作業,應在天黑以前組織作業人員撤離現場,不允許夜間作業。
5.1.2.9在靠近海灘的草原、林區、葦塘等地區作業,要遵守當地的防火規定,不允許動火。
5.1.2.10收工時,應對本隊作業人員、設備進行全面清點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施工現場;
對確需在臨時停放點過夜的設備、器材需留專人看護。停放點的選擇應確保看護人員及設備的
安全。
5.2設備及安全設施的安全要求
5.2.1水陸兩棲設備
5.2.1.1水陸兩棲設備上的通信、消防、救生等設備應根據有關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配備。
5.2.1.2儀表指示準確,報警指示燈有效,各操縱手柄、轉向控制機構操縱靈活,制動系統有效。
5.2.1.3驅動機構、變速機構潤滑油量及油溫,液壓系統液壓油量及油溫,冷卻液液量及液溫均
應符合所用設備操作手冊規定。
5.2.1.4發動機運轉正常、無異響。
5.2.1.5裝載不超過額定載荷。活動載荷應在貨臺中心線兩側均勻分布并固定。貨臺四周應設防
護欄桿。
5.2.1.6爬坡不應超過允許坡度。進出水域時應使兩側輪胎或履帶同時入水或登岸。
5.2.1.7羅利岡類兩棲車應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a)各輪胎之間氣壓平衡,并根據地表情況和裝載載荷及時調整輪胎氣壓;
b)海流流速超過1.2m/s或風力超過蒲氏六級時,應用纜繩牽引;
c)進入水深超過1m水域或沿超過20度陡岸入水,應倒退行駛;
d)在陸上與水中行駛時,應避免急速轉彎。
5.2.1.8履帶車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a)左右浮筒密封良好,全部排水螺栓緊固;
b)海流流速超過0.8m/s時,漂浮行駛應使用纜繩牽引。
5.2.1.9全道路式運輸車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a)車門密封有效;
b)排水馬達及泵運轉正常;
c)裝載不超過吃水線;
d)下水前,需認真檢查前、后車廂放水塞是否安裝妥當,并打開前車頂蓋。
5.2.1.10空氣(氣墊)船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a)應在規定的水深區域內行駛;
b)裝載不得超過額定載荷,并保持船體平衡;
c)螺旋槳應有防護罩;
d)起動前,注意觀察附近地表情況,行駛中禁止急轉彎。
5.2.2掛機艇
5.2.2.1 掛機艇應至少配備以下種類的物品:
a)符合GB 4302規定的救生圈;
b)符合GB 4303和GB 4304規定的救生服(定員的120%);
c)便攜式甚高頻對講機、防水手電筒;
d)哨子或報警器;
e)備用槳;
f)常用工具(包括火花塞、安全銷等)和備用繩索;
g)錨、打氣筒。
5.2.2.2掛機艇應有艇名和額定乘員人數的標志。
5.2.2.3開艇前要認真檢查各氣室,確保氣密。
5.2.2.4掛機艇應按其操作手冊規定操作。
5.2.2.5發動機運行時不應加油。停機加油或艇上裝載易燃易爆物品時,不允許吸煙及動用明火。
5.2.2.6若掛機艇附近水中有人,應空擋運行或關閉發動機。
5.2.2.7掛機艇不應超載、偏載。
5.2.3船舶
5.2.3.1船舶和船上有關航行安全的重要設備應具有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機構簽發的有效合格證
書。
5.2.3.2灘海地震作業船舶上配備的通信、信號、消防、救生、救助設備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船舶檢驗局《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
5.2.3.3船舶應符合下列要求:
a)通信、信號、消防、救生等設備與器材應處于隨時可用狀態;
b)錨系、纜繩銹蝕或破損不應超過規定值;
c)船體水密性良好;
d)發動機及其他機電設備運轉正常;
e)定位系統、測深儀、雷達、羅經應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f)燃油、潤滑油充足。
5.2.3.4作業前,船長應詳細了解本區域情況,并選擇好錨地。
5.2.3.5船舶航行應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
5.2.3.6船舶靠港、錨泊期間應加強值班,按“十四字”(清潔、潤滑、緊固、調整、防腐、安
全、整齊)作業法進行維護保養。
5.2.3.7及時認真地填寫《航海日志》、《輪機日志》。
5.3測量作業
5.3.1一般要求
測量作業按SY 5868-93中5.2.1的規定。
5.3.2無線電或GPS定位
采用無線電或GPS定位時:
a)岸臺(參考臺)設置在平坦、開闊位置,20m范圍內無高壓線路通過;
b)船(兩棲設備)上定位儀的架設、運載要避免天線觸碰高壓線。
5.4鉆井作業
鉆井作業按SY 5868-93中5.2.2的規定。
5.5爆破作業
5.5.1爆炸物品震源
在海灘區域使用爆炸物品作為震源時,按SY 5868-93中5.2.3的規定。
5.5.2汽槍震源
5.5.2.1汽槍高壓管線、壓力容器、壓力表、安全閥應定期進行檢查或檢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5.5.2.2開機前,操作人員應對發動機、空壓機、汽槍等各部進行安全檢查。
5.5.2.3汽槍拖放過程中,汽槍作業船與其他船只安全距離應大于100m,150m半徑以內不應有人涉水。
5.5.2.4使用汽槍吊臂時,要注意觀察,避免掛碰附件,吊臂下不允許站人。
5.5.2.5調試汽槍時,汽槍不應離開水面。
5.5.2.6收槍時,所有人員應退到安全區,將槍體離開水面0.5m后放槍。
5.5.2.7作業過程中,汽槍作業船上不應有非工作人員。
5.5.2.8操作手每天應做好檢查記錄、工作記錄。
5.6收、放線作業
收、放線作業按SY 5868-93中5.2.5的規定。
5.7儀器作業
儀器作業按SY 5868-93中5.2.6的規定。
5.8避雷
水陸兩棲設備、船舶上應設有可靠的避雷裝置。船載地震儀器和定位天線應符合防雷要求。
6 應急部署
6.1應急組織與職責
灘海地震隊應設立以隊長(經理)為指揮的應急組織,研究預防措施和執行應急計劃,全面負責搶險救助工作。
6.2現場指揮
灘海地震作業應按應急計劃設立現場指揮,具體負責應急計劃的實施和現場搶險救助工作。
6.3應急值班
地震隊作業期間,營地應設立應急值班,保持與現場指揮聯絡暢通。
6.4應急范圍
灘海地震作業的應急范圍包括:
a) 人員落水;
b) 火災;
c) 翻車、翻船;
d) 船體破艙進水;
e) 臺風;
f) 食物中毒、惡性傳染疾病;
g) 工傷搶救;
h) 棄船。
6.5應急信號
應急信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要求。
6.6應急計劃的編制與審批
應急計劃應由地震作業的承包者編制,并經中國海洋石油作業安全主管部門或其執行機構審批后執行。
6.7應急演習
年度作業前,地震隊應組織參加海上作業人員進行人員落水、消防、船體破艙進水、棄船等應急演習。
7 長途搬遷
7.1一般要求
地震隊長途搬遷應符合SY 5868-93中第7章的規定。
7.2大型設備搬遷
7.2.1沿道路搬遷水陸兩棲等大型設備前,應制定具體的安全措施。
7.2.2搬遷前,應到有關部門辦理“三超”(超寬、超高、超長)手續。
7.2.3裝載時應有專人指揮,水陸兩棲設備上拖車時,駕駛人員要謹慎駕駛,現場附近不得有閑
雜人員。
7.2.4設備的固定應堅固、可靠。
7.2.5按指定路線中速行駛,盡量避開線路運行高峰時刻。
7.2.6應設置專用開道車,沿途檢查線路情況。
7.2.7每行駛50km左右要停車檢查,停車時,要注意路面寬度、坡度和車間距離,不得影響過往車輛正常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