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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地震隊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規范

標 準 號: SY/T6280-1997
替代情況: 替代 $False$
發布單位: 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
起草單位: 石油物探局安全環保處、衛生處
發布日期:
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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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前言
  實施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是石油地震隊進入國際物探市場的前提。為適應國際物探市場的需要,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及石油行業有關標準、規定,參考國際地球物理承包商聯合會(IAGC)的《陸上地球物理施工安全手冊》和《全球物探施工環境保護指南》有關條款,結合陸上石油物探單位多年的管理實踐及反承包工作經驗起草了本標準。
  地震作業中發生的各類事故、職業危害主要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不安全環境條件的影響造成的。本標準的制定旨在規范石油地震隊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加快與國際接軌的步伐,保障石油地震作業人員的健康、生命和企業財產的安全,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免遭破壞,提高隊伍在國內、國際物探市場中的競爭能力,確保各項生產任務的順利進行。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F、附錄G均為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技術監督與安全環保局提出。
  本標準由石油物探專業標準化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石油物探險局安全環保處、衛生處。
  本標準起草人 顧同生 朱長福 苗廣金 孫法佩 趙祖明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陸上石油地震隊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的方針、目標、原則、基礎管理,野外作業中職業衛生保健、安全與環境要求。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749-1985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6722-1986 爆破安全規程
  SY 5690-1995 石油企業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及配備規定
  SY 5728-1995 灘海石油地震隊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SY 5855-93 石油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SY 5857-93 地震勘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
  SY 5868-93 陸上石油地震隊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SY 6047-94 沙漠地震隊野外作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3 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方針、目標、原則
  3.1 方針
  地震隊應制定并遵守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方針,其要點是:
  a)遵守所在國家、當地政府和本企業有關健康、安全與環境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b)掌握并遵循國際物探作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標準;
  c)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
  d)養成良好衛生習慣,保持充沛的精力和體力是安全生產的保障;
  e)以生態環境可接受的作業方式組織生產,有效地保護自然資源;
  f)堅持崗位培訓,履行崗位職責是上崗操作的前提;
  g)不得濫用藥物,作業期間禁止飲酒。
  3.2 目標
  地震隊應制定包括以下內容的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目標:
  a)員工的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意識不斷提高,自我保護和生態環境保護能力明顯加強;
  b)杜絕爆炸、火災事故和危險品的丟失、被盜;
  c)防止一切傷害事故和中毒事故;
  d)事故起數和經濟損失逐年下降;
  e)醫療保健得到加強,員工健康水平有所提高;
  f)盡量減少對環境的影響。
  3.3 原則
  地震隊應有明確的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保證體系,并遵守以下原則:
  a)工傷和職業病是可以預防的;
  b)從領導到崗位人員都應承擔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責任;
  c)進行注重實效的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培訓;
  d)監督檢查是消除事故隱患的有效手段;
  e)選派合格的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監督員;
  f)建立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審查制度;
  g)具備衡量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表現的監測技術;
  h)大小事故都應調查和跟蹤分析;
  i)開展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的宣傳和經驗交流。
  4 基礎工作
  4.1組織管理
  4.1.1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機構
  管理機構見圖1。
  

  圖1 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機構

  4.1.1.1 設立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委員會(或管理領導小組),管理委員會由隊長(經理)、監督員、副隊長(副經理)、隊醫、班組長組成。隊長(經理)為主任,監督員為副主任。
  4.1.1.2地震隊應按以下要求設置監督員(專職):
  a)人員配置:二維隊設1-2名(野外監督1名,營地監督1名),三維隊設2-3名(野外隊監督2名,營地監督1名)。
  b)資格:
  1)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3年野外工作經驗或中專學歷和5年野外工作經驗;
  2)受過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培訓,并取得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資質證書;
  3)具有一定英語水平及微機使用技能;
  4)身體健康、責任心強。
  c)實行上級和甲方派出制或監理公司聘任的監督機制。
  4.1.1.3地震隊醫療保健室按以下要求配備醫務人員:
  a)人員配備:
  1)100人以下應配置醫師;
  2)100-200人以應配置醫師和醫士;
  3)200人以上應配置醫師、醫士和護士;
  4)特殊地區(如高原、沙漠)應根據需要增配人員;
  5)測量、鉆井(爆炸)、放線班組設兼職衛生監護人員。
  b)資格:
  1)醫師應有大專以上學歷、3年以上臨床工作經歷,具備全科醫療技術知識和公共衛生管理知識;
  2)醫士應有中專以上學歷、3年以上臨床工作經歷和公共衛生管理知識;
  3)護士應有中專以上學歷、3年以上臨床工作經歷,受過專門的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培訓。
  c)實行派出制與招聘相結合的管理機制。
  4.1.1.4班組按以下要求配備兼職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監督員;
  a)每個班組設1名,由班組推選或隊部指派。
  b)資格:
  1)具有技工或高中學歷和4年以上野外工作經驗;
  2)受過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知識培訓。
  4.1.2職責
  4.1.2.1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小組)的職責包括:
  a)編制并組織實施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方針、目標、規劃、標準、程序和有關獎懲規定;
  b)落實保障全隊員工健康、安全的具體措施;
  c)召開隊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周會和員工大會,總結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執行情況,對重大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問題提出改進辦法;
  d)組織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宣傳教育、檢查、交流活動;
  e)制定并組織實施應急方案;
  f)對所有的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活動應進行記錄。
  4.1.2.2隊長(經理)的職責包括:
  a)傳達貫徹國家、上級和地方有關安全、環保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b)教育員工遵守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標準、規章制度;
  c)改善野外勞動、生活衛生條件,落實保障員工健康的具體措施;
  d)組織召開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會議,審定本隊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方針、目標、規劃;
  e)支持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監督員的工作,鼓勵員工查找隱患,并按附錄A(標準的附錄)中的報告采納正確的建議;
  f)組織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檢查活動,落實整改事故隱患和問題。
  4.1.2.3監督員的職責包括:
  a)草擬本隊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方針、目標和規劃;
  b)制定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c)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預測,針對隱患采取有效對策,并填寫附錄B(標準的附錄)中所示的隱患評估登記表;
  d)宣傳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政策、規定,教育和引導員工執行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標準規定;
  e)監督檢查全隊的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工作,并采取果斷措施糾正發現的問題;
  f)定期向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委員會報告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的執行情況,提出改進措施的意見和辦法;
  g)對存在危及職工生命安全、嚴重影響施工安全和破壞生態環境的情況,有權下令停工,報告隊長及時處理;
  h)收集歸納員工提交的隱患報告,提出整改意見,搞好事故、事件的調查、分析和統計上報工作。
  4.1.2.4副隊長(副經理)的職責包括:
  a)布置檢查生產現場的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存在的安全、環保問題;
  b)負責營地及后勤的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和檢查。
  4.1.2.5班組長的職責包括:
  a)教育、監督班組員工遵守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規定;
  b)負責開好班前安全會;
  c)組織崗位安全技術訓練和班組安全活動,總結班組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執行情況;
  d)搞好班組安全自查,整改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工作中的各種問題和事故隱患;
  e)組織對安全設施的維修保養,保證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4.1.2.6兼職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監督員的職責包括
  a)負責現場的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巡回檢查,糾正違章行為,整改隱患,并做好檢查記錄;
  b)協助班組長開展崗位訓練和班組安全活動;
  c)負責親后勤工人上崗前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d)向班組提出搞好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工作的建議。
  4.1.2.7員工的職責包括
  a)執行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規定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搞好巡回檢查,上崗時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b)維護保養好本崗位的生產設備、工具及防護裝置,保證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c)參加班組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教育培訓活動,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護能力;
  d)有權拒絕一切違章指揮、命令,發現健康、安全與環境問題要及時排除解決,無法解決的要立即報告領導處理。
  4.1.2.8醫療保健室及醫務人員的職責包括
  a)針對施工地區主要衛生問題向員工進行預防知識教育;
  b)根據勞動強度、生產工藝和特殊作業環境的需要,監督實施膳食供應方案;
  c)對飲水、食堂、宿舍、營區的衛生設施及人員進行衛生監督;
  d)針對施工地區存在的疫源疾病、地方病及人群易患的常見傳染病,采取預防免疫接種和防疫措施;
  e)預防、治療常見多發病,并負責急、危、重等患者的現場救護及轉院工作;
  f)建立醫務檔案,并定期報告;
  g)做好女工勞動保健工作;
  h)醫師負責全隊衛生保健工作;醫士應協助醫師開展保健工作,并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的供應和管理;護士在醫師的指導下,負責完成預防接種、護理、治療及其他服務工作。
  4.1.3管理任務和范圍
  4.1.3.1管理的任務包括
  a)施工前的動員、指導、培訓、審查;
  b)應急反應演練;
  c)工作過程的監督;
  d)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例會;
  e)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報告;
  f)記錄、存檔、統計分析;
  g)總結、評估。
  4.1.3.2管理的范圍包括
  a)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方針、目標、措施;
  b)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組織;
  c)思想保證體系;
  d)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模式;
  e)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標準和實施程序;
  f)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應急計劃;
  g)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培訓制度;
  h)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監督體系;
  i)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規劃的資金保證體系;
  j)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信息傳遞反饋系統;
  k)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硬件設施。
  4.2《地震作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計劃》的編寫
  開工前,根據甲方健康、安全、環境管理工作要求,應完成《地震作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計劃》編寫工作,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a)前言:工區概況、作業名稱、地點、工作量和主要人員;
  b)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系統:描述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系統在地震作業中的具體作用;
  c)填寫健康、安全和與環境管理活動項目表:按附錄C(標準的附錄)對表中的各項內容進行描述;
  d)地震作業描述:針對各班組在施工中存地有主要隱患所采取的應急措施的描述;
  e)險情分析、登記:針對險情分析和登記工作進行總結;
  f)改進計劃: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
  g)結論:分析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工作中的有利和不利因素,總結成績和提出問題,作出能否做好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工作的結論。
  4.3 公關與調查
  4.3.1公關
  4.3.1.1了解當地社會治安、交通安全狀況,向員工進行法制及安全教育。
  4.3.1.2到當地公安部門申辦爆炸物品運輸、儲存、使用證件,到交通部門辦理車輛運輸證件。
  4.3.1.3向當地政府了解民族、宗教和環保政策、法規。
  4.3.1.4與當地醫院取得聯系,了解醫療保健、衛生設施等情況,確定傷病就治醫院。
  4.3.2調查
  開工前,應對施工區域進行全面的環境調查,調查范圍包括
  a)地表、地質特征;
  b)水文(地下水、河流、湖泊、水庫)、水質;
  c)氣候特點和規律;
  d)自然資源情況;
  e)農業、水利設施及地下設施;
  f)古文物遺址;
  g)野生動植物分布;
  h)自然保護區;
  i)自然疫源情況。
  調查結果應形成文件,為編寫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和環境影響最終報告提供依據,并報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4.4 規章制度
  地震隊應具有以下規章制度:
  a)員工醫療保健制度;
  b)陸上石油地震隊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c)地震勘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
  d)營地(駐地)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規范(清潔衛生、防火及消防設施、用電及電氣設備);
  e)電工、電氣焊工、吊車工安全操作規程;
  f)特殊地表、地形(沙漠、山地、高原、灘海等)野外作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g)地震隊環境管理規定;
  h)健康、安全 與環境管理考核獎懲辦法。
  4.5 會議和報告制度
  4.5.1開工前的健康、安全 與環境管理工作計劃會
  4.5.1.1有上級或甲方主管與地震隊長(經理)、作業總監和監督員參加。
  4.5.1.2討論施工期的健康、安全 與環境管理規劃及實現目標的措施。
  4.5.1.3對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準備工作審查評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
  4.5.2開工前的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動員會
  召開全體員工動員大會,由隊長(經理)主持,貫徹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行動計劃和實施要求。
  4.5.3施工期的健康、安全 與環境管理例會
  4.5.3.1班前講話:由班組長主持,提出要求。
  4.5.3.2現場會:由監督員主持,吸取經驗或教訓。
  4.5.3.3周會:由隊長(經理)主持,隊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委員會成員參加,總結一周的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工作執行情況,明確不足,采取措施,布置下周工作。
  4.5.3.4月會:上級或甲方主管來隊檢查時,召開由隊長管理委員會成員、作業總監參加的例會,回顧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執行情況,解決存在的問題。
  4.5.3.5全員大會:由隊長(經理)主持,針對施工情況,對易發事故環節進行預防教育。
  4.5.3.6施工后的評估會:有上級或甲方主管、隊長、作業總監、監督員和管理委員會其他成員參加,主要內容是總結施工全過程的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工作成績和不足,評價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工作效果。
  4.5.4 報告制度
  4.5.4.1監督員向作業總監提交一份當天的安全、環保工作報告,隊醫提交一份當天的醫療情況報告,緊急情況應及時報告。
  4.5.4.2作業總監每周向上級提交一份包括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工作情況的周報,每月提一份月報。
  4.5.4.3地震隊每月向上級或甲方提交一份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執行情況報告,內容包括
  a)會議記錄;
  b)隱患和事故調查;
  c)醫療設備和材料檢查;
  d)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系統運行情況。
  4.5.4.4施工結束后,地震隊應向上級或甲方單位提交一份施工期的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總結評估報告。
  4.5.5 會議組織
  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會議除班前講話外,其他均按附錄D(標準的附錄)進行記錄。
  4.6 應急部署
  4.6.1 應急范圍
  建立以隊長(經理)為組長、醫療救護、監督員、搶險救助、通信聯絡等人員參加的應急小組。
  4.6.2應急范圍
  應急范圍包括
  a)各種意外事故傷害,包括但不限于火災、爆炸、觸電、淹溺、車船傷害、燒(燙)傷,機械傷害、物體打擊;
  b)突發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心腦血管病、急腹癥、急性外傷等;
  c)急性中毒,包括但不限于飲食、飲水、一氧化碳、硫化氫中毒等;
  d)急性傳染病,包括但不限于霍亂、鼠疫、傷寒、瘧疾等;
  e)自然災害,包括但不限于山洪、地震、山體滑坡、強臺風、暴風雨(雪),沙暴、雷擊等;
  f)火災,包括預防宣傳教育、現場撲救、安全疏散及撤離等;
  g)作業氣候危害,包括但不限于中暑、凍傷等;
  h)野外動植物危害,包括但不限咬傷、蜇傷、刺傷等;
  i)對外關系中發生的民眾糾紛。
  4.6.3 主要任務
  應急小組的主要任務有
  a)建立應急管理制度,制定應急行動方案;
  b)執行應急計劃;
  c)負責組織搶險、疏散、救助及通信聯絡;
  d)檢查應急設備、設施的安全性能及質量;
  e)組織應急模擬演練;
  f)緊急情況下求助直升飛機。
  4.6.4 應急器材
  應急器材包括但不限于
  a)滅火器材;
  b)氧氣袋(罐)、制氧機、空氣增壓艙、防毒面罩;
  c)通信器材、衛星定位儀;
  d)各種繩索、信號彈;
  e)交通工具及擔架;
  f)急救箱或急救包及外傷藥械;
  g)救生衣、救生圈;
  h)警報器。
  4.7培訓教育
  進入工區前,應對全體員工進行系統的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培訓教育。
  4.7.1 基礎培訓
  4.7.1.1安全基本知識培訓的內容包括
  a)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方針、政策及重要意義等方面的教育;
  b)遵章守紀法規意識教育;
  c)安全法規、標準和規章的教育;
  d)一般安全知識教育;
  e)地震作業易發事故環節及其預防措施;
  f)安全技術基礎知識(防火、防觸電及安全標志等)。
  4.7.1.2健康基本知識培訓的內容包括
  a)地震作業的勞動者健康問題;
  b)野外衛生保健、自救、急救和互救的基本常識;
  c)地方病、常見多發病及工業危害防治措施;
  d)個人衛生、公共衛生知識教育。
  4.7.1.3環保基本知識培訓的內容包括
  a)環保方針、政策、法律及環保意識的教育;
  b)地震作業對環境的影響及其預防措施;
  c)野生動植物的保護;
  d)減少、收集和處理廢棄物的方法;
  e)對有害液體的管理和泄漏處理方法。
  4.7.2 技能培訓
  針對特殊工種和危險作業,應進行專業理論知識和實地操作培訓:
  a)爆炸危險品的管理、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
  b)鉆井作業安全知識及安全操作規程;
  c)可控震源作業安全知識及安全操作規程;
  d)推土機作業安全知識及安全操作規程;
  e)車輛駕駛技術及交通安全法規、規定;
  f)船只駕駛技術及海上、水運交通法規;
  g)起重、裝卸作業安全知識及安全規程;
  h)電氣作業安全技術知識及安全操作規程;
  i)電氣焊接安全技術知識及安全規程;
  j)其他特種設備作業的安全技術規程。
  4.7.3應急措施與求生技術的培訓與演練
  由上級或甲方指定專家對全體員工進行以下內容的培訓:
  a)消防器材、報警裝置、救助、通信等設備的一般構造、原理、使用方法及演練;
  b)預防火災報警呼救、撤離及救火的訓練;
  c)水上作業防淹溺和過河落水、翻船的報警呼救、救助、求生的訓練;
  d)乘坐汽車的安全注意事項及安全帶的正確使用方法及演練;
  e)沙漠迷路遇險求生措施、求救信號及搜尋救助方法的訓練;
  f)預防山洪襲擊的安全撤離、避險求生的訓練;
  g)山地作業預防墜落的攀登技術訓練;
  h)緊急情況下,求助直升飛機的通信呼叫、報告、接應、護送的訓練;
  i)心肺復蘇、止血及燒傷、骨折的緊急救助技術的正確操作方法訓練;
  j)緊急疫情、危重傷病、中毒的現場處理及中暑、凍傷的緊急救助方法的訓練。
  4.7.4 培訓形式
  4.7.4.1培訓應基本知識教育與實際操作(演練)相結合。
  4.7.4.2對新工人及院校畢業生,進行上崗前廠(處)級、隊(車間)級和班組級的“三級安全教育”。
  4.7.4.3結合野外生產存在的問題和工區環境、季節、節日等特點,隨時進行預防性安全教育。
  4.7.4.4以班組為單位,每周組織一次班組安全活動。
  4.7.4.5以板報,廣播,錄像,演講和健康、安全與環境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教育。
  4.7.5培訓要求
  4.7.5.1編制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培訓計劃,有規范的培訓教材、演練器材和合格的教員。
  4.7.5.2未參加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培訓或未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要補課,否則不得進入工區作業。
  4.7.5.3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部門培訓并考試劍橋,持“特種設備操作證”上崗作業。
  4.7.5.4建立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培訓記錄檔案(包括培訓時間、地點、內容、考核成績等)。
  4.7.5.5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
  4.7.5.6定期開展防火和急救演練。
  4.7.5.7外來人員(包括上級領導)應安排短期的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培訓,方可進入現場。
  4.8 健康、安全與環境檢查
  4.8.1 檢查范圍
  地震隊在開工前和施工中都要進行健康、安全與環境檢查,其范圍包括
  a)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應急設備的配備、維護、保管和定期演練的實施情況;
  b)野外各作業班組的勞動秩序、崗位人員有無違章行為及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
  c)車輛、鉆機等施工設備的安全技術性能及維護保養情況和各種安全記錄的填寫情況;
  d)營地電力系統及安全保護裝置的性能是否符合國家電力安全技術標準;
  e)臨時炸藥庫、加油站、發配電站和機修站的安全制度執行情況;
  f)各種安全措施及防護裝置是否齊全,性能是否良好;
  g)營區宿舍、廚房、廁所等各部位是否符合衛生要求,有專人定期清理;
  h)醫療保健室的設備、設施及藥品的配備情況及醫護人員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i)野外及營地(住地)環保規定的執行情況,廢物的回收、處理情況和破壞的恢復情況;
  j)各種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記錄、臺帳報告和檔案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4.8.2 檢查要求
  4.8.2.1由隊長負責,進行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委員會成員參加的每月1次隊查。
  4.8.2.2由班組長負責,監督員、生產骨干參加的每周1次班組檢查。
  4.8.2.3崗位作業人員每日應進行崗位巡回檢查。
  4.8.2.4上級組織安全檢查前的自檢自查。
  4.8.2.5重大節日及季節性的安全檢查。
  4.8.2.6檢查應有重點、針對性強,以提高檢查效果。
  4.8.2.7按上級制定的檢查標準逐項檢查,防止隨意性。
  4.8.2.8每次檢查按附錄E(檢查的附錄)記錄,并進行書面總結。
  4.8.2.9查出的問題和隱患應及時整改,并按附錄F(標準的附錄)填寫,本隊無力整改的,應報上級主管部門解決。
  4.8.3 自檢
  地震隊開工前,應按4.8.1和4.8.2規定的內容和上級或甲方有關審查要求,先進行內部自檢。
  4.9 勞動防護用品
  作業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的配發按SY 5690中的規定。上崗應按規定穿戴、保管好勞動防護用品。特殊作業環境,工種的人員還應配發下列不同功能的勞動防護用品:
  a)野外小搬家臨時營地尖配發共用的活動小帳蓬、氣墊床;
  b)水域作業應配備共用的救生圈、救生衣和救生船;
  c)高原和潮濕地區應配備防潮保暖褥墊;
  d)山地作業應配發共用的安全繩索、安全帶和個人輕便防滑鞋;
  e)沙漠地區風鉆工應配發防塵口罩或防塵帽和護耳罩;
  f)地震爆炸作業人員(含小折射)、加油工和儀器操作員應配發防靜電衣褲、鞋、襪;
  g)地震鉆井工、爆炸員(含小折射)、清線工和山地作業有關工種應配發安全帽;
  h)可控震源駕駛員應配發防振、防噪聲的保護用品;
  i)推土機駕駛員應配發防塵口罩或防塵帽及防震、防噪聲的保護用品。
  4.10 事故管理
  事故類別、等級劃分按SY 5855-93中第4章、第6章的規定,環保事故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環保法律、法規及規定執行。
  4.10.1 報告、登記范圍
  地震隊發生下列事故、事件應立即報告和逐級報告,并進行事故登記:
  a)各類人身傷害、設備財產損失的事故;
  b)急性中毒、中暑及疫情流行;
  c)造成嚴重污染、大面積植被、重要設施或古跡破壞等事件;
  d)造成停產的各種事件。
  4.10.2報告、登記要求
  按以下要求對事故進行報告和登記:
  a)發生各類事故,無論原因、責任是否查清,應由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向主管報告;
  b)重大人身傷害事故和經濟損失超過萬元的事故,由隊長(經理)用最快通信方式向上級領導或主管部門報告;
  c)報告的主要內容為: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受害人的姓名、性別,簡要經過,責任人和初步經濟損失情況;
  d)各類事故應按附錄G(標準的附錄)進行登記,重大事故應填寫事故調查書,報上級主管部門。
  4.10.3 事故調查、處理
  事故調查、處理執行SY 5855-93中第9章、第11章的規定。
  5 職業衛生與保健
  5.1 建立管理辦法
  衛生保健室應建立以下管理辦法:
  a)服務質量考核;
  b)請示報告、醫療護理操作規程、治療室、衛生工作、衛生管理及監督檢查;
  c)急診、急救;
  d)處方;
  e)限劇藥及消殺藥,藥品、設備、器材保管和使用;
  f)醫療病案、檔案、員工健康檔案。
  5.2 醫療設備、設施及藥品的配置
  5.2.1 基礎醫療設施
  基礎醫療設施由地震隊按表1配置。

  表1 基礎醫療設施配備
  

  5.2.2 醫療器械
  5.2.2.1 醫療器械配置按表2。

  表2 醫療器械配備
  

  5.2.2.2醫療器械由醫護人員單位提供,施工后帶回本單位。
  5.2.2.3衛生器材的配置數量可根據地震隊人員多少、施工區域狀況增減。
  5.2.3 基本用藥配置范圍
  除按急救箱說明和要求配備所用藥品和器材外,還應根據人員、工區特點配備以下藥品:
  a)抗感染為主的各種抗菌素;
  b)解熱止痛鎮靜藥類;
  c)各種感冒、喘咳類藥品;
  d)胃腸炎為主的消化系統藥品;
  e)生物制劑(破傷風抗毒素、狂犬疫苗等);
  f)外傷用治療藥及預防其他疫源地傳染病疫苗;
  g)水和環境的消毒藥和制劑;
  h)各種維生素;
  i)各種大輸液制劑(葡萄糖、生理鹽水、706代血漿等);
  j)防毒蛇、毒蟲咬傷藥劑及滅蠅蚊鼠的消殺劑。
  5.3 衛生保健工作程序
  5.3.1 進入工區前的工作
  5.3.1.1對新工區進行調查,制定預防保健計劃和實施議案。
  5.3.1.2對員工進行衛生保健知識和預防措施的教育。
  5.3.1.3員工體檢,符合健康要求的發給“健康合格證”,方準予進入工區作業。建立員工健康檔案。
  5.3.1.4對藥品、設備和器材進行審查驗收。
  5.3.1.5做好免疫接種的預防工作。
  5.3.1.6對醫務人員的醫療技術進行考核,持合格證上崗。
  5.3.1.7建立醫療應急方案及應急處理報告制度。
  5.3.2 施工期的工作
  5.3.2.1監督預防保健措施的落實(疫源地消毒、水源環境衛生保護等)。
  5.3.2.2衛生保健工作的監督管理。
  5.3.2.3隨作業巡診,做好常見急性傷病和病患的救治。對疑難病做好轉診和護送工作。
  5.3.2.4傳染病的預防。
  5.3.2.5做好衛生醫療文件的規范性記載及建檔工作。
  5.3.2.6做好每日的衛生工作小結和報告工作
  5.3.3 施工后的工作
  5.3.3.1編寫施工期衛生保健工作總結、評價報告。
  5.3.3.2做好醫療器械、設備和藥品的清理、登記、造冊和交接工作。
  5.3.3.3對傷病人員建立檔案,必要時定期體檢、隨訪。
  5.4 野外衛生保健的基本要求
  5.4.1 膳食營養供應
  5.4.1.1施工地區按勞動強度的基本熱能需求,各種營養素供給量參考表3。
  5.4.1.2保證每日三餐的膳食供應制度,其熱能分配原則為早餐占30%,午餐占40%,晚餐占30%,兩餐間隔4-5h。
  5.4.1.3提供合理、多樣、新鮮、清潔的各類生熟食品、飲料等,其衛生指標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
  5.4.1.4應建立衛生監督檢查制度預防食物中毒,并采取以下措施:
  a)由原材料到成品實行“四不制度”,即:不采購、不驗收、不加工、不賣腐爛變質食品(原料);
  b)成品食物存放實行“四隔離”,即:生食與熟食隔離,成品與半成品隔離,食品雜物、藥品隔離,食品與輔助佐料隔離;
  c)用(食)具實行“四過關”,即:一洗、二刷、三沖、四消毒(蒸、煮或紫外線、遠紅外線等辦法);
  d)環境衛生實行“四定管理”,即:定人、定物、定時、定質量和劃片分工、包干負責;
  e)個人衛生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勤理發,勤洗衣被。
  5.4.2 飲水供應及衛生要求
  5.4.2.1飲用水供應量見表3。

  表3 野外作業人員每日膳食營養供給
  

  5.4.2.2 飲水衛生要求:
  對飲水源進行衛生調查和水質化驗,達到到衛生標準的應進行消毒、凈化處理,使水質達到GB5749的規定。
  5.4.3 員工衛生保健的基本要求
  5.4.3.1一般衛生要求包括
  a)經常性的衛生保健知識教育制度和個人衛生管理規定;
  b)注意膳食營養衛生和每日三餐進餐習慣,不暴飲暴食,不食用不潔食品、飲料;
  c)飯前飯便后要洗手;
  d)作業期間不得飲酒;
  e)不得濫用藥物(成癮或依賴性麻醉藥物),禁止不潔行為;
  f)注意勞逸結合,保證充足睡眠。
  5.4.3.2炊管人員衛生要求除執行5.4.3.1外,還有以下要求:
  a)應進行專門體檢,持“健康合格證”上崗;
  b)進行衛生保健和食品營養衛生知識培訓教育,持“培訓合格證”上崗;
  c)發現患有“五病”(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病源攜帶者等,應立即調離飲食(飲水)工作崗位 ;
  d)上崗應穿戴好工作衣、帽,并保持清潔;
  e)工作前、便后應洗手、消毒,消售食品用工具夾,不允許用手抓食品;
  f)執行食品衛生“五四制”(見5.4.1.4)和廚房衛生管理制度。
  5.5 野外勞動衛生防護措施
  5.5.1 噪聲
  5.5.1.1改進生產設備工藝條件,把噪聲控制在80dB(A)以下,或加強個人防護,為操作人員配發耳塞、耳罩。
  5.5.1.2經常性監測、監督管理。
  5.5.2 振動
  5.5.2.1改進生產設備工藝條件,控制和降低振動傳導。
  5.5.2.2加強個人防護,配發振動防護用品、設施。
  5.5.2.3調整受振人員的休息。
  5.5.2.4定期對受振人員進行體檢。
  5.5.3 粉塵
  5.5.3.1員工首次進入粉塵作業現場前應進行專門體檢,并建檔。
  5.5.3.2作業人員應配戴防塵口罩。
  5.5.3.3對長期在粉塵環境作業的人員進行定期醫學監護。
  5.5.4 高溫中暑
  5.5.4.1進行身體檢查,有高溫禁忌癥者不得在高溫作業期施工。
  5.5.4.2企業要注意防護,不得在高溫下長時間暴曬。
  5.5.4.3保證飲水供應,必要時補充鉀、鈉等無機鹽。
  5.5.4.4必要時應調整作業時間,避開高溫期。
  5.5.4.5發現有中暑先兆及時采取防治措施。
  5.5.5 低溫環境
  5.5.5.1對耐寒力較弱者應注意監護。
  5.5.5.2保證保暖防寒勞保服裝的配發和穿戴。
  5.5.5.3隨時掌握氣象預報,寒流強風時應做好預報和預防工作。
  5.5.5.4及時供應足量的熱飲料、食物。
  5.5.6 高原低氣壓
  5.5.6.1選擇無高山禁忌癥的健康人進入高原地區作業。
  5.5.6.2對進入高原作業人員應進行高原病危害及預防知識的教育培訓。
  5.5.6.3進入高原地區前應進行適應性鍛煉;進入時,每日上升高度不應超過1000m。
  5.5.6.4加強膳食營養和飲水管理,注意勞逸結合,保持體能消耗的補充。
  5.5.7 高山病
  5.5.7.1不得吸煙、飲酒。有高山病反應者要對癥治療,必要時吸氧氣休息。
  5.5.7.2對重癥者(肺、腦水腫或腦昏迷者)應進入空氣增壓艙或氧治療,或及時送到低海拔地區救治。
  5.5.7.3重視預防感冒的發生,并注意其他常見病的早診、早治。
  5.5.7.4醫護人員應密切注意員工的健康監護(觀察身體狀況變化和血氧飽和度監測),發現問題及時治療。
  6 施工搬遷
  6.1 組織規劃
  6.1.1成立搬遷領導小組,隊長負責搬遷工作規劃。
  6.1.2擬定搬遷計劃、搬遷路線、安全措施和紀律要求。
  6.1.3做好車輛物資裝運和押運人員的安排。
  6.1.4長途搬遷安排隨隊醫生,配備藥品,并有急救措施。
  6.1.5監督員做好搬遷中的監督檢查,生活管理員要做好路途的食宿和停車安排。
  6.1.6列隊行車,首尾應安排技術好、責任心強和熟悉路線的駕駛員。
  6.1.7安排夜間看守人員。
  6.1.8在穿越海拔4000m高度地區(段)前,應進行短期適應性訓練。
  6.2 搬遷前的車輛維修與檢查
  6.2.1對搬遷車輛組織好維修保養工作。
  6.2.2車輛技術狀況差的由修理站修理,其他按例保規定由駕駛員負責完成。
  6.2.3修保完成后,按車輛技術要求進行自檢和本隊內部復查驗收。
  6.2.4小隊復查后,由設備、安全部門進行驗收,合格后方準搬遷。
  6.3 公路搬遷
  6.3.1車輛編號、隊車中速行駛,隨時觀察車隊的運行情況,協調解決搬遷問題。
  6.3.2行駛中,車距應保持在50m以上,不得相互超車和單車行駛。要禮貌會車,主動讓車。
  6.3.3行駛50~100km左右要停車檢查。停車應注意路面寬度和停車距離,不得影響過往車輛行駛。
  6.3.4穿越城鎮前,首車就停車等候臨時編組,由專人帶隊通過市區。
  6.3.5途中遇天氣突變而視線不清或行車困難時,要減速或停車等候,不準強行趕路。
  6.3.6押車人員應協助觀察路面及前方情況,負責檢查車上物資裝卸情況。
  6.3.7搬遷途中,不經領導同意不準離隊行駛。住宿停車應按指定地點存放,并做好第二天的準備工作。
  6.3.8搬遷途中任何人不準飲酒,保證按時休息。
  6.4 鐵路、水運搬遷
  6.4.1拖運的物資、設備應提前運到指定貨位,派專人負責組織物資、設備的檢查和清點工作。
  6.4.2押運人員應做好途中的監護檢查,發現意外情況要立即報告鐵路有關人員處理。
  6.4.3貴重、精密設備及地震資料、圖表等拖運時,應裝箱、封好、捆牢,派專人押送,并向運輸主管部門申報數量、價值,辦理安全委托書和保險手續。
  6.4.4不準將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隨同搬運物資設備搬遷。
  6.4.5水路搬遷應審查船主的"四證"(營運證、合格證、保險證和駕駛證)是否齊全、相符。
  6.4.6應檢查貨船的安全性能和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可靠,確認合格后方可上船運輸。
  6.4.7水運搬遷前應對員工進行乘船的安全教育和一般救助訓練。
  6.5 營地搬遷
  6.5.1搬遷前,應對搬遷路線進行踏勘,擬定搬遷方案,提出安全預防措施。
  6.5.2對搬遷沿途的危險路段,要有相應的安全保證措施。
  6.5.3拖運營房車前應進行下列技術檢查:
  a)輪胎氣壓是否正常;
  b)懸掛部位是否良好;
  c)各固定部位是否牢固、可靠;
  d)排除故障,收好電纜線,鎖住千斤支架,固定好附屬裝置和車內物品。
  6.5.4營房車搬遷時,正常路面時速不得超過30km。遇有危險路面時,應采取措施,保證安全通過。
  6.5.5拖運途中,駕駛員應隨時觀察拖車的民情況,注意檢查轉向系統和輪胎、拖掛部位的安全性能。
  6.5.6惡劣天氣和夜間不準搬遷。
  7 營地管理
  7.1 設置原則
  營地應建在允許區內,并盡可能利用自然的或原有的開辟地,減少占地面積。此外,還應滿足下列原則:
  a)交通便利,易于車輛進出;
  b)地勢開闊、平坦、干燥、背風,避開洪水、泥石流、滑坡、雷擊等自然災害;
  c)附近有較豐富的水源,取水便利;
  d)遠離噪聲、劇毒物和易燃易爆場所;
  e)注意當地疫情,避開自然疫源地;
  f)考慮臨時爆炸物品庫、加油庫、發配電站設置的安全、便利;
  g)偏遠荒漠地區還應考試直升機的起降安全。
  7.2 營地規劃
  7.2.1營地布局合理,營房車(船)盡量擺放成四合院,間距不小于3m,拖車鉤向外。
  7.2.2每3節營房車設1個垃圾箱(桶),營地外設垃圾處理小。
  7.2.3伙房和取水源盡量設置在距營地30m以外的上風處。
  7.2.4廁所設在距營地30m以外的下風處,遠離伙房。
  7.2.5發配電站設在距離居住區50m以外的背風處,要遠離電臺和醫療室。
  7.2.6臨時停車場設在距營地兩側50m以外的下風處。
  7.2.7臨時加油庫設在距離居住地100m以外的下風外,并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避雷裝置。
  7.2.8臨時爆炸物品庫設禁行區,距離居住區500m以外。
  7.2.9直升飛機停機坪應設在距營地200m以外,地面平整。停機坪面積60×60m,周圍不得有影響飛行的障礙物。
  7.2.10倉庫周30m內不得有雜草、樹木或易燃堆積物。
  7.2.11營區設置1根15M高的標志旗(燈),營區應有“緊急集合點”。
  7.3 營地安全要求
  7.3.1 防火要求包括
  a)臨時加油站、爆炸物品庫,發配電站、營房車內應配備滅火器材,專人負責管理;
  b)易燃易爆場地、庫房不允許吸煙、動火、不允許使用電熱器,不準將火種或易燃打火工具帶入其內;
  c)車輛進入臨時加油站加油,排氣管安裝阻火帽;
  d)營房車(船)或帳蓬內使用電加熱設備應有人看管,離開時應關閉電源;
  e)不準在營房車(船)、帳蓬內使用電爐、油爐取暖、燒火做飯,不準躺在床上吸煙。
  7.3.2 用電一般要求包括
  a)配備專業電工負責營地電氣線路、電氣設備的安裝、接地和檢查維修;
  b)電氣線路有過載、短路、觸電保護裝置;
  c)開關、插頭及配電裝置符合絕緣要求,無破損、裸露和老化隱患;
  d)所有營房車(船)及用電設備、油罐應有接地裝置,且接地電阻小于10歐;
  e)不準在營房或帳蓬內私自接電線、安裝照明裝置,排除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操作;
  f)臨時架電纜線路要求:
   1)架空電纜應有低壓保護裝置,穿越車道的架設高度應大于5.8m,其他架設高度應3.5m;
   2)地下電纜埋設深度應大于0.3m,埋設沿線應設標記;
   3)移動電纜應采用鎧裝式電纜,穿越車道應有防車輛碾壓設施。
  7.3.3 發配電站要求包括
  a)發電機組應設置防雨、防曬棚,交流電機和勵磁機組應加罩或有外殼;
  b)保持清潔,有防塵、散熱、保溫措施,有防火、防觸電安全標志;
  c)發電機組應裝接兩根接地線,且接地電阻小于4Ω,機組間距大于2m,與供油罐距離在5m以上;
  d)機組滑架下應安裝廢油、廢水收集裝置,機組與支架固定部位應防振、牢固;
  e)排氣管有消音裝置,噪聲在1m內應小于80dB(A)。
  7.3.4 機修要求包括
  a)遵守7.3.2和7.3.3的規定;
  b)電、氣焊應遵守焊接安全技術規程和焊接安全規定;
  c)設備、工具應擺放合理、整潔,工作后要及時清理,材料堆放整齊,不得影響通道;
  d)砂輪機有護罩、輪板,操作時應戴護目鏡;
  e)車輛修理應設簡易地溝,照明工作燈應使用安全電壓,并有護網裝置;
  f)車輛修理支撐架要牢固、平穩,使用前應嚴格檢查。
  7.4 營地衛生要求
  7.4.1 營區、宿舍衛生要求包括
  a)營區內外整潔、美觀、衛生,規劃合理;
  b)設置垃圾箱(桶),專人清掃垃圾、灑水、除塵;
  c)做好消毒及殺滅老鼠、蚊蠅工作;
  d)員工宿舍內務整潔衛生,地面無污物、污水,不亂堆工具、材料;
  e)室內通風、采光良好,照明、溫度適宜,有存衣、存物設施。
  7.4.2 廚房衛生要求包括
  a)廚房設在營區上風向、地勢高、干燥、便于排水的位置;
  b)周圍30m內不得設置廁所,內外無垃圾、污水和傳染源;
  c)工作部、儲存間、餐廳做到有防蠅、鼠、蟑螂措施;
  d)保持廚房、儲存間、餐廳整潔衛生、通排風良好、溫度適宜;
  e)不得堆放雜物,不得存放腐爛、變質食物;
  f)各種炊具、用具、容器、冰箱等保持清潔衛生,明亮見本色;
  g)刀具和切肉、菜板及和面板要分開使用;
  h)洗手、洗菜、洗肉盆具要分不開使用;
  i)堅持“四分開”(生、熟食品分開,魚、肉類分開,調料與主副食分開,消殺劑及其他有毒物品與主副食分開);
  j)剩余飯、菜用罩蓋好或冷藏存放,再食用前必須進行加溫、消毒處理;
  k)不準在廚房內涼曬衣物、吸煙;
  l)不準非炊管人員隨便進入廚房、存貯室(庫);
  m)衛生監督人員定期進行檢查。
  7.4.3 浴室衛生要求包括
  a)浴室用遙水質應符合GB5749的規定;
  b)通風好,溫度、濕度適宜,有照明設施;
  c)地面防滑、防滲,墻壁防水;
  d)定期消毒,每次用后有專人清掃衛生;
  e)供水充足,排水便利;
  f)設更衣室、存衣柜、掛衣鉤、污物桶等設施。
  7.4.4 廁所衛生要求包括
  a)內外整潔、通風,地面無糞便、垃圾;
  b)糞坑設蓋,經常進行石灰或消殺藥噴、撒消毒;
  c)專人定期清理糞便、清掃衛生;
  d)有防滲漏、防蚊蠅、防鼠功能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7.5 營地環保要求
  營地環保要求包括
  a)遠離野生動物棲息、活動區;
  b)盛水容器應加蓋;
  c)不能長期切斷當地的自然排水通道;
  d)污水坑應選擇在地表水下不能流入的地方;
  e)污水坑能容下營地排水,并定期消毒;
  f)不得在營區隨意大、小便及亂倒垃圾、污油、污水;
  g)錨泊點選擇在對環境影響最小的地方;
  h)不得向船外傾倒廢物;
  i)廢棄物和垃圾應適當處理。
  8 野外作業
  8.1 安全通則
  野外作業人員應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a)生產組織人員不得違章指揮;
  b)檢查維護好安全防護裝置、設施;
  c)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服從現場監督人員的檢查;
  d)設備操作人員每日開工前,應例行檢查保養制度,確認正常后再作業;
  e)發現違章行為和事故隱患應及時整改;
  f)特殊工種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操作,無證人員不準操作設備;
  g)任何人不得在車下休息;
  h)穿越危險地段要實地察看,并采取監護措施方可通過;
  i)夜間和雷雨、暴風雪、沙暴等惡劣天氣停止作業;
  j)每天收工時,應對現場檢查清理,確認無誤后再撤離,工地過夜的設備、器材應派人守護。
  8.2 生產班組作業要求
  8.2.1 測量作業
  8.2.1.1距高壓供電線25m內不應設置炮點。測線400m內的高壓輸電線等地下、地面重要設施應在測線草圖上標注,并向鉆井、爆炸班組提出安全要求。
  8.2.1.2前后標桿員或獨立崗位人員應配對講機,隨時聯系,還應規定一套手勢聯絡信號。
  8.2.1.3測線人員通過陡坡應備有攀登繩索吊帶,通過河流應備有救生設備。
  8.2.1.4通過危險地形或障礙物時,應減輕作業人員所帶負荷重量,隨時觀察周圍環境有無危險。
  8.2.1.5在沒有道路的沙漠荒野工區,應負責設置工區邊緣至營地、測線路標,地形起伏大的路段應加密路標。
  8.2.2 鉆井作業
  8.2.2.1每日開始鉆前應檢查做好下列工作:
  a)鉆具、工具是否齊全、好用;
  b)高壓管、傳動鏈條、液壓油表和管路是否正常;
  c)鉆井泵、減壓閥是否正常;
  d)轉動和傳動部位的防護罩是否齊全、牢靠。
  8.2.2.2起升、落放井架應有以下措施:
  a)鉆機位置平坦,擺放平穩;
  b)鉆機前后5m內不準有人;
  c)檢查鉆機各部位有無異常;
  d)觀察炮井周圍有無障礙物和25m內有無高壓電線;
  e)起升、落放井架要平穩,取力手柄到位、符合“慢-快-慢”程序要求;
  f)液壓管無擠壓、扭彎或磨碰及井架無碰掛、撞擊現象。
  8.2.2.3鉆井作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a)鉆機周圍5m內無閑雜人員;
  b)注意觀察鉆井泵壓力和鉆井液循環情況;
  c)鉆機運轉中,不得進行修理、維護;
  d)不準用手調整鉆頭和鉆桿;
  e)井架和平臺運轉部位不得站人;
  f)鉆桿粘扣時,應停機后用專用工具或管鉗卸扣;
  g)鉆機移開井口后方準下藥(風鉆除外)。
  8.2.2.4打組合井且地面平坦、周圍無障礙物,可以不放倒井架移動鉆機,其他情況不允許井架直立移動鉆機。
  8.2.2.5使用空氣鉆打井前,應打開空氣管線接口,拉開空氣閥手柄,將氣完全放空。
  8.2.2.6空氣鉆作業應配防塵檔板。
  8.2.2.7鉆機車行駛時,鉆機平臺不準乘人,過溝渠、陡坡或上公路時,應由鉆工下車指揮。
  8.2.2.8操作散裝輕便 鉆機(山地鉆機)應遵守下列要求:
  a)鉆機各部位拆裝應保護好防護裝置,安裝時應檢查;、調整好;
  b)起動鉆機前,應檢查防護裝置及滑輪、鏈輪、油管、油箱、油位、火花塞連線、膠管、開關、空氣濾清器和發動機熄火開關等性能是否良好;
  c)起動后應檢查減壓閥儀表和放氣開關及膠管;
  d)鉆機發生故障應立即停機,并報告鉆修人員排除;
  e)鉆井作業時井場周圍不得有障礙物堆放,閑雜人員應遠離鉆機;
  f)移動鉆機前應關閉發動機;
  g)供油桶(罐)不準靠近發動機發熱部位或其他火源;
  h)應關掉發動機后再加油,注意防止油外溢;
  i)鉆機搬運應按分體拆散規定進行,搬遷應有專人指揮帶路,協作配合好,遇危險路段應有保護措施。
  8.2.3 可控震源作業
  8.2.3.1震源司機應取得“汽車駕駛證”和“可控震源操作證”,并掌握一般的維修保養技能方可獨立操作。
  8.2.3.2起動前檢查震源各部位,性能應良好,各部件堅固、靈活、儀表指示及開關閥檔位正常,安全防護裝置齊全、牢靠。
  8.2.3.3震源起動困難時,嚴禁往空氣濾清器內加注汽油。振動平板未提升到規定位置,嚴禁起步行駛。
  8.2.3.4震源車驅動行駛中,應保持制動系統性能良好。液壓油溫和變速箱溫過高時,要停機檢查,排除故障。
  8.2.3.5震源車行駛速度要慢、平衡,各車之間距離至少5m以上,不準相互超車。危險地段要繞行,不準強行通過。
  8.2.3.6不準在斜度較大的下坡道 空檔滑行和停車,上、下陡坡時應變速到“1檔”位置。
  8.2.3.7服從施工員指揮。
  8.2.3.8升壓時,震源10m內任何人不得靠近。檢查和排除故障應在降壓后進行。
  8.2.3.9震源工作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室或干與操作無關的事。
  8.2.3.10未確認重錘鎖牢、墊穩時,身體任何部位都不準置于重錘與地面和車架下面。
  8.2.3.11震源車行駛時,嚴禁任何人在震泊平臺或其他部位上搭乘。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駕駛室。
  8.2.3.12在可控震源附近工作的人員應有護耳、護目裝置。
  8.2.3.13不同噸位的震源施工時,與建筑物邊緣的安全距離見表4。

  表4 震源與建筑設施邊緣的安全距離
  

  8.2.4 氣槍作業
  8.2.4.1應由受過專門培訓、合格析人員操作、運送氣槍及配套設備(控制裝置和空氣壓縮機)。
  8.2.4.2氣槍加壓時,距高壓管線、傳動裝置和噴桿在內的氣槍設備10m內不得有人。
  8.2.4.3只有準備放炮時,才允許將起爆開關軒于“開”(ON)的位置。
  8.2.4.4壓力超過1.4MPa時不準操作氣槍。
  8.2.4.5加壓時應有人看守氣槍,不準離開崗位。
  8.2.4.6加壓時,任何人不得修理設備,不得敲擊高壓系統和任何部件。
  8.2.4.7修理氣槍時,明火或熱源應遠離氣壓管線、電纜。
  8.2.4.8氣槍裝車(船)之前應將氣槍排空卸壓。接觸氣槍之前應保證滑閘打開,釋放所有壓力。
  8.2.5推土機作業
  8.2.5.1起動前,應對下列部位檢查保養:
  a)發動機、傳動系統;
  b)機油、水箱、液壓系統、電瓶;
  c)主被動輪、履帶螺栓、銷釘;
  d)報警指示系統。
  8.2.5.2操作時應注意觀察周圍15m人有無人員圍觀。注意觀察將要推倒的障礙物下面有無人員。
  8.2.5.3陡峭危險地形應下車觀察,在有人指揮、看護的情況下作業。
  8.2.5.4離開機器時,應將平鏟落放地面,并關掉電源、掛空檔位置。
  8.2.6 采集作業
  8.2.6.1施工員下達任務時,應向各班組提供1份標注危險地段和炮點附近重要設施的施工草圖。
  8.2.6.2發現炮點附近有影響施工安全的重要設施,應提前偏 移或放棄炮點。
  8.2.6.3檢波器電纜線穿越危險障礙時(河流、水渠、陡坡等),應采取保護措施通過。
  8.2.6.4檢波器電纜線穿越公路或在公路旁施工時,應設立獲警示標志,并有人監護、指揮過往車輛,施工過后要及時清障。
  8.2.6.5協助做好放炮警戒的監視工作,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爆炸員或儀器操作員,停止放炮。
  8.2.6.6放線、檢波器工間歇時,不準離崗,注意測線過往車輛。
  8.2.6.7不允許在行駛中的車輛大箱內進行收放線作業。
  8.2.6.8儀器車行駛要平穩,公路行駛車速不得超過40km/h,野外路面謹慎駕駛,不準冒險通過危險地段。
  8.2.6.9儀器車停站要選擇平坦、開闊的地方,車停好后應察看周圍情況,接好地線。
  8.2.6.10儀器室應至少配備2個“1211”型滅火器,儀器操作員應熟悉應急措施,任何人不準在儀器室內吸煙、使用明火、用電爐加溫。
  8.2.6.11放炮警戒時,儀器操作應了解炮點安全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發射放炮信號。
  8.2.6.12收工后,儀器操作員應和爆炸班核對當天炸藥、雷管的消耗數量,發現問題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8.3 特殊地區作業要求
  8.3.1 水域作業
  8.3.1.1水域作業包括灘海、湖泊、江河等水上作業。
  8.3.1.2灘海作業應遵守SY5728的規定。
  8.3.1.3船長及船員經過培訓考核,獲得許可證資格后方可執行航行任務。
  8.3.1.4水域地震作業前,船上人員應進行船上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船作業。
  8.3.1.5水上作業人員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a)船上作業安全基本知識、職責和紀律要求;
  b)游泳訓練能達到50m距離或踩水1min ;
  c)船上救火、落水營救的應急程序;
  d)救生設施的使用與管理;
  e)灘海作業緊急情況的安全撤離演練。
  8.3.1.6船上應配備的安全設施、器材按表5。

  表5 船上安全、設施器材配備
  

  8.3.1.7船上人員的主要職責包括
  a)執行船上作業安全規程和應急措施;
  b)船長應對船上所有人員的安全負責;
  c)船員應有崗位安全職責和應急任務,并貼在鋪位上方,每周演練1次;
  d)舵手應對本船安全設施、設備負責,每周檢查、演練1次;
  e)安全監督員應對各船安全設施、器材等定期檢查,組織對船上人員進行應急演練。
  8.3.1.8 水域作業一般安全規定:
  a)作業人員應執行船上作業安全規程、制度,新上船的人員接受水上安全知識及應急程序教育和訓練后,方可上船作業;
  b)營房船停靠后應設安全防護網,船邊緣應設置圍欄;
  c)上下船及靠船邊作業的人員應穿好救生衣;
  d)所有人員應遵守船上紀律、聽從指揮;
  e)船泊運載不準超員、超重,乘船人員或裝貨應注意船體平衡;
  f)行駛時,應遵守水上“避碰規則”,注意減速避讓,不允許超速;
  g)所有乘船人員應坐好,不許打鬧嘻水、下水游泳、跳船;
  h)天黑后,不經批準任何船只不準出航;
  i)船上發生故障時,應聽從船長指揮,任何人不得擅自離船;
  j)隨時收集氣象信息,做好氣象預報工作。
  8.3.1.9碼頭加油應遵守下列規定:
  a)嚴禁吸煙;
  b)不允許裝卸貨物;
  c)關閉發動機;
  d)準備滅火器材;
  e)不得加油過滿外溢;
  f)清除油漬。
  8.3.2 沼澤作業
  8.3.2.1作業前,應對工區進行詳細調查,有向導探路了解沼澤區域概況。
  8.3.2.2沼澤作業應配備下列防護設施和用品:
  a)便攜式橡皮船、救生衣或救生圈;
  b)可連接的木桿和救助繩索;
  c)急救筱(包),包括防治毒蛇、毒蟲咬傷和防叮咬的藥品;
  d)手持話機、手電和信號彈;
  e)防水保護衣褲;
  f)輕型履帶式兩棲設備。
  8.3.2.3沼澤作業應注意以下安全事項:
  a)沼澤區內作業不得單獨行動;
  b)不得直接飲用沼澤池塘的水;
  c)下水作業應穿好防水衣褲,岸上有人監護;
  d)不經批準,任何人不準下水游泳;
  e)涉水超過臀部以上,用繩索系住通過;
  f)渡何應穿救生衣或救生圈;
  g)被洪水淹沒過的河流小溪應事先制定周密計劃,采取措施再通過;
  h)陷和泥坑時,不得驚慌亂動,其他人應用木桿工繩索救助;
  i)車輛裝載不得超過額定的載重量;
  j)經常過的小河、小溪或軟泥通道應搭臨時小橋或鋪設硬板。
  8.3.3 沙漠地區作業
  沙漠地區作業應遵守SY6047和SY5868-93中8.5的規定。
  8.3.4 山地作業
  8.3.4.1作業前,所有員工應進行攀登技術和應急程序的訓練,進行山地作業安全知識的教育。
  8.3.4.2山地作業應配備的安全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見表6。

  表6 山地作業安全防護高度和防護用品配備
  

  8.3.4.3由向導帶路進行工區踏勘,了解地理氣候和可能的自然危害,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計劃。
  8.3.4.4測量組負責設置工區新辟路路標及“繞道”、“懸崖”、“危險”等標志。
  8.3.4.5確定最佳的山地測線,盡量避開陡峭、危險地形,向低處勘測,繞開障礙物。
  8.3.4.6懸崖、陡坡作業應在堅固點打樁,作業應使用索引繩索、登山鎬,并系好安全帶盡量減少負荷。
  8.3.4.7上下山時應注意適時休息,上山保持距離,下山不準跳躍、奔跑。不準結隊行走,窄路不準并行。
  8.3.4.8雨后應注意因潮濕和背陰路面苔蘚而滑倒墜入山下傷害的危險。
  8.3.4.9在山前或山谷作業時,應有下列預防措施;
  a)預防山石滾落和山體滑坡危害的緊急避險措施;
  b)雷雨季節預防山洪襲擊的緊急撤離措施。
  8.3.4.10山地搬運設備應提前探路,確定路線。搬運時應有人指揮,前后要協調配合。
  8.3.4.11天黑前應按時返回營地(住地),不能返回時應就地扎營休息。
  8.3.4.12應遵守林區防火規定,并預防野獸、毒蛇襲擊。
  8.3.4.13在山上巖石層鉆井、放炮應考慮在山下設警戒區,以防止飛石或滾石傷人。
  8.4 車輛運輸
  8.4.1 車輛技術條件
  8.4.1.1符合車輛一般安全技術指標。
  8.4.1.2駕駛室、底盤、車座牢靠,機械、電氣性能良好,有足夠的負載量。
  8.4.1.3貨車大箱前部應安裝堅固的保險架(龍門架),配備滅火器。
  8.4.1.4駕駛室座位應配備自調式慣性安全帶。乘坐人員的貨車大箱應設置座位,并配備安全帶。
  8.4.1.5遵守車輛定期檢驗、保養計劃和檢修的規定。
  8.4.2 野外駕駛員條件
  8.4.2.1具有公安交通部門簽發的駕駛執照,并與車型相符。特種車駕駛員還應有特種設備操作證。
  8.4.2.2初次進入野外作業的駕駛員,應進行實地訓練和跟車幫教,并掌握野外地形駕駛技術后,方可單獨駕駛。
  8.4.2.3具有適應野外行車的身體素質和駕駛技術。
  8.4.2.4掌握車輛設備的構造、原理和機械性能,具備排除一般故障和修理的技能。
  8.4.2.5不得超速駕駛,遵守特種車不準載人的規定。
  8.4.2.6應熟悉特種地區道路情況,具備豐富的野外行車經驗。
  8.4.2.7在沙漠、山地、高原探區行車的人員,應掌握急救常識和迷路、電險求生和被尋救的安全知識。
  8.4.2.8視野開闊、視線良好,變速操作靈活。
  8.4.3 車輛維護的一般要求
  8.4.3.1經常檢查輪胎外表有無破損或異物。
  8.4.3.2經常檢查發動機溫度和油壓表是否正常。
  8.4.3.3經常檢查風扇皮帶、水泵、水箱及水箱管是否良好,水箱內冷卻液是否充足。
  8.4.3.4隨時清理發動機及周圍的污物。
  8.4.3.5經常檢查蓄電池面,電液不足時,應充加蒸溜水。
  8.4.3.6經常檢查車輛各部螺栓、彈簧和各零部件是否松動、損壞。
  8.4.3.7經常檢查燃油、機油、空氣濾芯,及時清理污物或更換。
  8.4.3.8檢查發動機機油是否干凈,若較臟,要及時更換。
  8.4.3.9制動和傳動系統存在問題應立即送交修理組檢修,不準帶病運轉。
  8.4.4 車輛行駛要求
  8.4.4.1預防措施包括
  a)影響行車初視線時,應打開霧燈減速行駛,能見度太低時應停靠路邊,并打開黃色閃爍燈;
  b)地形高度變化較大或上下坡道頻繁時,不準開快車冒險行進;
  c)急彎、偏坡或松軟路面要注意減速、謹慎駕駛,防止側翻;
  d)在風季,嚴禁夜間、單車外出行駛,夜間行車應經批準;
  e)限制行車路線和工區行車范圍,不準在規定道路之外另辟道路行駛。
  8.4.4.2道路交通運輸應執行國家有關道路交通法規。
  8.4.4.3特殊地理氣候條件的運輸要求應按SY5868-93第8章程的規定。
  8.4.4.4工地行駛要求包括
  a)出車前,應檢查汽車機械性能是否良好,燃料油和水是否加足,工具是否帶齊;
  b)行車前,駕駛員要親自檢查隨車備胎、油桶是否捆綁牢固;
  c)出工和收工車輛的間距應保持50m以上,隊車行駛,本隊車不準互相超越;
  d)上下坡或危險路段只允許一輛車通過,其他車不得尾隨太近;
  e)乘車人員按指定的車輛乘坐,不準隨意調車,收工時,駕駛員要清點人數,人不到齊不準開車;
  f)遵守乘車安全規定,汽車行駛時,乘車人員應坐穩,并系好安全帶;
  g)任何人不得站在腳踏板或坐在大箱邊沿乘車;
  h)車輛起步前,駕駛員應檢查車下及其周圍是否有人;
  i)牽引車時,要注意防止鋼絲繩斷裂造成傷害;
  j)收工后,應集中停放在寬敞的平地上,并切斷蓄電池開關。
  8.4.5 荒漠地區單車行駛要求
  8.4.5.1單車外出應經領導批準,并選派技術熟練、具有豐富行車經驗并熟悉工區道路的駕駛員。
  8.4.5.2應沿已有的道路行駛,并有陪伴人員。
  8.4.5.3出車前,應配備以下物品:
  a)足夠的飲用水、封裝食品、食鹽(因季節、人員而定)、火柴等生活用品;
  b)工具箱、備胎、補胎工具、千斤頂、墊木、腳踏泵、加油軟管、充氣皮管、氣壓表、短柄鐵鏟、牽引杠或鋼絲繩、燃料油、風扇皮帶和易損配件包;
  c)指南針、工區地形圖、自發信號彈等用品;
  d)穿戴信號服、帽、防寒靴、墨鏡,備用加厚衣服和厚毯等;
  e)常用急救藥品。
  8.5 求生與營救
  8.5.1野外生存保護
  8.5.1.1預防措施包括
  a)保證足夠的飲水和食品儲備;
  b)開工前有總體應急預案,出工有臨時應急預案;
  c)通信設備性能良好,規定統一的呼叫頻率,基地、營地與作業人員保持通信聯絡暢通;
  d)運輸設備保持完好,隨時待命;
  e)建立緊急救援隊伍,保證緊急情況立即行動;
  f)培養員工對困難的承受能力和戰勝困難的信心;
  g)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求生演練。
  8.5.1.2在缺水的情況下,應盡量減少體內水分蒸發量,設法保存體內熱量。
  8.5.1.3在發生斷水的情況下,絕對不能飲用汽車水箱的冷卻水。
  8.5.1.4不做劇烈活動,注意保存精力和體力。
  8.5.2 迷路或遇險的自我救助措施
  8.5.2.1迷路或拋錨后,要保持鎮靜,不準離開車輛,也不可開車到處亂闖。
  8.5.2.2迷路遇險后,用指南針、地圖辨明位置方向,沿車轍往回行駛,直到認路、辨明方向。
  8.5.2.3因風(沙)暴或昏暗天氣迷路(看不清前方或遠處路標)時,應在路邊停車等待,視野恢復正常后再行進。
  8.5.2.4發出求救信號的方法有
  a)可利用車上電臺向各方呼救;
  b)白天用喇叭或煙霧或用反光鏡對準陽光向車周閃光向救援者求救信號;
  c)夜間點燃可燃物,形成醒目火光向空中發射信號彈或連續快速閃動燈光,讓搜尋人員發現所在的位置。
  8.5.2.5在求救時,應設置一些與周圍環境反差較大的目標,一旦聽到汽車或飛機聲音應發出求救信號。
  8.5.3 搜尋營救措施
  8.5.3.1營地領導和值班人員應準確掌握職工人數,一旦發現有人遇險,應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a)迅速召集搜尋小組進行救援;
  b)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求得上級援助;
  c)必要時,向當地駐軍和有關單位聯系用飛機協助救援。
  8.5.3.2保證足夠的人員和運輸、通信設備,隊領導要晝夜值班,并隨時與上級主管部門和救援小組聯系,直至救援工作結束。
  9 爆炸物品管理
  9.1 管理通則
  a)爆炸物品運輸、裝卸、儲存和使用的作業人員應遵守國家、地方和企業有關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規、標準和規程;
  b)爆炸作業人員應接受爆炸安全管理知識、技能的培訓教育,并取得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知識培訓合格證,方準進入崗位作業;
  c)施工期間,應定期對爆炸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監督檢查;
  d)爆炸作業各崗位人員應執行爆炸作業安全距離的規定;
  e)執行爆炸作業定崗、定責的規定,不經批準不得隨意調換爆炸作業人員;
  f)實施崗位工序監督檢查制度,對違章作業和隱患問題執行報告、處理制度;
  g)沙暴、雷雨、大霧天氣應停止爆炸作業;
  h)任何人都不準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煙、動火;
  i)小折射應執行地震爆炸作業的各項安全規定;
  j)在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下,爆炸作業人員有權拒絕施工。
  9.2 運輸管理
  9.2.1車輛應符合以下技術要求:
  a)符合國家交通運輸車輛技術要求;
  b)結構牢靠,機械、電路性能良好;
  c)大箱應為木質的或鋪墊防靜電材料;
  d)大箱車架應安裝防靜電地線(不能打火花);
  e)應使用柴油動力;
  f)大箱與駕駛室之間應設隔火板;
  g)排氣管應安置在車前方;
  h)有緊急斷電、斷油控制開關。
  9.2.2 按下列要求配備安全設施:
  a)干粉滅火器2個;
  b)懸掛黃色“危險”標志旗(牌);
  c)配備集裝箱(裝載量為車載重荷定噸位的四分之三)或繩索、尼龍網罩、篷布(阻燃、防水);
  d)常用工具箱、備胎和急救包。
  9.2.3 駕駛員和押運員應符合下列要求:
  a)駕駛員具有5年以上駕駛經驗、技術好;
  b)經過爆炸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爆炸器材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規程;
  c)身體健康、責任心強。
  9.2.4 長途運輸應符合以下要求:
  a)運輸前,應由使用單位持調撥單或《爆炸物品購買證》向當地公安機關申領《爆炸物品運輸證》;
  b)專車專用,使用集裝箱運,派專人押運;
  c)不準炸藥、雷管等性質相抵觸的物品同車混裝運輸;
  d)不準無關人員搭乘;
  e)不準隨車攜帶火種、吸煙、爆炸物品車20m內不得動用明火;
  f)經過城鎮應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按規定的路線和時間通過;
  g)途中停車住宿應與當地公安機關聯系,按指定地點停放,夜間應派人監護,不準離車;
  h)途中停歇應遠離人員聚集地,保證有人進行監護;
  i)每行駛50km應停車檢查;
  j)車隊運輸應保持50m以上的車距,上下坡時應注意拉大距離;
  k)暴風、雷雨、大霧天氣應停止運輸;
  l)冰雪、泥濘路面應采取防側滑措施。
  9.2.5 工地運輸應符合以下要求:
  a)工地運輸爆炸物品應執行9.2.1-9.2.3的規定;
  b)開工前應向當地公安機關辦理運輸證,施工結束扣交回原發證機關;
  c)未經安全主管部門批準,不允許調換爆炸物品車的駕駛員;
  d)工地運輸應遵守長途運輸的有關規定;
  e)雷管應放在專用的雷管箱人,炸藥應放置在固定在大箱財或原包裝箱運輸;
  f)遵守工地爆炸物品運輸"八不準"的規定:
  1)不準炸藥、雷管混裝運輸;
  2)不準從車上扔甩炸藥;
  3)不準在車上安裝、使用無線電通信設施;
  4)不準把車停在村莊、重要建筑設施附近或高壓線下面;
  5)不準搭乘無關人員;
  6)不準無關人員靠近(20m內);
  7)不準混裝其他物品;
  8)不準運輸炸藥包。
  9.3 裝卸、搬運要求
  9.3.1爆炸物品的裝卸和搬運應由裝卸工操作,并有專人現場指揮、清點、驗收和登記。
  9.3.2無關人員不準進入裝卸區。
  9.3.3裝卸時,要防止、振動、撞擊、磨擦、拋甩、倒置爆炸器材。不準使用易打火的工具搬運。
  9.3.4炸藥、雷管不能在同一個位置同時裝卸、搬運爆炸物品。
  9.3.5車輛進入裝卸區后應熄火。
  9.3.6沙暴、雷再天氣和夜間不得裝卸、搬運爆炸物品。
  9.3.7使用人力、畜力搬運時,應將炸藥、雷管分開,并有人監護。
  9.3.8人力一次搬運按表7。

  表7 爆炸物品人工搬運、裝卸定量
  

  9.4 儲存管理
  9.4.1臨時炸藥庫區應符合下列要求:
  a)庫區周圍20m內為禁行區,設置圍欄,并有“防火、防爆、禁行”警告標志牌;
  b)警衛值班室、宿舍設在與庫房距離15m以外的上風方向;
  c)禁止庫房設在河道、堤壩旁或洪水沖擊區和風口處;
  d)庫房一般設在距高大建筑物邊緣500m以外,與居民區、鐵路、公路、高壓供電網、橋梁、堤壩等重要地面設施的距離按式(1);
  e)庫區設置避雷裝置,接地電阻小于10歐;
  f)配備5只滅火器及消防桶等消防器材;
  g)庫房周圍無雜草,無易燃易爆及其他雜物堆放。
  9.4.2 臨時炸藥庫的一般要求包括
  a)庫房應保持整潔、干燥、通風良好,庫內溫度不超過35℃;
  b)庫內不準安裝電氣線路、使用電氣設備和照明裝置;
  c)不準存放、使用易打火金屬工具、設備;
  d)庫房大門堅固,向外開,上鎖;
  e)雷管庫最大儲存限量10000發,有防鼠害措施;
  f)炸藥庫最大存放量為10t(沙漠邊遠地區另定);
  g)碼垛寬度不超過4箱,高度不超過1.8m,垛間距離不小于0.5m,垛與墻壁距離不小于0.2m,炸藥垛下面用木板鋪墊;
  h)庫房內不得堆放無關的物品、材料和設備。
  9.4.3 臨時炸藥庫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9.4.3.1炸藥庫與居民區、村莊邊緣的安全距離按表8。

  表8 炸藥庫至居民區、村莊最小外部距離
  

  9.4.3.2炸藥庫與重要設施的安全距離由下列公式確定:
  R1=R×K1.................................(1)
  式中:R1-炸藥庫與重要設施的安全距離,m;
  R -取表8的距離數值,m;
  K1-重要設施保護等級系數,按表9確定。

  表9 重要設施保護等級系數
  

  9.4.3.3無線電發射機與爆炸物品庫的最小安全距離按表10。

  表10 無線電發射機與爆炸物品庫最小安全距離
  

  9.4.3.4炸藥庫之間的安全距離按表11。
  9.4.3.5炸藥庫與雷管庫之間的殉爆安全距離按下列經驗公式確定:

  


  式中:R2-安全距離,m;
   K2-安全系統值,按表12;
   n-庫存雷管數,發。

  表11 炸藥庫之間安全距離
  

  表12 雷管庫與炸藥庫之間殉爆安全系統
  

  9.4.4臨時炸藥庫的安全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9.4.4.1設專職人員(不準民工)負責庫內的警衛、保管、裝卸和押運工作,二維隊配置4-5人,三維隊配置5人以上。
  9.4.4.2建立值班、檢查、登記和驗收制度,按時填寫值班記錄。
  9.4.4.3建立警衛制度,無關人員禁止入庫,警衛人員執行24h值班巡查,發現爆炸物品被盜、丟失應立即報告領導和當地公安部門。
  9.4.4.4建立防火制度,定期進行消防應急演練,庫內嚴禁明火、吸煙,人員入庫所帶火種應存放在門衛室,汽車進庫裝卸應熄火。
  9.4.4.5建立雙人保管、雙人收發和兩把鎖、兩本帳的制度。
  9.4.4.6爆炸器材入庫應查驗器材名稱、型號、生產日期、數量,檢查包裝、裝箱等項目,合格后方準入庫、上帳。
  9.4.4.7起爆、點火器材不準與炸藥同庫存放。
  9.4.4.8報廢炸藥與完好炸藥分開存放。
  9.4.4.9兩種以上爆炸器材同庫存放按表13。

  表13 性質相抵觸的爆炸器材
  

  9.4.4.10不允許在庫房內拆箱、包裝。
  9.4.4.11不準穿帶鐵釘鞋進入庫房。
  9.4.4.12夜間進庫房除專用手電外,不準使用其他照明燈。
  9.4.4.13按時核對帳目,做到收支平衡、帳物相符。
  9.5 使用管理
  9.5.1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爆炸物品管理條例、規程和SY5857-93中第6章的規定。
  9.5.2開工前,地震隊應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辦《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爆炸員應進行培訓,并經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后發給《爆炸員作業證》,無證者不準爆破操作。
  9.5.3施工期間隊主管或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監督員每月向爆炸作業各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法規、技能知識教育。
  9.5.4爆炸作業各崗位主要職責包括
  a)駕駛員負責工地運輸、停車看護、發放爆炸器材的安全工作;
  b)包藥工負責領取、清退爆炸器材,工地運輸押運,雷管炮線測試,制作炸藥包的安全工作;
  c)下藥工負責炸藥包的監護、下井和檢查井口的安全工作;
  d)爆炸員負責井口檢查、連接炮線、警戒監視、放炮操作和班報登記的安全工作;
  e)清線工負責放炮后檢查井口、回收炮線、填埋廢炮井的善后工作及協助爆炸員監視炮點警戒區安全工作。
  9.5.5測試雷管應符合以下要求:
  a)測試雷管應使用不超過30mA的專用雷管測試表,不準使用萬用電表;
  b)測試 時,被測雷管10m內不得有人,每次通電時間不超過2s;
  c)不得測試地面炸藥包的雷管,測試井下炸藥包的雷管應遠離炮井30m以外。
  9.5.6制作炸藥包應符合以下要求:
  a)包藥點15m范圍內設置警戒區,包藥 點距炸藥車的距離至少10m以外,不準在車上包藥;
  b)專人負責包藥,每次只能取用每口井所用的炸藥、雷管,隨取隨用,隨包隨下;
  c)炸藥車駕駛員負責班報的登記;
  d)同一個炮點不準同時包裝,存放兩個及以上的炸藥包,多井組合也應制作一包。下井一包;
  e)輕拿輕放,不準隨意扔甩,提前擺放或亂堆亂放炸藥;
  f)雷管應放置在專用防震、防靜電、防射頻的專用雷管箱內,工地作業時應由爆炸車駕駛員負責保管、發放,不用時應上鎖;
  g)不準把雷管放在衣服口袋或塑料袋內;
  h)雷管腳線應保持短路狀態,不得提前剪短管腳線,取用時不準牽管強抽,剝皮時應使用專用剝皮鉗,不準用牙咬手拽;
  i)藥包制作前,應先測試炮線,確認良好后將一端短路,另一端接炸藥包的雷管;
  j)同一炮點禁用兩套及以上炮線,多井組合時采用單一主炮線,主炮線與組合連接線應有明顯區別;
  k)鉆機末撤離炮井時,不準將藥包置于井口15m之內,炸藥包應隨時有人看護;
  l)所有移動式無線電發射機(電臺)與雷管、炸藥包的安全距離按表10。
  9.5.7下藥應符合以下要求:
  a)專人負責下藥,移運炸藥包不準提拽或在地面拖拽;
  b)炸藥包下井前應安置“防上浮器”,下藥應防止炮炮線打結,松緊適度;
  c)下藥爆炸桿應采用木質的或非導電材料;
  d)下藥用力要適度、均勻,不準強壓、敲振;
  e)下藥遇卡時,不準用鉆桿或鉆機動力強制下藥,不準強提炮線;
  f)炸藥包下井后應輕提炮線檢查炸藥包是否上浮,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
  g)使用吹沙筒下藥,嚴禁往井中直接投放,應輕提炮線緩慢送入井底,注意防止炮線、雷管線斷線、短路;
  h)土坑放炮下藥后要用軟土、軟沙埋實,不準用石塊或硬土塊填埋;
  i)水坑放炮的炸藥包所處水深不應小于1.5m,不準用石塊得物壓在炸藥包上面。
  9.5.8爆炸作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a)放炮前,爆炸員應檢查炮井周圍有無重要設施和高壓線,檢查炸藥包是否上浮,確認無誤后,方準將炮線拉至爆炸站。
  b)爆炸站應設在視野寬闊的炮井上風位置,爆炸站距炮點的距離一般為
   1)沙土、粘土層不小于30m;
   2)巖石、凍土層不小于60m;
   3)地面炮、坑炮不小于100m;
   4)特殊情況應據爆炸方式、藥量計算確定。
  c)發出放炮指令,炮井周圍設警戒區,警戒時應吹哨,同時用手旗(紅色)必出信號。
  d)警戒區不準有人、畜、車輛,監視人員確認警戒區處于安全狀態下應將紅旗上舉,表示允許放炮。
  e)爆炸員接通炮線并通知儀器操作員可以發射放炮信號。
  f)放炮時,爆炸員應始終監視炮點周圍情況,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采取果斷措施,拔掉炮線,并通知儀器操作員停止放炮。
  g)不準用爆炸機以外的電源放,嚴禁用雙套及以上炮線放炮,不準在車內放炮。
  h)受地形限制爆炸員觀察不到炮點情況時,應派人站在兩方都能看到的位置,用旗語傳遞信號,不得用口語代替旗語。
  i)發生啞炮(盲炮)應立即拔掉炮線,消除警戒并查拔原因。
  9.5.9放炮善后處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a)放炮后應及時關鑰匙、拔掉炮線,無異常情況后消除警戒;
  b)放炮后應防止井口塌陷和噴發有毒氣體,不準圍觀群眾到井口附近;
  c)消線員負責收好炮線、檢查清理井場、填埋廢井,發現有殘余爆炸物品應回收登記,待后處理。
  9.5.10啞炮的處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a)發生啞炮應檢查炮線是否有斷線、短路、漏電或接觸不良等問題,組合炮應將主炮線和分炮線分開檢查;
  b)原因查明或檢查無問題再進行放炮;
  c)確認啞炮,應采取引爆方式處理,不準用捅、挖的辦法,嚴禁把拒爆藥包埋在井中或棄之不管。
  9.6 爆炸物品的報廢與銷毀
  9.6.1因產品質量、爆炸器材受潮變質、破損嚴重等原因,確認無法使用或影響作業安全的均應列為報廢的范圍。
  9.6.2列為報廢的爆炸器材應登記造冊,制定處置方案,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9.6.3上級主管應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按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時間,并由公安部門、單位安全保衛部門派人到現場監督銷毀。
  9.6.4銷毀的方法和安全技術措施按GB6722-1986中11.2和11.3的規定。
  9.7 特殊地區
  特殊地區爆炸物品的傅管理按SY5857-93中6.2-6.4的規定。
  10 環境保護
  10.1 環境管理
  10.1.1 管理范圍
  環境管理的范圍包括
  a)貫徹上級管理政策和承諾;
  b)根據地震作業對環境的影響,制定環保規劃;
  c)建立各項規章制度;
  d)定期開展環境監測,建立監測檔案;
  e)提供財政資源和人力資源,保證環保工作的實施;
  f)制定各級人員環境保護職責;
  g)實施環境保護培訓;
  h)實施環保監督和檢查。
  10.1.2 法律、法規和臺帳
  地震隊應有以下環境法律、法規和臺帳:
  a)國家和當地政府的環境保護法規、政策(特別是野生動物、植物、水生生物、森林、古遺跡等保護法);
  b)與物探作業有關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汽車尾氣、噪聲、石油類等);
  c)員工培訓檔案;
  d)環境監測臺帳;
  e)污染事故登記;
  f)廢物回收、處理記錄;
  g)環境監督檢查記錄;
  h)生態破壞和恢復記錄。
  10.1.3 環境影響評價
  10.1.3.1按施工地區要求,決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必要性。
  10.1.3.2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委托給具備資格的單位。
  10.1.3.3協助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制定評價方案。
  10.1.3.4編寫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應內容充實,條理清楚,論證明確。
  10.1.3.5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
  a)勘探項目的地理位置、施工方法及作業程序;
  b)勘探作業對自然環環境(地質、地貌、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植物、動物)的影響,應特別說明哪些是可以恢復的,哪些是不可恢復的;
  c)勘探作業對社會環境(社會的、經濟的、文化及古跡等)的影響,并著重作近期及長遠的經濟損益分析;
  d)采取一定的評價模式,對未來的影響進行定性的、定量的或半定量的預測;
  e)廢物的回收和處理方法;
  f)提出應采取的補救措施;
  g)提出可能采取的替代方案。
  10.1.3.6組織環保專家審查環境影響評價的可行性。
  10.1.4 環境監測
  10.1.4.1監測任務應委托給具備環境監測資格的部門完成。
  10.1.4.2監測項目及頻率按表14。

  表14 環境監測項目及頻率
  

  10.1.4.3每次監測結果應形成報告,并報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本隊存檔。
  10.1.4.4監測結果超過標準時,應采取整改措施。
  10.1.5施工后工程評審、最終報告
  10.1.5.1施工后的工程評審的內容包括
  a)廢棄物是否已回收、處理;
  b)是否有燃油泄漏;
  c)是否丟失了設備和廢棄的零部件;
  d)所有的報告單(表)是否已填寫;
  e)對環境影響評價做出評估。
  10.1.5.2施工后的最終報告的內容包括
  a)甲方、施工單位名稱和勘探作業日期、采集工作量;
  b)一份標明所有測線和營地的圖件;
  c)一份標明主要生態破壞的圖件;
  d)填充炮井和廢棄物回收、處理情況的說明;
  e)野生動物保護和植被、地表恢復工作的說明。
  10.2 編制環境保護規劃
  10.2.1確定地震作業影響環境的因素
  10.2.1.1水污染包括
  a)生活污水的排放;
  b)洗車污水的排放;
  c)爆炸對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
  10.2.1.2 大氣污染包括
  a)汽車尾氣污染;
  b)發電機尾氣污染;
  c)爆炸氣體污染。
  10.2.1.3 產生的固體廢棄物污染包括
  a)測量使用的木樁、小旗等標志;
  b)建筑材料、設備維修廢棄的零配件以及爐渣;
  c)廢記錄紙和包裝材料;
  d)剩余的食品。
  10.2.1.4 噪聲、振動污染包括
  a)車輛、發電機及爆炸噪聲;
  b)可控振源的振動。
  10.2.1.5 生態破壞包括
  a)施工車輛、爆炸對地表(土壤),植被的破壞和對野生動物的影響;
  b)開辟測線對植被(特別是樹木)的破壞;
  c)爆炸或可控震源對地下或地表設施的影響;
  d)施工對古遺跡的影響。
  10.2.1.6 有害液體污染包括
  a)燃油、品種油泄漏對生態的污染;
  b)溶劑、防凍液等化學溶劑泄漏對生態的污染。
  10.2.1.7 對當地民族風俗和宗教信仰的影響。
  10.2.2 環境規劃需要的資料
  10.2.2.1 季節及氣候方面資料包括
  a)冰凍和融化同期;
  b)洪水侵襲高發期;
  c)重要動物和鳥類繁殖時間;
  d)風力和主導風向規律。
  10.2.2.2當地環境保護政策方面資料包括
  a)排污規定;
  b)居民區噪聲排放標準;
  c)樹木砍伐規定;
  d)勞動力講雇用規定;
  e)損壞賠償辦法;
  f)野生動植物保護辦法,特別是瀕危物種的保護辦法;
  g)土地臨時占用管理辦法;
  h)垃圾處理辦法(是否有垃圾處理廠);
  i)應向政府提交哪些報告;
  j)許可證辦理程序和提前時間。
  10.2.2.3 當地的文史資料包括
  a)該探區以前是否已進行過期勘探作業(或其他作業);
  b)該探區是否有過去的環境資料;
  c)該探是否有保護區或保留區;
  d)是否存在季節性進入探區的限制;
  e)地下水、地表水分布情況;
  f)地表、地下是否有永久性設施;
  g)探區有哪些重要的野生植物、動物;
  h)是否有著名的古遺跡場所;
  i)地區行政圖。
  10.2.3 環境保護措施的制定
  制定的環境保護措施包括
  a)水源的保護;
  b)植被的保護;
  c)野生動物的保護;
  d)大氣的污染控制;
  e)廢棄物的回收;
  f)振動、噪聲的控制;
  g)古跡的保護;
  h)樹木砍伐和清理;
  i)流體泄漏(油類、藥物及化學試劑)控制;
  j)生活潮水和糞便排放控制;
  k)遵守當地民族風俗和宗教信仰的規定;
  l)生態破壞的賠償辦法。
  10.2.4 每日計劃
  10.2.4.1每日應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
  a)車輛行駛和人員對植被破壞的控制;
  b)減少敏感野生動物區的過往次數;
  c)防止火災;
  d)野外現場的設備維修;
  e)燃油泄漏的控制。
  10.2.4.2每日應例行的工作保證包括
  a)測線和營地的清理;
  b)廢棄物適當的處理;
  c)車輛油料泄漏的檢查。
  10.2.5 許可證的辦理
  辦理有關的許可證包括
  a)土地臨時占用許可證;
  b)排污許可證;
  c)樹木砍伐許可證。
  10.3 應急處理計劃
  10.3.1 范圍
  應急計劃的范圍包括
  a)重大泄漏(燃油、藥物、化學試劑);
  b)污染水源;
  c)破壞地表或地下設施。
  10.3.2 內容
  應急計劃的內容包括
  a)向政府和上級主管的哪些部門提交哪些報告;
  b)制定突發事件的處理步驟;
  c)找出關鍵性的恢復手段;
  d)明確處理緊急情況的指揮員;
  e)員工的職責和疏散;
  f)需要的物資裝備及在備用狀態下的維護;
  g)處理緊急情況的演練。
  緊急處理計劃應形成文件并張貼(要使用當地語言文字)。
  10.4 作業現場環保要求
  10.4.1測線開辟
  在開辟測線時應有以下要求:
  a)重大的環保問題,應在測量圖上標注其位置和說明;
  b)在安全的情況下,盡量限制測線的寬度;
  c)不得砍伐受特殊保護的和直徑超過20cm的樹木;
  d)遇大面積樹木或植被,測線應偏移或改變施工方法;
  e)使用推土機或鏟土機開辟通道時,應進行監督指揮;
  f)在灌木叢中,推土機的鏟子離地面10cm以上。
  10.4.2 采集作業
  在進行采集作業時應有以下要求:
  a)車輛只能在規定的路線上行駛;
  b)廢記錄紙應集中回收處理;
  c)埋置檢波器要盡量避免破壞植被;
  d)不能在植被上拖拽大小線;
  e)放過炮的廢井、廢坑要及時修整;
  f)施工過后要及時清理炮瞇,收集破碎物、垃圾、旗標、測量標樁;
  g)鉆井遇到泉眼時應盡快封井。
  10.4.3 行駛要求
  10.4.3.1車輛行駛要求包括
  a)凡被車輛破壞的溝渠、河壩都要及時修整;
  b)盡量減少車輛活動,定期改變交通道路;
  c)在干燥易燃地區應安裝阻燃罩;
  d)限制車速;
  e)定期檢查車輛泄漏情況,發生泄漏應及時處理并報告;
  f)尾氣超標的應安裝汽車尾氣凈化器;
  g)車輛修理要有防止燃油、機油泄漏的措施,不準丟棄廢零件。
  10.4.3.2水上行駛應有以下要求
  a)燃料裝運應防止泄漏;
  b)靠近碼頭或河岸時就低速行駛;
  c)燃油箱應蓋好,燃油不得泄漏到水上;
  d)船上應裝備盛污和清除污水的設施;
  e)清除漏洞的吸收材料應保留在船上;
  f)應減少對水生生物繁殖和生存的干擾。
  10.4.3.3 空中行駛應有以下要求:
  a)直升機停機坪和簡易機場應建在植被稀少的地區;
  b)計劃好飛行航線、飛行高度和著陸點;
  c)飛機應與敏感野生動物區保持適當的距離;
  d)飛機應與有巢居鳥群的懸崖保持適當的距離。
  10.4.4野生動植物保護
  a)要避開重要野生動物繁殖區和遷徒路徑;
  b)不得追殺、驚嚇野生動物;
  c)不得購買、接受獵獲的野生動物;
  d)只有野生動物威脅人身安全時,才能將其殺死,事后應向當地政府報告;
  e)受特殊保護的植被,無論大小都 不得破壞;
  f)不得挖、采藥材;
  g)不得折取、挖采植物做飯、取暖;
  h)未經允許,不得參加當地許可的摘采活動;
  i)向當地動物保護部門報告重大的野生動物植物問題。
  10.4.5 古跡保護
  a)在已知的考古場所,車輛和人員不得進入;
  b)新發現的考古場所,應做好標記,并向當地文物管理部門報告。
  10.4.6 燃油控制
  10.4.6.1燃油儲存及管理要求包括
  a)燃油罐應保持5%-7%的氣體空間;
  b)固定的儲油容器不能安裝在汛期洪水可能泛濫的地方,并且遠離水源;
  c)燃油儲存時,應防止泄漏;
  d)定期檢查油罐完好情況;
  e)發生泄漏時,應通知有關人員,并填寫泄漏報告;
  f)油罐出口和加油軟之間應有閥門,并備有軟管和接頭的應急修理設備;
  g)油罐或油桶上應注明所裝的油類和所屬單位名稱。
  10.4.6.2加油要求包括
  a)避免在水域附近加油;
  b)加油時,不能離開崗位,防止滴漏和溢出;
  c)如果有滴漏,應在滴油處放上盛油盤或其他吸油材料;
  d)在給船只加油時,應使用自動截流嘴。
  10.4.6.3滲漏或泄漏控制包括:
  a)應備有清除泄漏的工具或材料;
  b)燃油和機油泄漏應及時清除并進行處理,重大泄油事故應上報;
  c)重大泄油事故應在地圖上標注其位置。
  10.4.7 垃圾回收與處理
  垃圾回收和處理要求包括
  a)小隊應成立恢復級,設置3-4人;
  b)配備垃圾回收車輛、工具和垃圾處理設備;
  c)回收測線和營地垃圾要按當地垃圾處理要求分類存放,可回收再利用的廢料應單獨存放;
  d)回收、運輸垃圾的車輛應密閉;
  e)各種廢油應集中回收送到處理廠;
  f)重大事故焚燒可燃廢棄物,灰燼應倒入污水坑內;
  g)不可燃垃圾應送到當地指定的處理場,如無處理場,垃圾應埋入距地表1m以下;
  h)深埋廢物時,不能選擇易于侵蝕和污染地下水的地方;
  i)處理污水時,不能污染地面水和地下水。
  10.5 恢復工作
  恢復工作應拍照建檔,其內容包括
  a)回收所有小旗、標志的廢品;
  b)恢復工區內所有自然排水道;
  c)拆除所有的建筑設施,清除建筑材料;
  d)廢棄開辟的道路;
  e)填實、壓平污水坑。
  10.6 特殊地區作業要求
  10.6.1沙漠地區
  除按一般地區要求外,沙漠地區還應有以下要求:
  a)設計測線應繞過綠洲;
  b)不得破壞單棵樹木和小片植被;
  c)車輛應沿著以前車轍行駛。
  10.6.2 雨林地區
  除按一般地區要求外,雨林地區還應有以下要求:
  a)限制新辟道路數量;
  b)使用直升機運輸物資時,要使用長吊索空投物資;
  c)砍伐的樹木要完全倒在地面上;
  d)開辟飛機路線時,留下的樹樁應高于1m。
  10.6.3寒帶和來寒帶地區
  除按一般地區要求外,寒帶和來寒帶地區還應有以下要求:
  a)推土機不能鏟苔原(草、地衣、苔蘚);
  b)在勘探圖上標明冰丘的位置,并規定禁入區;
  c)檢測凍土層承受的壓力限值,選用合適的運載工具;
  d)焚燒垃圾的余灰應運走。
  10.6.4 濕地地區
  除按一般地區要求外,濕地地區還應有以下要求:
  a)測線的布置應沿著水流的方向;
  b)盡量用空運或水運運輸物資;
  c)車輛不能沿原有車轍行駛。
  10.6.5山地地區
  除按一般地區要求外,山地地區還應有以下要求:
  a)制定防火措施;
  b)選擇合適的震源,減小噪音水平;
  c)規劃好停機坪和飛行路線。
  10.6.6淺海及內陸水域地區
  除按一般地區要求外,淺海及內陸水域地區還應有以下要求:
  a)選擇合適的作業方法,減少對水生生物的影響;
  b)不得向水中丟棄物品;
  c)鉆井要達到規定深度。
  附錄 A
  (標準的附錄)
  隱患報告單格式

  隱患報告單
  

  附錄 B
  (標準的附錄)
  隱患評估登記表格式

  隱患評估登記表
  

  附錄 C
  (標準的附錄)
  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活動項目表格式

  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活動項目表
  

  附錄 D
  (標準的附錄)
  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會議記錄表格式

  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會議記錄表
  

  附錄 E
  (標準的附錄)
  檢查記錄表格式

  檢查記錄表
  

  附錄 F
  (標準的附錄)
  整改項目登記表格式

  整改項目登記表
  

  附錄 G
  (標準的附錄)
  事故簡明報告表格式

  事故簡明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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