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冶金設備用液壓缸的術語和定義,符號和單位,分類、標記和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和儲運等。
本標準適用于以礦物油、合成液壓液、抗燃液壓液為工作介質的冶金設備用液壓缸。通常,冶金設備用液壓缸的公稱壓力在40 Mpa以下,工作環境溫度和介質溫度為-20 ℃~80 ℃。對公稱壓力、環境溫度和介質溫度超出范圍的液壓缸,應在產品標記中指明,并由液壓缸制造商和用戶協商。
本標準不適用于伺服液壓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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