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05-02發布 1996-05-02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設計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的要求,創造適宜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與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冶金企業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引進工程項目的職業安全衛生設計。
第三條 安全衛生要求必須貫穿于各專業生產工藝的設計之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安全衛生技術裝備水平應與工藝裝備水平相適應,不得低于工藝設備設計的技術裝備水平。
第四條 建設項目從國外引進技術設備時,應同時引進或由國內配套符合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技術措施設施。
光熱發電熔鹽儲罐用不銹鋼鋼板和鋼帶
塔吊用熱軋角鋼
鋼包用引流砂
鉻礦石 汞含量的測定 固體進樣直接測…
稀土術語
金屬板殘余應力測定裂紋柔度法
黏土質和高鋁質致密耐火澆注料
高爐基建用炭質搗打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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軋鋼安全規程【作廢】
煉鐵安全規程【作廢】
煉鐵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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鈾礦冶設施退役環境管理技術規定
銅精礦【作廢】
鋼鐵及合金中硫量的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