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燈具開關電子控制裝置的安全、性能、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燈具、穿戴器具中的,借助人體動作或由人激發傳感器去操動開關控制裝置(或借助開關組成)接通、控制調節(包括燈具亮度等)和斷開燈具及器具電源的,額定電壓直流不超過250 V和交流不超過480 V、額定電流不大于30 A的控制裝置。
本標準適用于由人通過觸摸、滑動、按壓等方式操作操動件、觸摸屏,或者靠激發傳感器(可在實體上或電氣上與開關結合在一起,也可分開配置)操作的控制裝置。
在特殊環境下使用的類似燈具控制裝置也可參照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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