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定了設計和制造自走乘坐式農業機械,以及在制造商按照預期和可預見的條件下使用機器時,發生翻滾、傾倒、或翻滾和傾倒兩者兼有的危險穩定性評價準則。本文件還規定了制造商提供的安全操作(包括殘余風險)的信息類型。
本文件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空載質量小于400kg的機器;
--在其他特定標準中規定有翻滾或傾倒的防護措施機器,(例如農業拖拉機、林業拖拉機);
--與道路運輸作業相關的危險;
--自由落體事件;
--碰撞引起的翻滾。
本文件不適用于在本文件發布之前生產的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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