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出口通信終端設備的檢驗程序和相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檢檢疫機構和經國家質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對出口通信終端設備實施的合格評定活動,包括安全、電磁兼容、進網許可等物理硬件方面的要求,不包括鏈路、網絡、傳輸、應用方面的協議、業務等軟件方面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電網電源供電或電池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600v的通信終端設備,例如:各種按鍵電話(有線和無線)、集團電話、傳真機、調制解調器、自動用戶交換機(PABX)、移動用戶終端、ISDN終端、數據終端(含卡)、多媒體通信終端設備等。附錄A給出了本標準適用的主要通信終端設備HS編碼和商品名稱對照表。
本標準不適用于預定暴露在極高溫度或極低溫度、過量粉塵、濕氣或振動、可燃氣體、腐蝕或易爆環境、與患者人體直接連接、在車船或飛機上使用、在海拔5000m以上高原使用、可能會進水的場合中使用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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