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04-07-01
【實施日期】2004-07-01
前言
本標準的5.1、5.3、6.9、6.12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代替GB13750-1992《振動沉拔樁機安全操作規程》。
本標準與GB13750-1992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對部分規范性引用文件,采用將其引用內容直接寫入條款;
——增加了電動機和電纜的絕緣電阻要求以及對電纜截面的規定;
——增加了鋼絲繩的檢查、更換以及鋼絲繩編插固結的具體規定;
——增加了在沉拔樁過程中對工作情況的要求;
——修改了振動沉拔樁機作業條件的部分規定;
——刪除了對升降機的有關規定。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提出。
本標準由北京建筑機械化研究院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長沙建設機械研究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長沙中聯重工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振中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瑞安市八達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江蘇東達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施引蕃、曹盛夏、李德鎮、常唐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振動沉拔樁機和操作人員在作業前、作業中和作業后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GB/T8517中規定的振動樁錘(以下簡稱振動錘)與JG/T5006.1中規定的樁架所組成的振動沉拔樁機(以下簡稱樁機)。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5144 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
GB/T8517 振動樁錘
JG/T5006.1 樁架分類
3 一般規定
3.1 操作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熟悉所操作樁機的性能、構造、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持有操作證后方可操作。
3.2 樁機所配置的動力裝置、卷揚機、液壓裝置和電氣設備等均應按其使用說明書操作。
3.3 操作人員應分工明確。電氣設備應由專職電工或在其指導下進行安裝、維護和檢修工作。
3.4 樁機的組裝、試車、拆卸均應按使用說明書中規定的程序。
3.5 作業前,應對工作現場的周圍環境、建筑物和地質條件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3.6 鋼絲繩應選用與鋼絲繩直徑相應的楔形接頭、壓板、繩夾、壓制接頭或編插等固定。鋼絲繩采用編插固接時,編插部分的長度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并不應小于300mm,其編插部分應用細鋼絲捆扎。當采用繩夾固接時,繩夾數量不應少于3個,繩夾數量與鋼絲繩直徑有關,見表1;繩夾的間距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6倍,繩頭距最后一個繩夾的距離不小于140mm,并用細鋼絲捆扎;繩夾夾座應放在鋼絲繩工作時受力的一側,U型螺栓扣在鋼絲繩的尾端,不應正反交錯設置繩夾,待鋼絲繩受力后再度緊固。
表1 與鋼絲繩區配的繩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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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遇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和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當風力大于七級時,應將樁機迎風向停置,放下振動錘或將樁管沉入土中3m以下,并增設防風纜繩,必要時應將樁架放倒。樁機應有防雷措施,遇雷電時人員應遠離樁機。
3.8 安裝柴油錘時,應將振動錘運到樁架立柱導向正前方2m以內。
3.9 高空作業時,操作人員應系安全帶。
4 作業條件
4.1 施工場地如有坡度應滿足樁機穩定性的要求,對不利于樁機運行的松軟場地應進行整平壓實。在基坑和圍堰內作業時,應配備足夠的排水設備。
4.2 作業場地的承載力小于樁機的允許接地比壓時,應鋪設路基箱或鋼板、枕木等。
4.3 軌道式樁架的軌道鋪設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規定。
4.4 作業區內架空輸電線與樁機立柱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GB5144的有關規定。
4.5 供電源到樁機電控柜的電纜線截面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規定。振動錘的工作電壓不應小于360V。
5 作業前的檢查
5.1對鋼絲繩所有可見部分和鋼絲繩的連接部位應進行檢查,當鋼絲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即應更換:
a) 鋼絲繩表面磨損或腐蝕,使鋼絲繩直徑(d)局部減少7%;
b) 鋼絲繩失去正常狀態(如局部壓扁、扭結、彎折、籠狀畸變、繩股或鋼絲擠出、繩徑局部增大和波浪形等);
c) 鋼絲繩在一個節距內達到表2中的斷絲數;
d) 當斷絲集中在小于6倍鋼絲繩直徑的繩長范圍內或集中在一股內。
表2 鋼絲繩斷絲的報廢標準

5.2 按使用說明書的規定檢查液壓系統。
5.3 樁架起架前,應檢查卷揚機的制動性能和各連接件,起架操作程序應嚴格按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執行。
5.4 樁架的立柱導軌應按規定涂潤滑油脂。
5.5 樁架運轉后,應空載運行各機構,并檢查各儀表指示值,確認正常后方可進行作業。
5.6 檢查振動錘電動機的絕緣電阻,新電動機應大于2MΩ,舊電動機不應小于0.5 MΩ,在低于上述數值時,應采取干燥或其他處理措施。
5.7 電源電纜與電動機電纜的絕緣度應大于2 MΩ,電纜外部橡膠應無破損。
5.8 對電氣設備應進行全面檢查,電控柜內各元件應無損壞,接線應無松動現象。
5.9 檢查振動錘的電動機固定是否牢靠,電動機的轉向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規定。
5.10 檢查振動錘三角膠帶的松緊程度,并按使用說明書的規定進行調整和更換。
5.11 檢查振動錘各部位螺栓、銷軸的連接是否有松動,減振裝置的彈簧、軸和導向套是否有缺陷。
5.12 檢查振動錘的導向裝置是否牢靠,與立柱導軌的配合間隙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規定。
5.13 履帶起重機懸掛振動錘作業時,應檢查吊鉤是否有保險裝置。
5.14 檢查振動錘箱體中油面的高度是否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規定。
5.15 檢查液壓夾樁器齒面的磨損程度,當磨損量大于4mm~5mm時,應修復或更換。
6 作業中的安全操作要求
6.1 樁機行走與回轉、吊錘、吊樁、吊料不應同時進行。
6.2 雙導向立柱的樁架作業時,待立柱轉向到位,并將立柱鎖住后,方可進行作業。
6.3 不能左、右調整立柱傾斜的樁架,在調整立柱前后傾時,應使左、右斜撐同時動作。
6.4 樁架回轉時制動應緩慢,軌道式和步履式樁架,同向連續回轉應小于一周。
6.5 振動錘配置夾樁器工作時,應待液壓系統壓力穩定在工作壓力后才能起動振動錘。作業中不應松開夾樁器。停止作業時,應先停振動錘,待完全停止運轉后再松開夾樁器。
6.6 樁機起吊振動錘時,振動的最高點離立柱頂部的最小距離應確保安全。
6.7 沉樁時,應先校正樁的垂直度,在樁入土3m后,不允許采用樁架行走或回轉等動作進行糾正。
6.8 拔樁時,應在樁全部拔出前停止振動錘振動,靠靜拔完成。
6.9 拔樁時,拔樁力不應大于樁架的負荷能力。
6.10 沉樁時,應注意控制沉樁速度,以防止電流過大引起電動機損壞。當電流急劇上升時,應停止運轉,待查明和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作業。
6.11 作業過程中,振動錘減振器橫梁的振幅長時間過大,應停機查明原因。
6.12 作業時,激振器內有異聲和軸承溫升過高、激振器電動機緊固螺栓以及激振器與其他裝置的連接螺栓松動時,應立即停機檢修。
6.13 作業時,液壓系統和電氣裝置出現故障或停電時,應立即停機,并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樁從夾樁器中脫落。
6.14 作業時,應經常保持減振器軸套部位的潤滑。
6.15 作業時,不應進行潤滑和修理工作,振動錘檢修和調整時,應切斷電源。
7 作業后的注意事項
7.1作業后,樁機應停放在堅實平整的地面上,將樁管沉入土中3m以下或將振動錘落下墊實,切斷樁機電源,并將電控柜遮蓋好。
7.2 軌道式樁架不工作時應夾緊夾軌器。
7.3 樁架落架時,應先檢查卷揚機制動是否可靠,然后按使用說明書規定的程序操作。
7.4 長期停用時,應卸下振動錘,并應采取防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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