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單位需設置的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分類、內容要求、設置要求和制作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使用的環境保護識別標志的設置。
危險廢物運輸過程中識別標志設置還應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醫療廢物的識別標志設置按照 HJ 421中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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