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采礦類、生產類、服務類排污單位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一般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采礦類、生產類、服務類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的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采礦類、生產類、服務類排污單位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排污單位中有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執行行業技術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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