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鐵合金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鐵合金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中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鐵合金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鐵合金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鐵合金排污單位中,執行《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2)的燒結機、球團焙燒等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鋼鐵工業》(HJ846)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鍋爐》(HJ953)。
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鐵合金排污單位的其他生產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HJ942)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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