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儲油庫、加油站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和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儲油庫、加油站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核發部門審核確定儲油庫、加油站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儲油庫(包括碼頭配套的儲油庫區)、加油站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儲存液體有機化學品的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可參照執行。
儲油庫、加油站排污單位中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
本標準未做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儲油庫、加油站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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