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汽車制造污染源源強核算的基本原則、內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汽車制造新(改、擴)建工程污染源和現有工程污染源源強核算。
本標準適用于汽車制造正常工況和非正常工況下污染源源強核算,不適用于危險物質泄漏、火災、爆炸等突發性事故伴生或次生的污染物釋放源強核算。
本標準適用于汽車制造生產過程廢氣、廢水、噪聲、固體廢物污染源源強核算,不適用于鑄造生產過程源強核算。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的鍋爐源強按照《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火電》(HJ888)進行核算;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3271)的鍋爐源強按照《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鍋爐》(HJ991)進行核算;執行《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的零部件及配件生產的電鍍工序源強按照《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電鍍》(HJ984)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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