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論述了聲屏障的效用。它規定了聲屏障用戶與供應商或廠家需協商一致的聲學和使用要求。 本標準可用于下列各種聲屏障:
a) 用于辦公室、服務區、展區及類似場所的獨立聲屏障;
b) 與此類場所的家具設施相結合的聲屏障;
c) 用于車間的便攜式和移動式聲屏障;
d) 未作聲學處理的、具有10%以上開口面積的房間固定分隔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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