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鈾礦冶退役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一般性原則、內容、方法和技術要求,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鈾礦冶退役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鈾礦地質勘查退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鈾礦冶退役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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