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平板玻璃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平板玻璃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平板玻璃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電子玻璃工業太陽能電池玻璃(薄膜太陽能電池用基板玻璃、晶體硅太陽能電池用封裝
玻璃等)生產中的大氣污染物控制適用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
環境空氣質量評價技術規范
綠化植物廢棄物處置和應用技術規程
工業園區循環經濟管理通則
海水淡化反滲透系統運行管理規范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放射性固體廢…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乙烯和丙烯醛的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