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促進火炸藥工業生產工藝和水污染治理技術進步,防治火炸藥工業廢水對環境的污染,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GB 14470.1-93《兵器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 火炸藥》、GB 4274-84《梯恩梯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GB 4275-84《黑索今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276-84《火炸藥工業硫酸濃縮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修訂。
本標準按火炸藥生產規模、生產工藝和產品種類,分時段規定了火炸藥工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和噸產品最高允許排水量。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火炸藥生產企業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火炸藥生產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控制與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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