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減少環境污
染和資源浪費,提倡利用工業固體廢棄物——磷石膏和脫硫石膏生產安全、優質的石膏制品,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對《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磷石膏建材產品》(HJBZ 29-1998)的技術內容進
行了部分改動并對其進行了全面編輯性修改。
本標準與《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磷石膏建材產品》(HJBZ 29-1998)相比主要變化
如下:
——標準的名稱改為化學石膏制品;
——標準中增加了脫硫石膏制品的要求。
本標準為推薦性標準,適用于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
本標準由國家環保總局科技司提出。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發展中心。
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5 年11 月22 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6 年1 月1 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代替《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磷石
膏建材產品》(HJBZ 29-1998)。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HJBZ 29-1998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石膏制品類環境標志產品的術語、基本要求、技術內容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以工業生產中的廢料石膏——磷石膏和脫硫石膏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各類
石膏產品,但不包括石膏砌塊和石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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