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輕水堆核電廠放射性廢液處理系統的設計、建造和運行的最低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輕水堆核電廠放射性廢液處理系統的設計、建造和運行。對類似反應堆的放射性廢液處理系統亦應參照使用。
本標準中,放射性廢液處理系統的起點是反應堆壓力邊界接口和其他系統排放管線出口(包括蒸汽發生器排污系統)及可能排出放射性廢液的污水池或地漏;它的終點是向環境控制排放的出口,通向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理系統的接口和為了復用而返回貯存池的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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