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的技術要求及檢
測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的功能和性能要求及相應的檢測方法。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技術要求》(HCRJ039-1998)廢止。
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學會、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所、北京標旗生態環境集團。
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7 年12 月3 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8 年3 月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自動監視和記錄以電為動力的各種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態的記錄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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