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輕水堆核電廠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理系統設計、建造和運行的最低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輕水堆核電廠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理系統的設計、建造和運行。對類似反應堆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理系統亦應參照使用。本標準中,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理系統“濕”廢物的起點是放射性廢液處理系統的廢樹脂、過濾淤渣、蒸發濃縮液等的排出口;需要處理的各種“干”廢物則由各廢物產生點收集,經過初步包裝后由專用容器或車輛送入本系統。
本系統終點是處理后廢物容器運往廠內暫存庫的裝車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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