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了開展近岸海域環境監測過程中的站位布設、樣品采集、保存、運輸、實驗室分析、質量保證等各個環節以及監測方案和監測報告編制的一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近海岸的海洋水質監測、海洋沉積物質量監測、海洋生物監測、潮間帶生態監測、海洋生物體污染殘留量監測等環境質量例行監測以及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環境質量監測、海濱浴場水質監測、陸域直排海污染源環境影響監測、大型海岸工程環境影響監測和赤潮多發區環境監測等專題監測。近岸海域環境應急監測和科研監測等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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