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代替LD 35-92《制革安全衛生規程》。
本標準與LD 35-92《制革安全衛生規程》相比較主要變化如下: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改為“范圍”;
——“引用標準”改為“規范性引用文件”,更新并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
——添加了“術語和定義”;
——“原則要求”改為“總則”,并增加了單位選址與總體布局要求;
——增加了廠房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部分條款;
——刪除部分條款,調整了部分文字內容;
——刪除了“污水處理”;
——添加了“安全管理及預防”。
本標準規定了制革職業安全衛生的要求和技術措施。
本標準適用于將原料皮經準備、鞣制、整理,加工成成品革的制革企業、車間和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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