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標志。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安裝的火災報警控制器。其他環境中安裝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火災報警控制器,除特殊要求應由有關標準另行規定外,亦應參照本標準。
2 引用標準
GB 156 額定電壓
GB 2423.1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A:低溫試驗方法
GB 2423.2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B:高溫試驗方法
GB 2423.3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Ca:恒定濕熱試驗方法
GB 2423.5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Ea:沖擊試驗方法
GB 2423.10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Fc:振動(正弦)試驗方法
GB 6113 電磁干擾測量儀
3 產品分類
3.1 火災報警控制器按其容量可分為:
a.單路火災報警控制器;
b.多路火災報警控制器。
3.2 火災報警控制器按其用途可分為:
a.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
b.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
c.通用火災報警控制器。
3.3 火災報警控制器按其使用環境可分為:
a.陸用型火災報警控制器;
b.船用型火災報警控制器。
3.4 火災報警控制器按其結構型式可分為:
a.臺式火災報警控制器;
b. 式火災報警控制器;
c. 壁掛式火災報警控制器。
3.5 火災報警控制器按其防爆性能可分為:
a.防爆型火災報警控制器;
b.非防爆型火災報警控制器。
4 技術要求
4.1 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直流工作電壓應符合國家標準 GB156的規定,可優先采用直流24 V。
4.2 整機功能
4.2.1 火災報警控制器應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4.2.1.1 能為火災報警控制器供電.也可為其連接的其它部件供電。
4.2.1.2 能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器及其他火災報警觸發器件的火災報警信號,發出聲、光報警信號,指示火災發生部位,并予保持;光報警信號在火災報警控制器復位之前應不能手動消除;聲報警信號應能手動消除,但再次有火災報警信號輸入時,應能再啟動。
4.2.1.3 當火災報警控制器內部,火災報警控制器與火災探測器、火災報警控制器與起傳輸火災報警信號作用的部件間發生下述故障時,應能在100s內發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聲、光故障信號;
a.火災報警控制器與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及起傳輸火災報警信號功能的部件間連接線斷線、短路(短路時發出火災報警信號除外);
b.火災報警控制器與火災探測器或連接的其他部件間連接線的接地,出現妨礙火災報警控制器正常工作的故障 ;
c.火災報警控制器與位于遠處的火災顯示盤間連接線的斷線、短路;
d.火災報警控制器的主電源欠壓;
e.給備用電源充電的充電器與備用電源之間連接線斷線、短路;
f.備用電源與其負載之間連接線斷線、短路或由備用電源單獨供電時其電壓不足以保證火災報警控制器正常工作;
g.僅使用打印機作為記錄火災報警時間手段的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打印機連接線斷線、短路。
對于 a、b、c類故障應指示出部位,對 d、e、f、g類故障應指示出類型。聲故障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如消除后再來故障不能啟動。應有消音指示),光故障信號在故障排除之前應能保持;故障期間,如非故障回路有火災報警信號輸入,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4.2.1.4 火災報警控制器應有本機檢查功能(以下稱自檢)。火災報警控制器在執行自檢功能時,應切斷受其控制的外接設備。如火災報警控制器進行每次自檢所需時間超過l min或其不能自動停止自檢功能,自檢期間,如非自檢回路有火災報警信號輸入,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
4.2.1.5 火災報警控制器應具有顯示或記錄火災報警時間的計時裝置,其日計時誤差不超過30s;僅使用打印機記錄火災報警時間時,應打印出月、日、時、分等信息。
4.2.1.6 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對其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燈、顯示器進行功能檢查。
4.2.1.7 通過火災報警控制器可改變與其連接火災探測器的響應閾值時,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指示已設定的火災探測器的響應閾值。
4.2.1.8 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操作功能應按表 l的規定劃分級別:
I級 允許每個人操作的功能
II級 允許專門操作人員操作的功能
III級 允許工程設計、維修人員操作的功能
表1

注:P—禁止,O—可選擇,M—本級操作人員可操作。
進入II、III級操作功能狀態應采用鑰匙、操作號碼,用于進入III級操作功能狀態的鑰匙或操作號碼可用于進入II級操作功能狀態,但用于進入II級操作功能狀態的鑰匙或操作號碼不能用于進入III級操作功能狀態。
4.2.1.9 火災報警控制器在按其設計允許的最大容量及最長布線條件接入火災探測器探測及其他部件時,不應出現信號傳輸上的混亂。
4.2.1.10 火災報警控制器應具有電源轉換裝置。當主電源斷電時,能自動轉換到備用電源;當主電源恢復時,能自動轉換到主電源;主、備電源的工作狀態應有指示,主電源應有過流保護措施。主備電源的轉換應不使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主電源容量應能保證火災報警控制器在下述最大負載條件下,連續正常工作4h:
a.火災報警控制器容量不超過10個構成單獨部位號的回路(以下稱回路)時,所有回路均處于報警狀態;
b.火災報警控制器容量超過10個回路時,百分之二十的回路(不少于10回路,但不超過30回路)處于報警狀態。
注:對于允許在同一回路中并行連接火災報警控制器等部件的火災報警控制器,應按其允許的最大并接數量的二分之一作為該回路的負載(并接短路式負載除外)。
4.2.1.11 火災報警控制器內或由其控制進行的查詢、中斷、判斷及數據處理等操作,對于接收火災報警信號的延時應不超過10s。在某些情況下,為減少誤報警,可對接收到的來自感煙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信號延時響應,但延時時間應不超過1min,延時期間應有延時指示。
4.2.1.12 具有可隔離所連接部件功能的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設有部件隔離狀態光指示,并能查尋或顯示被隔離部件的部位。
4.2.1.13 火災報警控制器應備有用作控制自動消防設備或作其他用途的輸出接點,其容量及參數應在有關技術文件中說明。
4.2.1.14 采用總線傳輸信號的火災報警控制器,應在其總線上設有隔離器,當某一隔離器動作時,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指示出被隔離的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等部件的部位號。
4.2.2 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耐受住表2所規定的氣候環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的性能應滿足本標準第5章有關試驗的要求。
表2

4.2.3 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耐受住表3中所規定的機械環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的性能應滿足本標準第5章有關試驗的要求。
表3

注:m為試樣質量。
4.2.4 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耐受住表4中規定的電干擾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性能應滿足本標準第5章有關試驗的要求。
表4

4.2.6 火災報警控制器有絕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與機殼之間、電源插頭(或電源接線端子)與機殼之間的絕緣電阻,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應分別大于20MΩ、50MΩ。上述部位還應根據額定電壓耐受頻率為50Hz,電壓為1500V(有效值,額定電壓超過50V時)或500V(有效值,額定電壓不超過50V時)的交流電歷時1min的耐壓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的性能應滿足本標準的全部要求。
4.2.7 火災報警控制器應經受本標準第5章所規定的各項試驗,并滿足本標準的全部要求。
4.2.8 數字-字母顯示式火災報警控制器的附加要求
4.2.8.1 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夠處理、貯存、顯示來自所有各回路的狀態變化信息。在火災報警條件下,應符合下述要求:
a.100回路以下的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處理、貯存、顯示來自所有各回路的狀態變化信息;
b.超過100回路的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處理、貯存、顯示來自10%回路(不少于100回路)的狀態變化信息。
4.2.8.2 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顯示當前火災報警部位的總數。
4.2.8.3 報警部位的顯示應采用循環顯示方式,確認每一報警部位應手動進行;每手動一次,變換顯示一個報警部位。如采用自動循環顯示方式,應具備手動操作插入功能,并滿足4.2.8.4條要求。
4.2.8.4 最先報警部位應采用下述方法之一來顯示:
a.用專用顯示器連續顯示最先報警部位;
b.如未設有專用顯示器,應用下述方法進行顯示;
(1)按接收順序顯示收到的每一個火災報警信號的部位;
(2)在進入循環顯示后,如循環顯示中斷超過30s,則應自動恢復到顯示最先報警部位。
4.2.8.5 要能清楚地顯示并區別出火災報警信號、預報警信號(如有此功能)或故障信號。
4.2.8.6 火災報警信號、預報警信號和故障信號不應交錯顯示(采用彩色CRT顯示屏除外)。
4.2.8.7 顯示預報警信號和故障信號時,如有火災報警信號輸入,應立即顯示火災報警信號;顯示故障信號時,如有預報警信號輸入,應顯示預報警信號。
4.3 主要部件性能
4.3.1 一般要求
火災報警控制器的主要部件,應采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定型產品,同時應滿足以下各有關條的要求。
4.3.2 指示燈
4.3.2.1 如采用鎢絲燈泡時,應雙燈并聯運行,否則應有燈絲斷線監視措施;
4.3.2.2 應以顏色標識,紅色表示火災報警信號及預報警信號,黃色或淡黃色表示故障信號,綠色表示主電源及備用電源工作正常,上述三色以外的顏色可用作其他功能;
4.3.2.3 所有指示燈應被清楚地標注出功能;
4.3.2.4 在一般環境光線條件下,指示燈在距其3 m遠處應清晰可見。
4.3.3 字母-數字顯示器
4.3.3.1 顯示火災報警信息的字母—數字顯示器,在環境光線強度0.1~5001x條件下,應在0.8 m處可讀;
4.3.3.2 顯示其他信息的字母—數字顯示器,在環境光線強度100~5001x條件下,應在0.8 m處可讀。
4.3.4 電磁繼電器
4.3.4.1 接點宜采用雙接點結構;
4.3.4.2 非密閉型的繼電器應設防塵結構;
4.3.4.3 不得由同一接點同時控制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內部及外部電路。
4.3.5 變壓器
變壓器初級額定電壓在300 V以下,外殼應設接地端子。
4.3.8 電子元器件
4.3.6.1 宜進行三防(防潮、防霉、防鹽霧)處理;
4.3.6.2 參數應符合最大工作電壓、最大工作電流的要求。
4.3.7 熔斷器
用于電源線路的熔斷器或其他過流保護器件,其額定電流一般應不大于火災報警控制器最大工作 電流的2倍。當最大工作電流在6 A以上時,熔斷器的電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熔斷器或其他過流保護器件的地方,應清楚地標注出其參數值。
4.3.8 音響器件
4.3.8.1 在額定工作電壓下,距離音響器件中心 l m處,內部和外部音響器件的聲壓級(A計權)應分別在65 dB和85 dB以上,115 dB以下;
4.3.8.2 在85%額定工作電壓條件下應能發出音響。
4.3.9 電壓表
指示電壓表一般應使其要指示的電壓值在其滿刻度的三分之二左右。
4.3.10 接線端子
每一接線端子上都應清晰、牢固地標注上其編號或符號,其用途應在有關文件中說明。
4.3.11 開關和按鍵
開關和按鍵應堅固、耐用,并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上)清楚地標注出其功能。
4.3.12 備用電源
4.3.12.1 如備用電源采用蓄電池時,電池容量應可提供火災報警控制器在監視狀態下工作8 h后,在下述情況下正常工作30 min。
a.火災報警控制器容量不超過4回路時,處于最大負載條件下;
b.火災報警控制器容量超過4回路時,十五分之一回路(不少于4回路,但不超過30回路)處于報警狀態;
4.3.12.2 電源正極連接導線為紅色,負極為黑色或蘭色;
4.3.12.3 在不超過生產廠規定的極限放電情況下,應能將蓄電池在48 h內充電恢復到正常狀態;
4.3.12.4 非密封式蓄電池應設有專用的防腐蝕氣體泄出的箱體,且不應置于火災報警控制器箱體內。
4.3.13 微處理器(計算機)控制式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操作系統及軟件。
4.3.13.1 程序應貯存在 ROM、EPROM、E
2PROM等不易丟失信息的存貯器中。
4.3.13.2 每個貯存文件的存貯器上都應標注文件的號碼和發行日期。
4.3.13.3 手動或程序輸入數據時,不論原狀態如何,都不應引起程序的意外執行。
4.3.13.4 在采用程序啟動特定的外部警報裝置時,應能提供可靠的編程手段,確保應啟動的特定外部警報裝置準確可靠地工作。
4.3.13.5 軟件應能防止非專門人員改動。
4.3.13.6 火災報警控制器采用程序啟動火災探測器的確認燈時,應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的同時,啟動相應探測器的確認燈,確認燈可為長亮或閃亮,且應與監視狀態下確認為燈的狀態有明顯區別。
5 試驗方法
5.1 火災報警控制器試驗綱要
5.1.1 火災報警控制器試驗程序見表5
表5

注:√號表示試樣進行此項試驗。
5.1.2 本標準規定的試驗是型式試驗,受試產品試樣數應不少于三臺,并在試驗前予以編號。
5.1.3 火災報警控制器試驗程序表中1~10項試驗應在11~17項試驗之前進行。其中1、2項試驗必須首先進行。
5.1.4 受試火災報警控制器(以下簡稱試樣)在試驗前均應進行外觀檢查,符合下述要求時方可進行試驗:
a.外表無腐蝕、涂覆層剝落、起泡現象,無明顯劃傷、裂痕、毛刺等機械損傷;
b.緊固部位無松動,控制機構應靈活;
c.文字符號和標志清晰。
5.1.5 如在有關條文中沒有說明時,則各項試驗均應在下述正常大氣條件下進行:
溫度:15~35℃
相對濕度:45%~75%
大氣壓力:86~106 kPa。
5.1.6 如在有關條文中沒有說明時,則各項試驗數據的容差均為土5%。
5.1.7 當對大型試樣進行整機試驗不可行時,允許將試樣分成幾部分進行試驗。
5.2 主要部件檢查試驗
5.2.1 目的
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主要部件的性能。
5.2.2 要求
火災報警控制器主要部件的性能應滿足4.3條要求。
5.2.3 方法
5.2.3.1 檢查井記錄試樣的各開關、按鍵功能標注情況。
5.2.3.2 使試樣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測量并記錄試樣聲報警信號的聲壓級,然后使電源電壓降至85%額定電壓,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報警信號情況。
5.2.3.3 檢查并記錄熔斷器及其他過流保護器件的參數標注情況及其實際容量值。
5.2.3.4 檢查并記錄指示燈、顯示器的用法、顏色標識、可見程度及功能標注等情況。
5.2.3.5 檢查并記錄接線端子標注情況。
5.2.3.6 對于微處理器(計算機)控制式試樣,檢查并記錄操作系統及軟件情況。
5.3 基本功能試驗
5.3.1 目的
檢驗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基本功能。
5.3.2 要求
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基本功能應滿足4.2.1和4.2.8條的要求。
5.3.3 方法
5.3.3.1 按正常監視狀態要求,將試樣報警回路中至少二個回路接上真實負載,其余回路分別接上等效負載,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5.3.3.2 使任一回路處于火災報警狀態,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報警信號及計時或打印清況。
5.3.3.3 使任一回路處于火災報警狀態,先手動消除聲報警信號,然后使另一回路處于火災報警狀態,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報警信號;對于采用字母—數字顯示器的試樣,還應手動操作使其顯示接收到的火災報警信號順序,記錄顯示的順序、報警部位總數、最先報警指示及恢復等情況。
5.3.3.4 在試樣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時,首先撤銷火災報警回路的輸入報警信號,然后手動復位試樣,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報警信號。
5.3.3.5 使試樣任一回路、電源或內部線路先處于故障狀態,然后依次操作手動消聲和復位機構,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信號情況及故障部位、故障類型指示情況;對字母—數字顯示式試樣,還應使另一部分處于故障狀態,觀察并記錄顯示變化情況。
5.3.3.6 在試樣處于故障狀態時,先排除故障,然后操作手動復位機構(自動復位的試樣不進行),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信號。
5.3.3.7 在試樣處于故障狀態時,使一非故障回路處于火災報警狀態,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報警信號情況。
5.3.3.8 操作試樣自檢及指示燈、顯示器檢查機構,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報警信號情況;首次基本功能試驗時還應檢查用于控制外接設備輸出接點的動作情況。
5.3.3.9 對可隔離所連接部件的試樣,操作相應機構,隔離某一部件,觀察并記錄部件隔離光指示及部件隔離部位指示情況。
5.3.3.10 對可改變所連接探測器響應閾值的試樣,操作相應機構.觀察并記錄指示的探測器響應閾值變化情況。
5.3.3.11 對采用總線傳輸信號的試樣,使其總線某點處于短路故障狀態,觀察并記錄隔離器動作及被隔離部件部位指示情況。
5.3.3.12 檢查并記錄試樣操作功能劃分級別情況(首次基本功能試驗時進行)。
5.3.3.13 使主電源先斷電,然后恢復正常,觀察并記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轉換情況及電源指示燈變化情況。
5.3.3.14 使主電源轉換到備用電源,重復5.3.3.2~5.3.3.11試驗過程。
5.4 通電試驗
5.4.1 目的
檢驗火災報警控制器在正常大氣條件下運行的穩定性。
5.4.2 要求
5.4.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出火災報警和故障信號。
5.4.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5.3.2條要求。
5.4.3 方法
按正常監視狀態要求,將試樣與等效負載連接,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連續運行45 d。試驗結束時,按5.3條規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5.5 電源試驗
5.5.1 目的
檢驗火災報警控制器對交流電網供電電壓波動和負載變化的適應能力以及電源的容量。
5.5.2 要求
5.5.2.1 主電源應滿足4.2.1.10和4.2.5條要求。
5.5.2.2 主電源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5.3.2條要求。
5.5.2.3 備用電源應滿足4.3.12條要求。
5.5.3 方法
5.5.3.1 主電源試驗
a.按最大工作電流的要求,將試樣與等效負載、試驗裝置連接。接通試驗裝置電源,調節試驗裝置,使試樣輸入電壓為220 V(50 Hz)。測量并記錄試樣輸出直流電壓值U
0。
b.調節試驗裝置,使試樣輸入電壓為187 V(50 Hz),在試樣輸出直流電壓達到穩定后,測量并記錄該電壓值U
01。調節試驗裝置,使試樣輸入電壓為242 V(50 Hz),在試樣輸出直流電壓達到穩定后,測量并記錄該電壓值U
01。
在試樣的等效負載為正常監視狀態下的數值時,重復上述試驗。
按下式計算出試樣輸出直流電壓的相對變化量,取其最大值。

式中:△U
0= U
0—U
01。
c.在試樣的等效負載為最大工作電流條件下的數值時,調節試驗裝置,使試樣的輸入電壓為242 V(50 Hz),測量并記錄試樣輸出直流電壓值U
01。然后使試樣的等效負載階躍變化到監視狀態下的數值.在試樣輸出直流電壓達到穩態后,測量并記錄該電壓值U
01。調節試驗裝置,使試樣輸入電壓為187 V(50 Hz)。重復上述試驗。
按下式計算電壓相對變化量,取其最大值。

式中:△U
0= U
0-U
01。
d.以主電源供電,使試樣在最大工作電流條件下連續工作4h,觀察并記錄試樣工作情況,然后使試樣復原到監視狀態,按5.3條規定對其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5.5.3.2 備用電源試驗
以備用電源供電,使試樣先在正常監視狀態下工作8h,然后對容量不超過4回路的試樣,使其在最大負載條件下工作30min;對容量超過4回路的試樣,使其在十五分之一回路(不少于4回路,但不超過30回路)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條件下工作30min。然后,切除聲報警信號,使原處于監視狀態的任一回路處于火災報警狀態,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報警信號情況。
5.6 電瞬變脈沖試驗
5.6.1 目的
檢驗火災報警控制器抗電瞬變脈沖干擾的能力。
5.6.2 要求
5.6.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和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
5.6.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5.3.2條要求。
5.6.3 方法
5.6.3.1 按正常監視狀態要求,將試樣與等效負載連接,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5.6.3.4 試驗后,按5.3條規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圖1 50Ω負載時單脈沖波形

圖2 一組瞬變脈沖波形
5.6.4 試驗設備
瞬變發生器:輸出瞬變脈沖電壓1000V±10%、2000V±10%、頻率5kHz±20%、2.5kHz±20%,輸出阻抗50Ω。每300ms輸出15ms瞬變脈沖電壓,極性為正、負,其電原理圖如圖3所示。試驗時配用的耦合/去耦網絡見圖4、見圖5。

圖3 電瞬變脈沖發生器電原理圖
U-高壓電源;R
e-充電電阻;C
c-儲能電容;R
s-脈沖整形電阻;R
m-阻抗匹配電阻;C
d-隔直電容

圖4 AC電源線試驗有耦合/去耦網絡

圖5 其他外連接線試驗用耦合/去耦網絡
5.7電源瞬變試驗
5.7.1 目的
檢驗火災報警控制器抗電瞬變脈沖干擾的能力。
5.7.2 要求
5.7.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和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
5.7.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5.3.2條要求。
5.7.3 方法
按正常監視狀態要求,將試樣與等效負載連接,連接試樣到電源瞬變試驗裝置上,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開啟試驗裝置,使試樣主電源按“通電(9s)-斷電(1s)”的固定程序連續通斷500次,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報警信號情況。
試驗后,按5.3條規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5.7.4 試驗設備
能產生滿足5.7.3條要求試驗條件的電源裝置。
5.8 絕緣電阻試驗
5.8.1 目的
檢驗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絕緣性能。
5.8.2 要求
5.8.2.1 試樣有絕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與機殼之間的絕緣電阻值應大于20MΩ。
5.8.2.2 試樣電源插頭與機殼之間(電源開關處于接通位置、但電源插頭不接入電網)的絕緣電阻值應大于50MΩ。
5.8.3 方法
通過絕緣電阻試驗裝置,分別對試樣的下述部位施加500±50V的直流電壓,持續60±5s后,測量絕緣電阻。
a.有絕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與機殼之間;
b.電源插頭(或電源接線端子)與機殼之間(電源開關置于接通位置,但電源插頭不接入電網)。
試驗時,應保證接觸點有可靠的接觸,引線間的絕緣電阻應足夠大,以保證讀數正確。
5.8.4 試驗設備
滿足下列技術要求的絕緣電阻試驗裝置(在不具備專用測試裝置的條件下,也可用兆歐表或搖表測試)。
試驗電壓:直流500±50V DC
測量范圍:0~500 MΩ
最小分度:0.1 MΩ
記時:60±5s
5.9 耐壓試驗
5.9.1 目的
檢驗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耐壓性能。
5.9.2要求
5.9.2.1 試驗期間,探測器不應發生表面飛弧、掃掠放電、電暈或擊穿現象。
5.9.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5.3.2條要求。
5.9.3 方法
通過耐壓試驗裝置,以100~500 V/s的升壓速率,分別對試樣的下述部位施加10Hz、1500V±10%(額定電壓超過50V時),50Hz、500V±10%(額定電壓不超過50V時)的試驗電壓。
a.有絕緣要求的所有外部帶電端子與機殼之間;
b.電源插頭(或電源接線端子)與機殼之間(電源開關置于接通位置,但電源插頭不接入電網)。持續60±5s,觀察并記錄試驗中所發生的現象。
試驗后以100~500 V/s的降壓速率使電壓逐漸降低到低于額定電壓數值后,方可斷電。然后按5.3條的規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5.9.4 試驗設備
滿足下列技術要求的耐壓試驗裝置。
試驗電源:電壓0~1500V(有效值)連續可調,頻率50Hz,短路電流10A(有效值);
升(降)壓速率:100~500V/s;
記時: 60±5s。
5.10 靜電放電試驗
5.10.1 目的
檢驗火災報警控制器對帶靜電人員、物體接觸造成靜電放電的適應性。
5.10.2要求
5.10.2.1 試驗期間,試樣不應發出火災報警和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
5.10.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5.3.2條要求。
5.10.3 方法
5.10.3.1 將試樣放在試驗用接地板上,其周邊距接地板各邊的距離應不小于100mm。
5.10.3.2 按正常監視狀態要求,將試樣與等效負載連接,接通電源,使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5.10.3.3 調節靜電放電發生器的輸出電壓為8000V,將連接150pF電容器和150Ω電阻器的靜電放電探頭充電到8000V,經該150Ω電阻器對試樣進行放電。每次充電后應立即將靜電放電探頭觸及到試樣外部的一個試驗點上,無論是否發生電弧放電,務必使探頭尖端與試驗點切實接觸。靜電放電應在試樣外表面上的10個不同點(控制機構或鍵盤上5點,輸入/輸出線離開試樣150mm以遠處1點,外殼上距接地線最遠處1點,電源開關上1點,顯示器及指示燈2點)逐點進行,每次放電的時間間隔至少為1s。
5.10.3.4試驗期間,監視試樣是否發出火災報警和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試驗后,按5.3條規定對試驗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5.10.4 試驗設備
5.10.4.1 靜電電發生器:輸出電壓:8000V±10%,其電原理圖如圖6所示,輸出電流波形如圖7所示。
5.10.4.2 靜電放電探頭:放電端為一φ8的球體,連接體與后半球外帶絕緣材料。
5.10.4.3 接地線:靜電放電試驗用直流電源和靜電放電探頭的接地線必須和接地板一起接到安全接地線或接地板上。

圖6 靜電發生器電原理圖

圖7 靜電發生器輸出電流波形
5.11 輻射電磁場試驗
5.11.1 目的
檢驗火災報警控制器在輻射電磁場環境中工作的適應性。
5.11.2 要求
5.11.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出火災報警和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
5.11.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5.3.2條要求。
5.11.3 方法
5.11.3.1 將試樣安放在絕緣試驗臺上,按正常監視狀態要求,將試樣與等效負載連接,接通電源,使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5.11.3.2 按圖8連接試驗設備。將發射天線置于中間,試樣與電磁干擾測量儀分別置于發射天線兩邊1m處。
5.11.3.3 調節1MHz~1GHz的功率信號發生器的輸出,使電磁干擾測量儀的讀數為10V/m,在試驗過程中頻率應在1MHz~1GHz 的頻率范圍內以不大于0.005倍頻程/s的速率緩慢變化,同時應轉動試樣,觀察并記錄探測器工作情況。如使用的發射天線有方向性,則應先使發射天線對準電磁干擾測量儀天線,調節功率信號發生器的輸出為10V/m,然后將發射天線的位置反轉,對準試樣進行試驗。在1MHz~1GHz頻率范圍內,應分別用天線的水平極化和垂直極化進行試驗。
5.11.3.4 試驗期間,觀察并記錄試樣是否發出火災報警和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試驗后,按5.3條規定對試驗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5.11.3.5 試驗應在屏蔽室內進行,為避免產生較大的測量誤差,天線的位置應符合圖9要求。

圖8 試驗設備布置圖

圖9 天線位置圖
5.11.4 試驗設備
5.11.4.1 功率信號發生器(或信號發生器與功率放大器)
a.頻率范圍 I MHz—l GHz;
b.輸出功率 應能提供足夠的功率,滿足離發射天線 l m遠處產生10 V/m電磁場的要求,輸出功率可調;
c.掃頻速率小于0.005倍頻程/s。
5.11.4.2 電磁干擾測量儀:應符合 GB6113的技術要求。
5.11.4.3 發射天線
a.1 MHz—30 MHz 長線天線;
b.20 MHz—l GHz 雙錐天線;
c.也可使用滿足試驗要求的其他天線。
5.11.4.4 絕緣臺:滿足試樣安放要求。
5.12 高溫試驗
5.12.1 目的
檢驗火災報警控制器在高溫環境條件下工作時性能的穩定性。
5.12.2,要求
5.12.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出火災報警和故障信號,在高溫試驗結束時進行的基本功能試驗中,試樣性能應滿足5.3.2條要求。
5.12.2.2 試驗后,試樣應無破壞涂覆和腐蝕現象,性能滿足5.3.2條要求。
5.12.3 方法
5.12.3.1 試驗前,將試樣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2~4h。然后按正常監視狀態要求,將試樣與等效負載連接,并與蓄電池一起放入高溫試驗箱中,不接通試樣電源。
5.12.3.2 調節高溫試驗箱,使其溫度為20士2℃,保持30土5 min后,以不大于 l℃/min的平均升溫速率使溫度升高到40士2℃,
5.12.3.3 在40士2℃溫度下,保持14 h;接通試樣電源,在此溫度下繼續保持2 h后,立即按5.3條規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5.12.3.4 將試樣從試驗箱中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氣條件下,處于監視狀態 l~2h,檢查試樣表面涂覆情況,并按5.3條規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5.12.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 GB2423.2第4章規定。
5.13 低溫試驗
5.13.1 目的
檢驗火災報警控制器在低溫環境條件下工作時性能的穩定性。
5.13.2 要求
5.13.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出火災報警和故障信號.在低溫試驗結束時進行的基本功能試驗中,試樣性能應滿足5.3.2條要求。
5.13.2.2 試驗后,試樣應無破壞涂覆和腐蝕現象,性能滿足5.3.2條要求。
5.13.3 方法
5.13.3.1 試驗前,將試樣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2—4h。然后按正常監視狀態要求,將試樣與等效負載連接,并與蓄電池一起放入低溫試驗箱中,不接通試樣電源。
5.13.3.2 調節低溫試驗箱,使其溫度為20±2℃,保持30±5min后,以不大于1℃/min的平均降溫速率使溫 度降低到0±2℃。
5.13.3.3 在0±2℃溫度下,保持14h;接通試樣電源,在此溫度上繼續保持2h后,立即按5.3條規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5.13.3.4 以不大于 l℃/min的平均升溫速率升溫至20土2℃,保持30土5 min后,取出試樣,使其在正常大氣條件下,處于監視狀態 l~2 h,檢查試樣表面涂覆情況,并按5.3條規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5.13.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 GB2423.1第4章規定。
5.14 振動(正弦)試驗
5.14.1 目的
檢驗火災報警控制器經受振動的適應性及結構的完好性。
5.14.2 要求
試驗后,試樣應無機械損傷和緊固部位松動現象,性能滿足5.3.2條要求。
5.14.3 方法
5.14.3.1 試驗前,將試樣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2~4 h。
5.14.3.2 振動響應檢查
將試樣按工作位置緊固在振動臺上,啟動振動試驗臺,使其在10~150~10 Hz的頻率范圍內,以l倍頻程/min的速率,0.19 mm的振幅,進行一次掃頻循環。觀察并記錄所發現的危險頻率、試樣性能和結構變化情況。上述試驗應在試樣的三個互相垂直的軸線上依次進行。
5.14.3.3 耐久試驗
根據振動響應檢查的結果,分別按以下三種情況進行試驗,每種試驗均應在試驗的三個互相垂直的軸線上依次進行。
a.未發現危險頻率時.在150 Hz的頻率上進行振幅為0.19 mm,持續時間為10士0.5 min的定額振動試驗;
b.發現的危險頻率不超過4個時,在每一個危險頻率上進行振幅為0.19 mm,持續時間為10土0.5 min的定頻振動試驗;
c.發現的危險頻率超過4個時,在10~150~10 Hz的頻率循環范圍內,進行振幅為0.19 mm,掃頻速率為 l倍額程/min,掃頻次數為2次的掃頻循環試驗。
5.14.3.4 試驗后,立即檢查試樣外觀及緊固部位,并按5.3條規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5.14.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振動臺和夾具)應符合國家標準 GB2423.10第3.1條規定。
5.15 沖擊試驗
5.15.1 目的
檢驗火災報警控制器經受非多次重復性沖擊的適應性及其結構的完好性。
5.15.2 要求
試驗后,試樣應無機械損傷和緊固部位松動現象,性能滿足5.3.2條要求。
5.15.3 方法
5.15.3.1 試驗前,將試樣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2~4 h。
5.15.3.2 將試樣按正常工作位置緊固在沖擊試驗臺上,啟動沖擊試驗臺,對質量為m(kg)的試樣,以峰值加速度(100—20m)g,脈沖持續時間為11士 l ms的半正弦波脈沖,對試樣的三個互相垂直的軸線中的每個方向連續沖擊3次(總計18次)。
5.15.2.3 試驗后,立即檢查試樣外觀及緊固部位,并按5.3條規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5.15.4 試驗設備和測量系統
沖擊試驗臺的特性及測量系統應符合國家標準 GB2423.5第3.1和3.2條要求。
5.16 恒定濕熱試驗
5.16.1 目的
檢驗火災報警控制器在恒定濕熱環境條件下工作時性能的穩定性。
5.16.2 要求
5.16.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出火災報警和故障信號。
5.16.2.2 試驗后,試樣不應有破壞涂覆和腐蝕現象,性能應滿足5.3.2條要求。
5.16.3 方法
5.16.3.1 試驗前,將試樣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2~4 h。
5.16.3.2 將試樣與蓄電池一起放入恒定濕熱試驗箱,按正常監視狀態要求,將試樣與等效負載連接,接通電源,使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5.16.3.3 調節試驗箱,使溫度為40士2℃,相對濕度為9O%一95%(先調節溫度,當溫度達到穩定后再加濕),連續保持96 h后,立即按5.3條規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5.16.3.4 將試樣從試驗箱中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氣條件下,處于監視狀態 l~2h。為除去試樣表面的潮氣,可用手搖動試樣或用室內空氣吹風。
5.16.3.5 檢查試樣表面涂覆情況,并按5.3條規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5.16.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 GB2423.3第2章規定。
5.17 低溫貯存試驗
5.17.1 目的
檢驗火災報警控制器在低溫環境條件下存放的可靠性。
5.17.2 要求
試驗后,試樣應無破壞涂覆和腐蝕現象,性能滿足5.3.2條要求。
5.17.3 方法
5.17.3.1 在不通電條件下,將試樣放入低溫試驗箱內,調節試驗箱溫度,以不大于 l℃/min的平均降溫速率,從20士2℃降低到-40土2℃,連續保持4 h;然后,以不大干 l℃/min的平均升溫速率升溫到20士2℃。
注:為了防止試驗時產生結冰和凝水現象,允許將試樣用聚苯乙烯薄膜密封后進行試驗。必要時還可在密封套內裝 放吸濕劑。
5.17.3.2 將試樣從試驗箱內取出,移至正常大氣條件下放置4 h。
5.17.3.3 檢查試樣外觀有無異常變化,并按5.3條規定對試樣進行基本功能試驗。
5.17.4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 GB2423.1第4章規定。
5.18 碰撞試驗
5.18.1 檢驗火災報警控制器表面部件在經受碰撞時性能的可靠性。
5.18.2 要求
5.18.2.1 試驗期間,試樣應不發出火災報警和不可恢復的故障信號。
5.18.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5.3.2條要求。
5.18.3 方法
5.18.3.1 按正常監視狀態要求,將試樣與等效負載連接,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5.18.3.2 對試樣表面上的每個易損部件(如指示燈、顯示器等)施加三次能量為0.5±0.04J 的碰撞。在進行試驗時應小心進行,以確保上一組(三次)碰撞的結果不對后續各組碰撞的結果產生影響,在認為可能產生影響時,應不考慮發現的缺陷,取一新的試樣,在同一位置重新進行碰撞試驗。
5.18.4 試驗設備
一彈簧操縱的半球形錘頭,碰撞時瞬間能量為0.5±0.04J。
6 標志
6.1 每臺火災報警控制器均應用清晰、耐久的產品標志和質量檢驗標志。
6.2 產品標志:
產品標志應包括下列內容:
a.制造廠名;
b.產品名稱;
c.產品型號;
d.商標;
e.制造日期及產品編號;
f.產品的主要技術參數。
6.3 質量檢驗標志
質量檢驗標志應包括下列內容:
a.本標準代號及編號;
b.檢驗部門名稱;
c.合格標志。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沈陽消防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厲劍、孫國武、徐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