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核儀器環境條件的分級、分類、分組、嚴酷等級和環境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實驗室核儀器、同位素與輻射應用核儀器、放射性探礦與選礦核儀器、醫用核儀器、核反應堆儀器和輻射防護儀器。本標準規定的核儀器環境條件的分組和試驗方法是制定核儀器產品標準和有關文件中的環境試驗條件和試驗方法的依據。核儀器在規定環境條件下的性能要求不屬本標準范圍,由有關產品標準規定。超出本標準規定的應用環境條件和試驗方法應由用戶和廠家根據有關的產品標準協商解決。本標準不適用于核電廠安全級(1E級)核儀器。不能進行整機試驗的設備,可分別進行分體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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