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導則適用于放射性廢物近地表處置設施營運單位在廠址選擇、設計建造以及運行階段的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以及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營運單位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工作的監督管理,給出了在不同階段對放射性廢物近地表處置設施營運單位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的具體要求。極低放廢物填埋場的應急相關工作可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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