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在聽力學應用中言語識別測試的基本方法。
為了保證不同測試規程(包括不同語言的言語識別測試)對于精確度和可比性的最低要求,本部分對言語測試材料的編撰、核準和評估以及對言語識別測試的實施提出了要求。由于語言的多樣性,本部分沒有對言語材料的內容作具體規定。
此外,本部分還規定了基準值的確立,并對言語發送及實施方式提出了具體要求。
本部分詳細說明經耳機、骨振器或揚聲器發送錄制的測試材料作氣導、骨導或聲場言語測聽的方法和必要條件,描述了為掩蔽非測試耳或作為競爭聲而使用噪聲的方法。
本部分還包含錄制言語材料的條件和維護與校準言語測聽設備的薦用方法。本部分適用于漢語普通話言語測聽及地方方言的言語測聽。
對有些受試者,例如兒童,可能需要采用修正的測試方法,在本部分中未予闡述。
本部分未包括一些特殊檢查方法,例如,定向和雙耳分聽檢查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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