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在下列條件下工作的高速船艏向控制裝置的結構、性能、檢驗及試驗要求:
a) 速度大于30kn 且不大于70kn;
b) 最大回轉速度為20°/s;
c) 按《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HSC 規則)第13 章要求,在70°N~70°S 的正常工作范圍內應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最低性能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根據獲得的艏向信息,在與船舶操縱性相關的限制范圍內以最小的舵機動作保持預設艏向的艏向控制裝置。
本標準假定采用常規方案。如采用其他方案,本標準適用的要求仍舊有效;必須修改要求時,應充
分說明理由。
當速度低于30kn時,艏向控制裝置應符合IMO A.342(Ⅸ)決議的要求,當速度在30kn~70kn時,應符合IMOA.822(19)決議要求。
目錄
前言 Ⅰ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性能 3
5 型式試驗 6
6 應急功能 7
7 識別標志 7
8 信息 7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擾動條件下的艏向穩定性試驗 8
附錄B(規范性附錄) 船舶運動模擬器 9
附錄C (資料性附錄) 擾動條件下艏向穩定性試驗示例 10
附錄D (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條文與IMO 決議條文對照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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