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一個組織能夠根據法律法規和它應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關于重要環境因素的信息,制定和實施環境方針與目標。
本標準適用于組織確定其他夠控制的、或能夠施加影響的那些環境因素。但標準本身未提出具體的環境績效準許則。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組織:a)建立、實施、保持并改進環境管理體系;b)使自己確信能符合所聲明的環境方針;c)通過下列方式證實對本標準的符合:1)進行自我評價和自我聲明;2)尋求組織的相關方(如顧客)對其符合性的確認;3)尋求外部對其自我聲明的確認;4)尋求外部組織對其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認證(或注冊)。
本標準旨在使其所有要求都參夠納入任何一個環境管理體系。其應用程度取決于諸如組織的環境方針,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運行場所和條件等因素。
本標準還在附錄A中對如何使用本標準提供了資料性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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