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定了預定在責任者監護下兒童使用的教育機構中下列類型設備a)、b) 或c) 和其附件的特殊要求。本文件規定了在責任者監護下預定年齡3歲到16歲的兒童使用的教育機構中的設備的通用安全要求。 ?
兒童是指3歲到16歲之間的人員。 ?
需要附加教育或物理支持的學生也許有超過本文件中限值的需求(見第17章風險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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