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規定了控制裝置-燈線路與相應熒光燈配套工作時總輸入功率的一種測量和計算方法,也規定了燈控制裝置效率的計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1 000 V 以下50Hz或60Hz交流電源供電的僅由控制裝置和燈組成的電氣控制裝置-燈線路。
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試驗個別控制裝置的要求。 ?
本部分規定了適用于家庭和一般商業用途,與下列熒光燈工作時的所有控制裝置的總輸入功率的測量方法和控制裝置效率的計算方法:直管熒光燈;單端(緊湊型)熒光燈;其他普通用途的熒光燈。 ?
本部分不適用于:構成整體式燈的控制裝置;可控的電感控制裝置;依賴于附加的光學性能的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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