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規定了對核電廠場內應急響應能力的保持要求,包括對培訓、演習和練習、急應計劃和執行程序的評審與修訂等方面的要求和評價方法,以及核電廠營運單位對其應急響應能力的保持情況進行監查的主要方面。本部分適用于核電廠場內應急響應能力的保持活動,其他核設施的同類活動也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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