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以鎢絲燈、熒光燈或LED作為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250V的讀寫作業臺燈(以下簡稱燈具)的性能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家庭、教室和類似場所作為讀寫照明用的臺燈和宣稱護眼的臺燈。
本標準中的試驗為型式試驗,型式試驗的定義見3.3。
注:本標準的要求是對委托型式試驗樣品的試驗。樣品型式試驗合格并不保證制造商制造的產品全部合格。產品的符合性是制造商的責任,除了型式試驗以外,可包括例行試驗和質量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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