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額定電壓為3.6/6(7.2)kV、6/10(12) kV、8.7/15(17.5)kV、12/20(24)kV和18/30(36)kV的船舶和近海設施變頻傳動用電力電纜的術語和定義、規格和標記、要求、試驗和檢驗、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3.6/6(7.2)kV、6/10(12)kV、8.7/15(17.5)kV、12/20(24)kV和18/30(36)kV船舶和近海設施變頻傳動用電力電纜的設計、生產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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