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人體暴露于照明設備電磁輻射的評估。評價包括頻率介于20kHz~10MHz之間的
感應電流密度和照明設備周圍頻率介于100kHz~300MHz的比吸收率(SAR)。
本標準適用于:
———用于照明,以產生和/或分配光為主要功能,采用低電壓供電或電池工作;供室內和/或室外使用
的所有一般照明設備。一般照明設備系指工業照明、住宅照明、公共場所照明和街道照明設備;
———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的多功能設備中的一般照明設備;
———專門與照明設備一起使用的獨立輔助設備。
本標準不適用于:
———飛機和機場用照明設備;
———道路車輛用照明設備(但用于公共交通中乘客車廂照明的照明設備除外);
———農業用照明設備;
———輪船/船舶用照明設備;
———復印機、幻燈片投影儀;
———電磁場要求在其他標準中有明確規定的設備。
注:本標準中描述的方法不適用于對比不同照明設備的電磁場。
本標準不適用于燈具的內裝式元件,如燈的電子控制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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