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交流伺服系統的定義和術語、運行條件、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交付準備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輸入供電電源交流額定電壓不超過 1000 V,頻率不超過 1000 Hz;直流額定電壓不超過 1500 V 的交流伺服系統及構成伺服系統的交流伺服驅動器,交流伺服電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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