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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態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技術條件

標 準 號: DL/T 526-93
替代情況:
發布單位: 電力工業部
起草單位: 電力工業部南京電力自動化設備總廠
發布日期:
實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8年11月19日

  1 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靜態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的型式、額定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及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電力系統發電廠和變電所裝有備用電源的自動投入裝置(以下簡稱電源自投裝置)。其他工礦企業等亦可參照使用。
  
  2 引用標準
  
  GB2423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GB6162 靜態繼電器及保護裝置的電氣干擾試驗
  
  GB7261 繼電器及繼電保護裝置基本試驗方法
  
  DL478 靜態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通用技術條件

  3 產品型式、額定參數和外形尺寸
  
  3.1 型式
  
  3.1.1 本裝置的安裝方式為嵌入式。
  
  3.1.2 本裝置的結構為插件式背后接線方式。
  
  3.2 額定參數
  
  3.2.1 交流額定電壓 100V。
  
  3.2.2 交流額定電流 1A,5A。
  
  3.2.3 額定頻率 50Hz。
  
  3.2.4 功率消耗
  
  a.交流電壓回路在額定電壓下每相小于1VA。
  
  b.交流電流回路在額定電流下每相小于1VA。
  
  3.3 外形尺寸
  
  由企業標準規定。
  
  3.4 重量
  
  由企業標準規定。
  
  4 技術要求
  
  4.1 工作大氣條件
  
  a.環境溫度 -5~+40℃;
  
  b.相對濕度 5%~95%;
  
  c.大氣壓力 86~106kPa。
  
  4.2 仲裁大氣條件
  
  a.環境溫度 20±2℃;
  
  b.相對濕度 60%~70%;
  
  c.大氣壓力 86~106kPa。
  
  4.3 正常試驗大氣條件
  
  a.環境溫度 +15~+35℃;
  
  b.相對濕度 45%~75%;
  
  c.大氣壓力 86~106kPa。
  
  4.4 周圍環境
  
  裝置的使用地點應無爆炸危險、無腐蝕性氣體及導電塵埃、無嚴重霉菌、無劇烈振動源。有防御雨、雪、風、沙、塵及防靜電措施。
  
  4.5 直流電源
  
  4.5.1 輸入電壓:
  
  a.額定電壓 110、220V;
  
  b.允許偏差 -20%~+10%;
  
  c.紋波系數 不大于±5%。
  
  4.5.2 逆變電源輸出電壓:
  
  a.額定電壓 +5、±12(±15)、+24V;
  
  b.允許偏差及紋波系數 由企業標準規定。
  
  4.6 直流電源功率消耗
  
  由企業標準規定。
  
  4.7 裝置整組性能要求
  
  4.7.1 電源自投裝置,應在工作電源斷路器斷開后方可使備用電源投入。
  
  4.7.2 快速電源自投裝置中的繼電器固有動作時間應不大于60ms。
  
  4.7.3 200MW及以上容量的發電機廠用電源的快速自投裝置,應具有同步鑒定功能。
  
  4.7.4 當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斷線時,裝置不應動作,并發出斷線信號。
  
  4.7.5 電源自投裝置只允許動作一次。
  
  4.7.6 電源自投裝置應有防止過負荷和電動機自啟動所引起誤動作的閉鎖措施。
  
  4.7.7 應具有防止電源自動投于故障母線或故障設備的措施。
  
  4.7.8 電源自投裝置動作后,應有燈光顯示并發出信號。
  
  4.8 繼電器特征量
  
  繼電器刻度值準確度的計算方法按DL478中第4.4條的規定。
  
  4.8.1 低電壓繼電器:
  
  a.動作電壓整定范圍 20~100V,級差1V;
  
  b.動作時間 激勵量從額定值突然降到0.8倍動作值時,動作時間小于40ms;
  
  c.返回時間 從零突然加入1.2倍返回電壓時,返回時間小于30ms。
  
  4.8.2 過電壓繼電器:
  
  a.動作電壓整定范圍 40~100V,級差1V;
  
  b.動作時間 從零突然加入1.2倍動作值時,動作時間小于30ms;
  
  c.返回時間 從額定值突然降到0.8倍返回電壓時,返回時間小于40ms。
  
  4.8.3 過電流繼電器:
  
  a.動作電流整定范圍 0.1~60A,級差0.01A;
  
  b.動作時間 從零突然加入1.2倍動作值時,動作時間小于20ms;
  
  c.返回時間 從10倍動作電流突然降到0.8倍返回電流時,返回時間小于40ms。
  
  4.8.4 時間繼電器動作時間整定范圍 0.2~4.2s,級差0.05s。
  
  4.8.5 出口中間繼電器觸點要求應符合DL478中第4.8.5條規定。
  
  4.9 過載能力
  
  4.9.1 交流電壓回路:1.1倍的額定電壓連續運行。
  
  4.9.2 交流電流回路:
  
  a.2倍額定電流連續運行;
  
  b.10倍額定電流允許16s;
  
  c.40倍額定電流允許1s。
  
  4.10 誤差要求
  
  4.10.1 刻度誤差 不大于±5%。
  
  4.10.2 溫度變差 在正常工作溫度范圍內不大于±5%。
  
  4.11 絕緣性能
  
  4.11.1 絕緣電阻:
  
  裝置的帶電部分和非帶電金屬部分及外殼之間,以及電氣上無聯系的各帶電電路之間,用開路電壓為500V的兆歐表測量其絕緣電阻應不小于10MΩ。
  
  4.11.2 介質強度:
  
  4.11.2.1 裝置的帶電部分和非帶電金屬部分及外殼之間,以及電氣上無聯系的各帶電回路之間,應能承受頻率50Hz、歷時1min的工頻耐壓試驗,應無絕緣擊穿或閃絡現象。
  
  4.11.2.2 試驗電壓值按表 1 進行選擇:
  

  4.11.2.3 試驗過程中,任一被試回路施加試驗電壓時,其余回路應互連接地。
  
  4.11.3 沖擊電壓:
  
  裝置的各帶電電路對非帶電金屬部分及外殼之間,以及在電氣上無聯系的各帶電電路之間,應能承受1.2/50μs的標準雷電波的短時沖擊電壓試驗,開路試驗電壓幅值為5kV。試驗后,裝置應無絕緣損壞,其性能應符合第4.11.1條規定。
  
  4.12 高頻電氣干擾試驗
  
  裝置應承受GB6162規定的干擾試驗。試驗電源頻率為100kHz和1MHz;試驗電壓幅值為共模2500V,差模1000V的衰減振蕩波。試驗時對被試裝置預先施加直流電源,按GB6162第3.3條表3所列臨界條件下疊加干擾試驗電壓,裝置不應誤動或拒動,電氣元件不應損壞,其性能應符合第4.8條和4.10條規定。
  
  4.13 濕熱性能
  
  裝置應能承受GB7261第21章規定的濕熱試驗,最高試驗溫度+40℃,最大相對濕度為95%,試驗周期數為2d。每一周期歷時24h的交變濕熱試驗,在試驗結束前2h內,用開路電壓500V的兆歐表測量各導電電路對外露非帶電金屬部分及外殼之間,電氣上無聯系的各回路之間的絕緣電阻值應不小于1.5MΩ,介質強度不低于第4.11.2條規定的工頻耐壓試驗電壓幅值的75%。
  
  4.14 貯存、運輸極限環境溫度
  
  裝置的貯存、運輸、安裝允許的環境溫度為-25~+70℃,在不施加任何激勵量的條件下,不出現不可逆變化,溫度恢復后,裝置性能應符合第4.11、第4.13條規定。
  
  4.15 振動
  
  裝置應能承受GB7261第16.3條規定的嚴酷等級為1級的振動耐久能力試驗。試驗后,無機械損傷及緊固件松動、脫落。
  
  4.16 沖擊裝置應能承受GB7261第17.5條規定的嚴酷等級為1級的沖擊耐久能力試驗。試驗后,無機械損傷及緊固件松動、脫落。
  
  4.17 碰撞
  
  裝置應能承受GB7261第18章規定的嚴酷等級為1級的碰撞試驗。試驗后,無機械損傷及緊固件松動、脫落。
  
  4.18 結構、外觀及其他
  
  4.18.1 裝置應有金屬機箱保護,機箱前面應有透明面罩,以便運行人員觀察運行狀態及信號指示,還應考慮發熱元件的通風散熱要求。
  
  4.18.2 裝置機箱應采取必要的防靜電及電磁輻射干擾的防護措施,機箱的不帶電金屬部分應在電氣上連成一體,可靠接地。
  
  4.18.3 裝置面罩應設置鉛封,啟封后方可進行檢查和調試。
  
  4.18.4 裝置模件應插拔靈活,接觸可靠,互換性好。
  
  5 試驗方法
  
  5.1 試驗條件
  
  5.1.1 除另有規定外,各項試驗均應在第4.3條規定的正常試驗大氣條件下進行。試驗條件應相對穩定。
  
  5.1.2 被試裝置和測試儀表必須良好接地,并考慮周圍環境電磁干擾對測試精度的影響。
  
  5.2 結構和外觀檢查
  
  按4.18條的要求逐項進行檢查。
  
  5.3 技術性能試驗5.3.1 低電壓繼電器
  
  5.3.1.1 動作值試驗
  
  從輸入端加入交流電壓,從額定值或兩倍額定值下降到動作值,使繼電器動作的最大電壓值,即為電壓繼電器動作值。試驗時,分別整定在不同定值下逐點進行。
  
  5.3.1.2 返回值試驗
  
  測量低電壓繼電器從動作狀態到釋放狀態所需輸入電壓的最小值,即為繼電器的返回值。
  
  5.3.1.3 動作時間和返回時間
  
  用二極控制開關元件的一極施加電壓啟動低電壓繼電器,另一極同時起動毫秒計,用繼電器輸出觸點停毫秒計,測量繼電器的動作時間和返回時間,重復10次,取最大值。要求控制開關元件二極之間不同期誤差不大于1ms。
  
  5.3.2 過電壓繼電器
  
  5.3.2.1 動作值試驗
  
  從輸入端加入交流電壓,從零逐漸增加到動作值,使繼電器動作的最小電壓值,即為過電壓繼電器動作值。試驗時,分別整定在不同定值下逐點進行。
  
  5.3.2.2 返回值試驗
  
  測量過電壓繼電器,從動作狀態到釋放狀態所需輸入電壓的最大值,即為繼電器的返回值。
  
  5.3.2.3 動作時間和返回時間
  
  用二極控制開關元件的一極施加電壓啟動繼電器,另一極同時起動毫秒計,用繼電器輸出觸點停毫秒計,測量繼電器的動作時間和返回時間,重復10次,取最大值。要求控制開關元件二極之間不同期誤差不大于1ms。
  
  5.3.3 過電流繼電器
  
  5.3.3.1 動作值試驗
  
  從輸入端加入交流電流,使繼電器動作的最小電流值,即為過電流繼電器動作值。試驗時,分別整定在不同定值下逐點進行。
  
  5.3.3.2 返回值試驗
  
  測量過電流繼電器,從動作狀態到釋放狀態所需輸入電流的最大值,即為繼電器的返回值。
  
  5.3.3.3 動作時間和返回時間
  
  用二極控制開關元件的一極施加電流啟動繼電器,另一極同時起動毫秒計,用繼電器輸出觸點停毫秒計,測量繼電器的動作時間和返回時間,重復10次,取最大值。要求控制開關元件二極之間不同期誤差不大于1ms。
  
  5.3.4 時間繼電器
  
  用二極控制開關元件的一極啟動時間繼電器,另一極同時啟動毫秒計,用時間繼電器的輸出觸點停毫秒計;或用記憶示波器,分別測量10次,取平均值。試驗時分別將繼電器整定不同定值下,逐點進行。
  
  5.4 振動試驗
  
  根據第4.15條要求,按GB7261第16章規定,對裝置進行振動耐久試驗,試驗后,對裝置進行檢查。
  
  5.5 沖擊試驗根據第4.16條要求,按GB7261第17章規定,對裝置進行沖擊耐久試驗。試驗后,對裝置進行檢查。
  
  5.6 碰撞試驗
  
  根據第4.17條要求,按GB7261第18章規定,對裝置進行碰撞試驗。試驗后,對裝置進行檢查。
  
  5.7 絕緣試驗根據第4.11條要求,按GB7261第20章規定,分別進行絕緣電阻測量和介質強度及沖擊電壓試驗。試驗后,對裝置進行復測和檢查。
  
  5.8 濕熱試驗
  
  根據第4.13條要求,按GB7261第21章的規定,對裝置進行濕熱試驗。
  
  5.9 電氣干擾試驗
  
  根據第4.12條要求,按GB6162的規定和方法,對裝置進行高頻電氣干擾試驗。試驗后,對裝置進行復測和檢查。
  
  5.10 連續通電試驗
  
  5.10.1 連續通電是裝置出廠檢驗的重要試驗項目。
  
  5.10.2 連續通電試驗的被試裝置只施加直流電源,必要時可施加其他激勵量進行功能檢測。
  
  5.10.3 連續通電試驗時間為100h。
  
  5.10.4 在連續通電試驗過程中,裝置應工作正常,信號指示正確,不應有元器件損壞或其他異常情況出現。
  
  5.11 溫度貯存試驗按GB7261第22章規定,進行溫度貯存試驗。嚴酷等級采用第22.2.1條方法1進行:
  
  低溫溫度 -25℃;
  
  高溫溫度 +70℃;
  
  循環次數 1次。
  
  每一溫度下試驗持續時間3h;從低溫轉為高溫的轉換時間2~3min。試驗后裝置的電氣性能應滿足第4.14條規定。
  
  
  6 檢驗規則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交收檢驗)和型式檢驗(例行檢驗)兩種。
  
  6.1 出廠檢驗
  
  裝置出廠前必須由制造廠的檢驗部門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在正常試驗大氣條件下進行,檢驗項目如下:
  
  a.外觀檢驗;
  
  b.功能檢驗;
  
  c.絕緣電阻試驗;
  
  d.介質強度試驗;
  
  e.連續通電試驗。
  
  6.2 型式檢驗制造廠的技術檢驗  部門要對出廠檢驗合格的裝置進行型式檢驗。型式檢驗在正常試驗大氣條件下進行。
  
  6.2.1 凡遇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定型鑒定前;
  
  b.產品轉廠生產定型鑒定前;
  
  c.批量生產的裝置每四年一次;
  
  d.正式投產后,如設計、工藝材料,元器件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e.產品停產一年以上又重新恢復生產時;
  
  f.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批產品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g.國家技術監督機構或受其委托的技術檢驗部門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6.2.2 型式檢驗項目與順序a.外觀檢查;
  
  b.功能檢查;
  
  c.功率消耗;
  
  d.高低溫試驗;
  
  e.沖擊電壓試驗;
  
  f.抗干擾試驗;
  
  g.濕熱試驗;
  
  h.溫度貯存試驗;
  
  i.振動試驗;
  
  j.沖擊試驗;
  
  k.碰撞試驗。
  
  上述檢驗項目中f、g、i、j、k等項目具有破壞性,在產品設計定型時進行,而一般型式檢驗應慎做。
  
  6.2.3 型式檢驗的抽樣與判別
  
  6.2.3.1 型式檢驗是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任意抽取2臺作為檢驗樣品,然后分兩組分別進行檢驗:
  
  A組樣品按第6.2.2條規定的a、b、c、d、e檢驗內容進行技術性能檢驗;
  
  B組樣品按第6.2.2條規定的f、g、i、j、k檢驗內容,進行具有某種破壞性的極限性能檢驗。
  
  6.2.3.2 樣品經過型式檢驗,未發現主要缺陷,則判定產品合格。檢驗中如發現有一個主要缺陷,則進行第二次抽樣,重復進行型式檢驗,如未發現主要缺陷,仍判定該裝置型式檢驗合格。如第二次抽樣樣品仍存在主要缺陷,則判定型式檢驗不合格。
  
  6.2.3.3 裝置樣品型式檢驗結果達不到第4.11~第4.17條要求中的任一條時,均 按存在主要缺陷判定。
  
  6.2.3.4 檢驗中裝置出現故障允許進行修復,修復內容如對已做過檢驗項目的試驗結果沒有影響,可繼續往下進行檢驗;反之受影響的檢驗項目應重做。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標志
  
  7.1.1 每臺裝置必須在機箱的顯著位置設置持久、清晰的標志,產品標志的內容包括:
  
  a.裝置型號及代號;
  
  b.產品名稱的全稱;
  
  c.制造廠名全稱及商標;
  
  d.額定參數;
  
  e.對外端子接線圖(或表);
  
  f.出廠年月及編號。
  
  7.1.2 外包裝箱上應以不易洗刷或脫落的涂料作如下標記:
  
  a.發貨廠名、產品名稱、型號;
  
  b.收貨單位名稱、地址、到站;
  
  c.包裝箱外形尺寸(長×寬×高)及毛重;
  
  d.包裝箱外面應標有“防潮”、“向上”、“小心輕放”等標志字樣。
  
  7.2 包裝
  
  7.2.1 產品包裝前的檢查:
  
  a.產品的合格證書和技術文件、附件、備品備件齊全;
  
  b.產品外觀無損傷;
  
  c.產品表面無灰塵。
  
  7.2.2 包裝的一般要求:
  
  產品應有內包裝和外包裝,插件插箱及可動部分應鎖緊扎牢,包裝應有防塵、防雨、防水、防潮、防震等措施。
  
  7.3 產品應適于陸運、空運、水運(海運),運輸裝卸按包裝箱上的標志進行操作。
  
  7.4 貯存
  
  包裝完好的裝置貯存運輸環境溫度應符合第4.14條的規定,長期不用的裝置應保留原包裝,在相對濕度不大于85%的庫房內貯存,并不受酸、堿、鹽及腐蝕性、爆炸性氣體和灰塵、雨、雪的侵害。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靜態繼電保護裝置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電力工業部南京電力自動化設備總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泉英、沈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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