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壓配電系統中裝設漏電保護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是防止電擊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防止漏電引起電氣火災和電氣設備損壞事故的技術措施。但安裝漏電保護器后,仍應以預防為主,并應同時采取其它各項防止電擊和電氣設備損壞事故的技術措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正確選擇、安裝、使用電流動作型漏電保護器及其運行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工作電壓為交流50Hz、220/380V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供用電系統。
本標準所指的漏電保護器,是指當電路中的漏電電流超過允許值時,能夠自動切斷電源或報警的漏電保護裝置,包括各類漏電斷路器、帶漏電保護的插頭(座)、漏電保護繼電器、漏電火災報警器、帶漏電保護功能的組合電器等。
2 引用標準
GB3787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GB6829 漏電電流動作保護器
GB4776 電氣安全名詞術語
GB9706.1 醫用電氣設備 第一部分:通用安全要求
JB1284 低壓斷路器
3 術語
3.1 直接接觸 direct contact
人體、家畜與帶電導體的接觸。
3.2 間接接觸 indirect contact
人體、家畜與故障情況下變為帶電的設備外露導電部分的接觸。
3.3沖擊電壓不動作型漏電保護器impulse voltage non-operating type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protective devices
漏電保護器呈閉路狀態時,在規定的沖擊電壓作用下不動作的漏電保護器。
3.4 總保護main protection
漏電保護器安裝在低壓電網電源端或進線端實現對所屬網絡的整體保護。
3.5 分級選擇性保護selective section protection
漏電保護器分別裝設在電源端,支(干)線路、負載端、構成兩級及以上的漏電保護系統,且各級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值與動作時間協調配合,實現具有選擇性的分級保護。
3.6 組合式漏電保護器 assemble type 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protective devices
用檢測互感器、漏電繼電器、斷路器或聲光報警裝置等獨立元件分別安裝,通過電氣連接組合成的漏電保護器。
4 漏電保護器的應用
4.1 對直接接觸的防護
4.1.1 漏電保護器只作為直接接觸防護中基本保護措施的附加保護。
4.1.2 用于直接接觸電擊防護時,應選用高靈敏度、快速動作型的漏電保護器。動作電流不超過30mA。
4.2 對間接接觸防護
4.2.1 間接接觸電擊防護,主要是采用自動切斷電源的保護方式,以防止發生接地故障時電氣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持續帶有危險電壓而產生電擊的危險。
4.2.2 在間接接觸防護中,采用自動切斷電源的漏電保護器時,應正確地與電網的系統接地型式相配合。
4.2.3 用于間接接觸電擊防護時,漏電保護器在各類系統接地型式(參見附錄A)中的正確使用:
4.2.3.1 TN系統
a. 在TN系統中,當電路發生絕緣損壞故障,其故障電流值小于過電流保護裝置的動作電流值時,需裝漏電保護器;
b. 在采用漏電保護器的TN系統中,使用的電氣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可根據電擊防護措施具體情況,采用單獨接地,形成局部TT系統。
4.2.3.2 TT系統
TT系統的電氣線路或電氣設備,應優考慮裝設漏電保護器,作為防電擊的保護措施。
4.3 對電氣火災的防護
4.3.1 為防止電氣設備與線路因絕緣損壞引起的電氣火災,宜裝設當漏電電流超過預定值時,能發出聲光信號報警或自動切斷電源的漏電保護器。
4.3.2 為防止電氣火災而安裝的漏電保護器、漏電繼電器或報警裝置,與末端保護的關系宜形成分級保護。
4.4 分級保護
4.4.1 為了縮小發生人身電擊及接地故障切斷電源時引起的停電范圍,漏電保護器的分級保護一般分為兩極。兩級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和動作時間應協調配合。
4.4.2 安裝在電源端的漏電保護器應采用低靈敏度延時型的漏電保護器。
4.5 必須安裝漏電斷路器的設備和場所
a. 屬于I類的移動式電氣設備及手持式電動工具
1);
b. 安裝在潮濕,強腐蝕性等環境惡劣場所的電器設備;
c. 建筑施工工地的電氣施工機械設備;
d. 暫設臨時用電的電器設備;
e. 賓館、飯店及招待所的客房內插座回路;
f. 機關、學校、企業、住宅等建筑物內的插座回路;
g. 游泳池、噴水池、浴池的水中照明設備;
h. 安裝在水中的供電線路和設備;
i. 醫院中直接接觸人體的電氣醫用設備
2);
j. 其它需要安裝漏電保護器的場所。
注:1)電氣產品按防電擊保護絕緣等級可分為0、Ⅰ、Ⅱ、Ⅲ四類。Ⅰ類為產品的防電擊防護不僅依靠設備的基本絕緣,而且還包含一個附加的安全預防措施。其方法是將可能觸及的可導電的零件與已安裝的固定線路中的保護線聯接起來,以使可觸及的可導電的零件在基本絕緣損壞的事故中不成為帶電體。
2) 根據GB9706.1指H類的醫用設備。
4.6 報警式漏電保護器的應用
對一旦發生漏電切斷電源時,會造成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電氣裝置或場所,應安裝報警式漏電保護器。如:
a. 公共場所的通道照明、應急照明;
b. 消防用電梯及確保公共場所安全的設備;
c. 用于消防設備的電源,如火災報警裝置、消防水泵、消防通道照明等;
d. 用于防盜報警的電源;
e. 其它不允許停電的特殊設備和場所。
4.7 可不裝設漏電保護器的設備
a. 使用安全電壓供電的電氣設備;
b. 一般環境條件下使用的具有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的電氣設備;
c. 使用隔離變壓器供電的電氣設備;
d. 在采用了不接地的局部等電位連接安全措施的場所中使用的電氣設備;
e. 在沒有間接接觸電擊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
5 漏電保護器的選用
5.1 漏電保護器的技術條件應符合GB6829的有關規定,并具有國家認證標志,其技術額定值應與被保護線路或設備的技術參數相配合(參見附錄B)。
5.2 根據電氣設備的供電方式選用漏電保護器
a. 單相220V電源供電的電氣設備應選用二極二線式或單極二線式漏電保護器;
b. 三相三線式380V電源供電的電氣設備,應選用三級式漏電保護器;
c. 三相四線式380V電源供電的電氣設備,或單相設備與三相設備共用的電路,應選用三級四線式,四極四線式漏電保護器。
5.3 根據電氣線路的正常泄漏電流,選擇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
5.3.1 選擇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值時,應充分考慮到被保護線路和設備可能發生的正常泄漏電流值,必要時可通過實際測量取得被保護線路或設備的泄漏電流值。
5.3.2 選用的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不動作電流,應不小于電氣線路和設備的正常泄漏電流的最大值的2倍。
5.4 根據電氣設備的環境要求選用漏電保護器。
a. 漏電保護器的防護等級應與使用環境條件相適應;
b. 對電源電壓偏差較大的電氣設備應優先選用電磁式漏電保護器;
c. 在高溫或特低溫環境中的電氣設備應優先選用電磁式漏電保護器;
d. 雷電活動頻繁地區的電氣設備應選用沖擊電壓不動作型漏電保護器;
e. 安裝在易燃、易爆、潮濕或有腐蝕性氣體等惡劣環境中的漏電保護器,應根據有關標準選用特殊防護條件的漏電保護器,否則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5 對漏電保護器動作參數的選擇
5.5.1 手持式電動工具、移動電器、家用電器插座回路的設備應優先選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快速動作的漏電保護器。
5.5.2 單臺電機設備可選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為30mA及以上,100mA以下快速動作的漏電保護器。
5.5.3 有多臺設備的總保護應選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為100mA及以上快速動作的漏電保護器。
5.6 對特殊負荷和場所應按其特點選用漏電保護器
5.6.1 醫院中的醫療電氣設備安裝漏電保護器時,應選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為10mA、快速動作的漏電保護器。
5.6.2 安裝在潮濕場所的電氣設備應選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為15-30mA、快速動作的漏電保護器。
5.6.3 安裝于游泳池、噴水池、水上游樂場、浴室的照明線路,應選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為10mA、快速動作的漏電保護器。
5.6.4 在金屬物體上工作,操作手持式電動工具或行燈時,應選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為10mA、快速動作的漏電保護器。
5.6.5 連接室外架空線路的電氣設備應選用沖擊電壓不動作型漏電保護器。
5.6.6 帶有架空線路的總保護應選擇中、低靈敏度及延時動作的漏電保護器。
6 漏電保護器的安裝
6.1 漏電保護器的安裝要求
6.1.1 漏電保護器的安裝應符合生產廠產品說明書的要求。
6.1.2 漏電保護器的安裝應充分考慮供電線路、供電方式、供電電壓及系統接地型式。
6.1.3 漏電保護器的額定電壓、額定電流、短路分斷能力、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分斷時間應滿足被保護供電線路和電氣設備的要求。
6.1.4 漏電保護器的安裝接線應正確,在不同的系統接地形式的單相、三相三線、三相四線供電系統中漏電保護器的正確接線方式如表1

② 單相負載或三相負載在不同的接地保護系統中的接線方式圖中,左側設備為未裝有漏電保護器,中間和右側為裝用漏電保護器的接線圖。
③ 在TN系統中使用漏電保護器的電氣設備,其外露可導電部分的保護線可接在PEN線,也可以接在單獨接地裝置上而形成局部TT系統,如TN系統接線方式圖中的右側設備的接線。
6.2 漏電保護器對低壓電網的要求
6.2.1 漏電保護器負載側的中性線,不得與其它回路共用。
6.2.2 當電氣設備裝有高靈敏度的漏電保護器時,則電氣設備單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最大可放寬到500Ω,但預期接觸電壓必須限制在允許的范圍內。
6.2.3 裝有漏電保護器保護的線路及電氣設備,其泄漏電流必須控制在允許范圍內,同時應滿足本標準第5.3.2的規定。當其泄漏電流大于允許值時,必須更換絕緣良好的供電線路。
6.2.4 安裝漏電保護器的電動機及其它電氣設備在正常運行時的絕緣電阻值不應小于0.5MΩ。
6.3 安裝漏電保護器的施工要求
6.3.1 漏電保護器標有負載側和電源側時,應按規定安裝按線,不得反接。
6.3.2 安裝帶有短路保護的漏電保護器,必須保證在電弧噴出方向有足夠的飛弧距離。飛弧距離大小按漏電保護器生產廠的規定。
6.3.3 組合式漏電保護器外部連接的控制回路,應使用銅導線,其截面積不應小于1.5mm
2。
6.3.4 安裝漏電保護器后,不能撤掉低壓供電線路和電氣設備的接地保護措施,但應按6.1.4條及6.2.1中的要求進行檢查和調整。
6.3.5 漏電保護器安裝后,應操作試驗按鈕,檢驗漏電保護器的工作特性,確認能正常動作后才允許投入使用。
6.3.6 漏電保護器安裝后的檢驗項目
a. 用試驗按鈕試驗3次,應正確動作;
b. 帶負荷分合開關3次,均不應有誤動作。
6.3.7 安裝時必須嚴格區分中性線和保護線,三級四線式或四極式漏電保護器的中性線應接入漏電保護器。經過漏電保護器的中性線不得作為保護線,不得重復接地或接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保護線不得接入漏電保護裝置。
6.3.8 漏電保護器的安裝必須由經技術培訓考核合格的電工負責進行。
7 漏電保護器的運行和管理
7.1 漏電保護器在設入運行后,使用單位應建立運行記錄(運行記錄樣式參見附錄C)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7.2 漏電保護器投入運行后,每月需在通電狀態下,按動試驗按鈕,檢查漏電保護器動作是否可靠。雷雨季節應增加試驗次數。
7.3 雷擊或其它不明原因使漏電保護器動作后,應作檢查。
7.4 為檢驗漏電保護器在運行中的動作特性及其變化,應定期進行動作特性試驗。
特性試驗項目:
a. 測試漏電動作電流值;
b. 測試漏電不動作電流值;
c. 測試分斷時間。
7.5 退出運行的漏電保護器再次使用前,應按7.4條規定的項目進行動作特性試驗。
7.6 漏電保護器進行動作特性試驗時,應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檢測合格的專用測試儀器,嚴禁利用相線直接觸碰接地裝置的試驗方法。
7.7 漏電保護器動作后,經檢查未發現事故原因時,允許試送電一次,如果再次動作,應查明原因找出故障,必要時對其進行動作特性試驗,不得連續強行送電;除經檢查確認為漏電保護器本身發生故障外,嚴禁私自撤除漏電保護器強行送電。
7.8 定期分析漏電保護器的運行情況,及時更換有故障的漏電保護器。
7.9 漏電保護器的動作特性由制造廠整定,按產品說明書使用,使用中不得隨意變動。
7.10 漏電保護器的維修應由專業人員進行,運行中遇有異常現象應找電工處理,以免擴大事故范圍。
7.11 在漏電保護器的保護范圍內發生電擊傷亡事故,應檢查漏電保護器的動作情況,分析未能起到保護作用的原因,在未調查前應保護好現場,不得拆動漏電保護器。
7.12 使用的漏電保護器除按漏電保護特性進行定期試驗外,對斷路器部分應按低壓電器有關要求定期檢查維護。
附錄A
系統接地的型式
(參考件)
A1 TN系統
電力系統有一點直接接地,電氣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通過保護線與該接地點相連接。
TN系統可分為:
TN—S系統:整個系統的中性線與保護線是分開的(圖A1);

圖A1 TN—S系統
TN—C系統:整個系統的中性線與保護線是合一的(圖A2);

圖A2 TN—C系統
TN—C—S系統:系統中有一部分線路的中性線與保護線是合一的(圖A3)。

圖A3 TN—C—S系統
A2 TT系統
電力系統有一點直接接地,電氣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通過保護接地線至與電力系統接地點無關的接地極(圖A4)。

圖A4 TT系統
A3 IT系統
電力系統與大地間不直接連接,電氣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通過保護接地線與接地級連接(圖A5)。

圖A5 IT系統
A4 接地保護系統型式的文字代號意義
第一個字母表示電力系統的對地關系:
T—直接接地;
I—所有帶電部分與地絕緣,或一點經阻抗接地。
第二個字母表示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的對地關系:
T—外露可導電部分對地直接作電氣連接,此接地點與電力系統的接地點無直接關連;
N—外露可導電部分通過保護線與電力系統的接地點直接作電氣連接。
如果后面還有字母時,這些字母表示中性線與保護線的組合:
S—中性線和保護線是分開的;
C—中性線和保護線是合一的。
附 錄 B
漏電保護器的額定值
(參考件)
B1 額定頻率
額定頻率應為50Hz。
B2 額定電壓U
n 額定電壓為220V、380V。
B3 輔助電源額定電壓U
sn 輔助電源額定電壓的優選值為:
a. 直流:12,24,40,60,110,220V;
b. 交流:12,48,220,380V。
B4 額定電流I
n 額定電流值為:6,10,16,20,25,32,40,50,(60),63,100,(125),160,200,250A。
帶括號的值不優先推薦采用。
B5 額定漏電作電流I
Δn 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值為:0.006,0.01,(0.015),0.03,(0.05),(0.075),0.1,(0.2),0.3,0.5,1,3,5,10,20A。
帶括號的值不優先推薦采用。
B6 額定漏電不動作電流I
Δn 額定漏電不動作電流的優選值為0.5I
Δn B7 漏電保護器的分斷時間
直接接觸補充保護用的漏電保護器其最大分斷時間如表B1。
表 B1

編者注:上表B1中0.25A可能有誤,參照表B2應為5I
Δn 間接接觸保護用漏電保護器的最大分斷時間如表B2。
表 B2

注:*適用于漏電保護組合器。
延時型漏電保護器只適用于間接接觸保護,I
Δn>0.03A。
延時型漏電保護器延時時間的優選值為:0.2,0.4,0.8,1,1.5,2s。
B8 額定短路接通分斷能力
a. 帶短路保護的漏電保護器的接通分斷能力應符合JB1284中5.3的規定。
b. 不帶短路保護的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接通分斷能力的優先值如表B3。不帶短路保護的漏電保護器的額定短路接通分斷能力的最小值如表B4。
表 B3

表 B4

B9 額定漏電接通分斷能力I
Δm>
額定漏電接通分斷能力的優選值同表B3。
額定漏電接通分斷能力的最小值同表B4。
附錄C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勞動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中電氣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北京供電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呂千、陳淑芒、沈志達、周積剛、孫筑、楊靖之、李明達、朱德基、余義浦、王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