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煤樣制備的術語和定義,試樣的構成、破碎、混合、縮分和空氣干燥,各種煤樣的制備及存查煤樣。
本標準適用于褐煤、煙煤和無煙煤。
本標準代替GB 474-1996相比,其主要變化如下:
——完善了制樣總則和制樣精度的內容;
——增加了試樣構成的內容;
——將“粒度大于25mm的煤樣未經破碎不準縮分”改為“縮分可在任意階段進行,縮分后試樣的最小質量應滿足7.2的規定”;
——修改了各粒度級下縮分后試樣的最小質量;
——增加了機械縮分方法和機械縮分器內容;
——增加了兩種人工縮分方法;
——增加了對縮分、破碎、混合、干燥等步驟的詳細說明和規定;
——增加了各種煤樣的制備方法;
——明確了從共用煤樣用九點法抽取全水分煤樣的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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