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LD 38-1992《礦山個體呼吸性粉塵測定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礦山個體呼吸性粉塵的測定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礦山和選礦廠個體呼吸性粉塵濃度和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的測定。
本標準不適用于纖維性粉塵的測定。
本標準與LD 38-1992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按照GB/T 1.1-2000有關要求對標準的格式和表述進行了編輯性修改。
——將LD 38-1992中的“工人群”改為“作業人群”、“受測人員”改為“采樣對象”。
——刪除了“規范性引用文件”內容。
——術語和定義中,“呼吸性粉塵”采用了GBZ 2.1-2007中3.8內容,將LD 38-1992的“接觸濃度”改為“時間加權平均濃度”且參考采用了GBZ 2.1-2007中的3.1.1內容,修改了3.5、3.6定義內容,增加了“呼吸性粉塵濃度”定義內容。
——刪除了LD 38-1992中有關“測定周期”內容。
——參考相關國家標準修改了LD 38-1992中3.1內容。
——將LD 38-1992中有關“礦山企業”和“礦山分析中心”內容合并,同時修改了文字表述。
——根據現實情況修改了LD 38-1992中3.5采樣內容。
——取消了LD 38-1992的3.6“樣品的包裝與傳遞”,將其部分內容放入“采樣”中。
——修改了LD 38-1992第4章內容,增加了“時間加權平均濃度”。
——刪除了LD 38-1992的附錄,游離二氧化硅含量的測定引用了相關國家標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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