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合成樹脂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包括合成樹脂加工和廢合成樹脂回收再加工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合成樹脂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合成樹脂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合成樹脂企業內的單體生產裝置執行《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聚氯乙烯樹脂
(PVC)生產裝置執行《燒堿及聚氯乙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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