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低溫防爆熱泵蒸發器的術語和定義、結構形式、要求、檢測與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蒸發溫度不大于50 ℃、蒸發量范圍為50 kg/h~1 500 kg/h的低溫防爆熱泵蒸發系統,該系統的熱源來自于名義制熱能力15 kW以上的以電動機驅動壓縮機的熱泵機組。
以空氣源、水源、地暖源、工業余熱或者太陽能等作為熱源的熱泵機組與低溫熱泵蒸發系統相互配套的裝置,也可參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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