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標準規定了評價天然氣分析系統是否適用的方法,可應用于以下情況:
a) 在滿足組成和/或物性的最大允許誤差和不確定度要求的情況下,使用特定校準氣時,確定評價方法適用的樣品氣的組成范圍;
b) 在使用特定校準氣體分析給定組成范圍的氣體時,評價儀器測量和/或根據組成計算的物性參數的誤差和不確定度。
1.2 使用本標準需具備如下條件:
a) 對于1.1的a)類評價,組成測量及據此計算的物性參數可接受的不確定度范圍已明確給出;
b) 對于1.1的b)類評價,被測組成及據此計算的物性參數范圍等分析要求已明確給出;
c) 已明確規定了分析和校準的操作程序;
d) 分析系統性能評價所用氣體的組成范圍需盡量與天然氣輸配系統中常見的氣體組成變化范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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