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化工用復合材料管道及管件的術語及定義、原材料、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產品標志及運輸。
本標準適用于以玻璃纖維為增強材料,以不飽和聚酯樹脂或乙烯基酯樹脂為基體,低壓接觸成型或纖維纏繞成型的玻璃鋼管道和管件。壓力等級不大于2.5MPa,設計溫度不大于150℃(當設計溫度超過110℃時,應適當提高設計安全系數,安全系數可由供需雙方商定)。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環氧樹脂、酚醛樹脂或呋喃樹脂制作的玻璃鋼管道及管件,亦不適用于采用離心澆注成型、模塑成型或拉擠成型的玻璃鋼管道及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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