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氣瓶定期檢驗站(以下簡稱檢驗站)的資格、職責和必備的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對無縫氣瓶、焊接氣瓶、液化石油氣鋼瓶和溶解乙炔氣瓶進行定期技術檢驗的氣瓶檢驗站。
本標準不適用于深冷氣瓶檢驗站。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2137—1989 氣瓶氣密性試驗方法
GB/T9251—1997 氣瓶水壓試驗方法
GB/T13003—1991 溶解乙炔氣瓶氣壓試驗方法
3 建站審批
3.1 建立檢驗站之前必須通過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向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方可籌建。
3.2 經批準建站的站址選定后,必須向當地環保、公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申報,經實地考察批準后方可實施建筑和設備安裝。
3.3 在廠房完工和設備安裝調試合格后,須按國家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有關規定由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組織審查和批準,并報國家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統一編發檢驗站號、領取氣瓶檢驗許可證方可實施氣瓶檢驗。
4 主要職責
4.1 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4.2 對氣瓶附件進行維修或更換。
4.3 進行氣瓶表面的涂敷。
4.4 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4.5 氣瓶改裝。
4.6 按時向業務主管部門和所在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書面報告氣瓶檢驗評定情況和氣瓶安全狀況,其內容應包括各類氣瓶檢驗總數、合格數、報廢數和改裝數。
5 基本設施
5.1 檢驗站的設施、建筑必須符合有關的防火、防爆、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的要求。
5.2 檢驗站必須有與所檢氣瓶種類、數量相適應的廠房、場地、安全設施、檢測設備和工器具,年檢量達3000只氣瓶的檢驗站應建立微機數據處理和管理系統。
5.3 檢驗站必須與所檢氣瓶相適應,能確保檢驗質量的質量管理體系、規章制度,并有相應的標準、規范等技術資料。
5.4 檢驗站必須有符合環保、公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要求的處理易燃、有毒氣體和殘液的裝置。
6 檢驗人員
6.1 檢驗站必須配備一名技術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由取得氣瓶檢驗員證書的、具有工程師以上(含工程師)任職資格者擔任。
6.2 檢驗站應具有與所檢驗的氣瓶種類及數量相適應的氣瓶檢驗員若干名,且每類氣瓶的檢驗員不得少于2名。氣瓶檢驗員應符合勞動部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資格鑒定考試規則》的要求,并按該規則進行考核,取得檢驗員證書。
6.3 檢驗站還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經過業務培訓與檢驗工作相適應的操作人員和氣瓶附件維修人員。
6.4 檢驗站必須根據檢驗規模設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檢驗站的全面安全工作。
7 檢驗設備
7.1 無縫氣瓶、焊接氣瓶和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站必須至少配備以下檢測設備和工器具。
7.1.1 氣瓶內剩余的有毒、可燃氣體或殘余液體的回收、置換和處理裝置。
7.1.2 瓶閥自動裝卸機。嚴禁使用管鏈鉗或其他易于損傷瓶體的工具裝卸瓶閥。
7.1.3 防震膠圈自動裝卸機(檢驗公稱容積400~1000L氣瓶,可在滾動裝置上人工裝卸)。
7.1.4 氣瓶自動倒水裝置(檢驗公稱容積400~1000L氣瓶,可用電動吊運裝置倒水)。
7.1.5 氣瓶外表面清理裝置,如除銹機、手提電動鋼刷或噴砂(丸)裝置。
7.1.6 檢查、測定氣瓶表面劃痕、裂紋、腐蝕、凹陷和鼓皰等缺陷的量具、卡具等專用工具及樣板、放大鏡等工器具,檢驗鋁合金無縫氣瓶還需配備硬度計。
7.1.7 清除瓶內殘留物、油脂、腐蝕產物的裝置。檢驗液化石油氣及其他烴類氣瓶或瓶內壁附有油脂的氣瓶,還須配備蒸氣吹掃裝置。
7.1.8 檢驗氣瓶內部的內窺鏡或電壓不超過24V、具有足夠亮度的照明裝置。
7.1.9 超聲波測厚儀。
7.1.10 稱量氣瓶重量和測量容積用的衡器,其最大稱量值應為常用稱量值的1.5~3.0倍。
7.1.11 氣瓶水壓試驗裝置及其檢測儀表、儀器必須符合GB/T9251規定。如所檢氣瓶種類中含有禁油氣瓶,則必須配備禁油氣瓶專用試壓裝置。
7.1.12 氣瓶內部干燥裝置。
7.1.13 氣瓶氣密性試驗裝置與試驗用氣以及檢測儀器儀表等符合GB/T12137的規定。
7.1.14 檢修瓶口螺紋的螺紋量規和絲錐。
7.1.15 檢修瓶閥的工具、量具及瓶閥氣密性試驗裝置。
7.1.16 修磨氣瓶外表面缺陷的手提砂輪機等工具。
7.1.17 打檢驗標志用的鋼印滾壓機、打字槍或手工打字鋼印架以及常用鋼印。
7.1.18 噴涂氣瓶漆色、色環和字樣的器械。
7.1.19 處理報廢氣瓶用的工具或設備。
7.1.20 檢驗焊接氣瓶或液化石油氣及其他烴類氣瓶的檢驗站,還應配備檢驗焊縫用的測量工具。必要時無損探傷可委托其他檢驗單位實施。
7.2 溶解乙炔氣瓶定期檢驗站至少應配備以下檢測設備和工器具。
7.2.1 配備7.1.1、7.1.2、7.1.3、7.1.5、7.1.6、7.1.9、7.1.10、7.1.14、7.1.15、7.1.16、7.1.17、7.1.18、7.1.19、7.1.20等所規定的設備和工器具。
7.2.2 用于溶解乙炔氣瓶氣壓試驗裝置與試驗用氣、氣體干燥器、水槽和吊運裝置以及檢測儀器儀表等必須符合GB/T13003的規定。
7.2.3 測量填料間隙的專用塞尺,以及電壓不超過24V、具有足夠亮度的防爆照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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