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永久氣體氣瓶充裝站(以下簡稱充裝站)的職責和必須具備的安全技術條件。本標準適用于生產瓶裝永久氣體的充裝站。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4—88安全標志
GB14194—93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定
GB15383—94氣瓶閥出氣口連接型式和尺寸
GB50030—91氧氣站設計規范
GB50058—92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177—93氫氧站設計規范
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140—9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J232—8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氣裝置篇)
GBJ235—82工業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金屬管道篇)
勞動部勞鍋字(1993)442號 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勞動部勞鍋字(1989)12號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勞動部勞鍋字(1990)8號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3 充裝站職責
3.1 確保永久氣體氣瓶的安裝、運輸、貯存符合GB14194及《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九章的規定。
3.2確保所充裝氣體質量符合產品技術標準并出具合格證明。
3.3 負責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瓶瓶閥零部件修理。
3.4負責向業務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告氣瓶充裝情況、安全技術狀況并建檔案。
4 充裝站基本條件
4.1 必須按照《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1987年2月17日發布)、《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經企業主管部門同意,會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獲準后方可建站。
4.2充裝站應在省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及現場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氣體充裝工作。
4.3 充裝站的生產裝置、建筑和安全設施,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4.4 充裝站必須建立確保充裝質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如安全教育、培訓、防火防爆、貯運及設備檢修等制度,并備有與所充裝氣體、氣瓶相關的標準、規范等技術資料。
4.5 充裝站應有符合環保、公安、勞動等部門要求的置換或處理瓶內可燃氣體和有害氣體的設施。
4.6 充裝站應具有與所充氣體的種類、產量相適應的廠房、場地、充裝設備、安全設施以及化驗、檢測儀器和工器具。
4.7 根據氣體特性,按照GB2894的具體規定,應在充裝站室內外醒目處設置安全標志。
5 充裝站人員條件
5.1 充裝站應配備工程師技術職稱以上(含工程師)的專職技術負責人。
5.2 充裝站應配備有高中以上文憑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安全員。
5.3 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文憑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氣體充裝前后檢查員、產品質量化驗員以及氣瓶管理員。
5.4 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文憑經專業技術培訓和當地勞動部門考核合格的氣體充裝員,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兩名。
5.5 充裝站的氣瓶裝卸、搬運及收發人員應掌握所充氣體及其氣瓶的有關安全知識、法規和標準。
6 充裝站廠房和設備條件
6.1 充裝站的廠房建筑條件
6.1.1 充裝站廠房建筑應符合GBJ16的有關規定。充裝易燃氣體的建筑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一級,充裝其他氣體的建筑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二級。
6.1.2 易燃氣體充裝站必須設有足夠泄壓面積并有與充裝站空間相適應的泄壓設施。充裝介質重度小于空氣的氣體充裝站排氣泄壓設施應開設在其建筑物頂部。充裝介質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氣的氣體,排氣泄壓設施應開設在其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
6.1.3 氣體充裝站應設置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通風、遮陽、避雷電、防靜電設施。
6.1.4 易燃氣體充裝站的地面應使用不發火的材料鋪設。
6.1.5 氧氣充裝站的實瓶區與空瓶區之間必須設置防爆墻,其厚度不應小于120mm,高度不應低于2000mm,材料應為鋼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強度不低于鋼筋混凝土的材料。
6.1.6 充裝站內在實、空瓶及充裝區之外應設置運瓶通道和氣瓶裝卸平臺。
6.1.7 充裝站內必須設置消防通道和專用消防栓以及在緊急狀況下處理事故的消防設施和器具。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GBJ140的規定。
6.2 充裝站設備及管道條件
6.2.1 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規定。
6.2.2 氣體輸送管道的安裝和試驗應符合GBJ235的規定。
6.2.3 充裝設備、管道、閥門、聯接件等不應選用與介質發生化學反應的材料,特別是能導致燃燒爆炸的材料。
6.2.4 充氣接頭的型式和尺寸應符合GB15383—94附錄A的規定。
6.2.5 輸送氣體管道的管徑設計,特別是可燃和助燃氣體的管道管徑設計應按其管道氣體在工作時的最大流量、壓力和安全流速選取。
6.2.6 氧氣站及氫氣站應符合GB50030及GB50177的規定。
6.2.7 有毒氣體充裝站應設有處理瓶內殘液或余氣的設備或裝置。
6.2.8 可燃氣體輸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上應設置阻火器。
6.2.9 充裝站工藝管道應根據介質類別,按有關標準涂以不同顏色標記。
6.3 充裝站電氣儀表條件
6.3.1 可燃氣體充裝站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驗收必須符合GB50058和GBJ232的規定。
6.3.2 以水電解法生產的氫氣和氧氣充裝站,必須在氧氣的管道上設置分析氧中氫含量的自動分析儀器;在氫氣的管道上設置分析氫中氧含量的自動分析儀器。
6.3.3 充裝站所屬的計量、衡量、監測和報警儀器儀表應齊備完好、靈敏可靠并應按規定定期校驗。
6.4 充裝站其他安全條件
6.4.1 充裝站應設置可靠的防雷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Ω并應定期由有檢測資格的專業部門測試。
6.4.2 可燃及助燃氣體充裝站的充裝系統管道、閥門、儲存容器等,應設置導除靜電的可靠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10Ω并應定期由有檢測資格的專業部門測試。
6.4.3 充裝站的壓力容器和管道,應按照規定設置安全閥并應定期校驗。
6.4.4 氣體放空管應引至室外,其具體位置應參照不同氣體的設計規范。對有毒氣體,則應將其引入回收或處理裝置。
6.4.5 有毒氣體及易燃氣體充裝站,應設置相應的氣體危險濃度監測報警裝置并應定期檢驗。
6.4.6 有毒氣體充裝站應備有相應的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和急救藥品等;存放在指定地點并應定期演練和檢查;對破損的用品和失效的藥品應及時更換。
6.4.7 通過易燃氣體充裝站的機動車輛應備有阻火器。
6.5 永久氣體防錯裝充裝接頭應符合GB15383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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