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疾病名單
發布單位: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起草單位: 中國核工業北京華清公司
前言
本標準是應全國衛生技術標準委員會放射性疾病診斷標準分委會確立放射性疾病體系的要求而編寫的。
本標準從2001年3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核工業北京華清公司。
本標準起草人:白光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技術歸口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確定了放射性疾病的體系。
本標準適用于職業性照射工作人員。非職業性照射人員也可參照執行。
2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放射性疾病radiation sicknesses
電離輻射所致損傷或疾病的總稱。
3 確定放射性疾病名單的原則
已有輻射照射誘發人類該種疾病的證據:有一定的發生幾率;并有較大的臨床病理意義。
4 放射性疾病的類別
4.1 電離輻射所致的全身性疾病
4.1.1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4.1.2 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
4.1.3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1.4 內照射放射病
4.2 電離輻射所致的器官和組織損傷
4.2.1 皮膚
4.2.1.1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
4.2.1.2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
4.2.2 甲狀腺
4.2.2.1 放射性甲狀腺炎
4.2.2.2 放射性甲狀腺功能減退癥
4.2.2.3 放射性甲狀腺良性結節
4.2.3 晶體
放射性白內障
4.2.4 肺
放射性肺炎及放射性肺硬化癥
4.2.5 骨
放射性骨損傷
4.2.6 性腺
放射性性腺損傷
4.2.7 其他器官和組織
4.2.7.1 放射性口腔炎
4.2.7.2 放射性直腸炎
4.2.7.3 放射性膀胱炎
4.2.7.4 其他受照器官和組織的損傷
4.3 電離輻射誘發的惡性腫瘤
4.3.1 白血病(除外慢性淋巴細胞性白血病)
4.3.2 甲狀腺癌
4.3.3 骨腫瘤
4.3.4 肺癌
4.3.5 皮膚癌
4.3.6 乳腺癌
4.3.7 其他惡性腫瘤
肝和膽道系統惡性腫瘤
4.4 放射性復合損傷
4.4.1 放沖復合傷
4.4.2 放燒復合傷
5 放射性疾病的名稱和定義
5.1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指人體一次或短時間(數日)內分次受到大劑量照射引起全身性疾病。根據其臨床特點和基本病理改變,分為骨髓型、腸型和腦型三種類型。
5.2 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指人體在較長時間內(數周~數月)連續或間斷受到較大劑量外照射引起的全身性疾病。
5.3 外照射慢性放射性病:指較長時間內連續或間斷受到超劑量當量限值的外照射,達到一定累積劑量引起的以造血組織損傷為主并伴其他系統改變的全身性疾病。
5.4 內照射放射病:指放射性核素過量攝入導致機體過量受照,而誘發的或以靶器官損害為主或酷似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臨床表現的全身性疾病。
5.5 放射性皮膚疾病
5.5.1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包括急性放射性皮炎和放射性皮膚潰瘍。
5.5.2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包括慢性放射性皮炎,慢性放射性皮膚潰瘍。
5.5.3 放射性皮膚癌
5.6 放射性白內障:指眼部受到過量照射所致晶體混濁,并伴有視力障礙。
5.7 放射性甲狀腺疾病
5.7.1 放射性甲狀腺炎:指甲狀腺短時間內受到較大劑量照射或長時間受到過量照射所致的甲狀腺損傷,并伴有甲狀腺功能亢進,或免疫性甲狀腺損傷。
5.7.2 放射性甲狀腺功能減退:指甲狀腺一次或多次受到大劑量照射,導致的甲狀腺功能低下。
5.7.3 放射性甲狀腺良性結節:指甲狀腺受照后,誘發甲狀腺的良性結節性病變。
5.7.4 放射性甲狀腺癌
5.8 放射性骨疾病
5.8.1 放射性骨損傷:指人體過量受照射所導致的骨組織一系列的臨床病理變化,包括骨萎縮、骨髓炎、骨質疏松、骨壞死和病理性骨折。
5.8.2 放射性骨腫瘤
5.9 放射性肺疾病
5.9.1 放射性肺炎及放射性肺硬化癥:指肺部過量受照射后導致肺部炎癥。或放射性核素過量吸入導致肺纖維化。
5.9.2 放射性肺癌
5.10 放射性造血器官疾病
白血病(除外慢性淋巴細胞性白血病)
5.11 放射性乳腺癌癥
5.12 其他惡性腫瘤
肝和膽道系統惡性腫瘤。
5.13 放射性復合傷
5.13.1 放沖復合傷:指人體同時或相繼發生的放射損傷為主,復合有沖擊傷的復合損傷。
5.13.2 放燒復合傷:指人體同時或相繼發生的放射損傷為主,復合有燒傷的復合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