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統一工業所有生產環境和非生產環境的噪聲測量方法,便于對工業企業噪聲進行評價和控制設計,特制訂本標準。
第1.0.2條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企業生產環境、非生產環境與廠界的穩態噪聲和除脈沖噪聲以外的非穩態噪聲測量。
第1.0.3條 工業企業噪聲測量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遵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
第二章 噪聲測量條件
第一節 測量儀器
第2.1.1條 噪聲測量,應使用2型或性能優于2型的聲級計或性能相當的其它聲學儀器。測量等效A聲級應使用積分聲級計;無積分聲級計時亦可使用上述聲級計。噪聲測量所用儀器的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聲級計的電聲性能與測試方法》的規定。積分聲級計,應符合IEC804—85《積分平均聲級計》的規定。
第2.1.2條 噪聲測量前后必須對聲級計進行聲校準,若前、后兩次校準值相差等于或大于2dB,測量值無效。校準用的聲壓級校準器,應按JJG 176—84《聲壓級校準器試行檢定規程》的要求定期檢定;聲級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標準噪聲源》定期檢定。
聲學測量及校準儀器每2年至少檢定一次。
第二節 測量的量
第2.2.1條 穩態噪聲應測量A聲級,需要時可測量C聲級。
第2.2.2條 非穩態噪聲,應測量日等效A聲級。
第三節 讀取測量值的方法
第2.3.1條 測量穩態噪聲應使用聲級計“慢檔”時間特性,一次測量應取5s內的平均讀數。
第2.3.2條 測量非穩態噪聲應使用聲級計“慢檔”時間特性,并應根據噪聲變化特性確定測量時間,在測量時間內測得的數據,應能代表日等效A聲級。對周期性變化的噪聲,測量時間應等于噪聲變化周期的整數倍,最短不得少于一個變化周期。
使用非積分聲級計測量等效A聲級時,應按附錄二的規定取值。
第四節 環境條件
第2.4.1條 室外測量時,傳器聲應加防風罩,風速等于或大于6m/s時,應停止測量。
第2.4.2條 測量過程中,應避免或減少振動、電磁場、溫度和濕度等環境因素的干擾。
第三章 生產環境的噪聲測量
第一節 設備運行狀況
第3.1.1條 噪聲測量時,生產設備必須處于正常狀態,并維持運行狀態不變。
第二節 測點位置
第3.2.1條 測點的選擇,應能切實反映車間各個操作崗位的噪聲水平。
第3.2.2條 在按工藝流程設計的廠房、車間內,或工種分工明顯的生產環境,測點應包括各工種的操作崗位與操作路線。
第3.2.3條 在工種分區不明顯的車間,測點應選擇典型工種的操作崗位。
第3.2.4條 在需要了解車間其余區域噪聲聲分布時,可在工人為觀察或管理生產而經常尖動的范圍,如通道、休息場所等處選擇噪聲測點。
第3.2.5條 在測點上傳聲器,應置于人耳位置高度。測量時,傳聲器應指向影響較大的聲源;若難于判別聲源方位,則應將傳聲器豎直向上。
第三節 噪聲測量記錄
第3.3.1條 工業企業生產環境噪聲測量,宜按附錄一附表1.1所列內容填寫。
第3.3.2條 需要時,生產環境噪聲測量應給出車間噪聲分布圖。
第四章 非生產場所的噪聲測量
第一節 非生產場所的室外噪聲測量
第4.1.1條 工業企業非生產場所室外噪聲測量的測點,應沿生產車間和非生產性建筑物外側選取。對于生產車間測點應距車間外側3~5m,對于非生產性建筑物,測點應距建筑物外側1m。
第4.1.2條 傳聲器應置于測點上距地面高1.2m處,傳聲器應指向影響較大的聲源。
第二節 非生產場所的室內噪聲測量
第4.2.1條 辦公室、設計室、會議室、醫務室、托兒所、倉庫等室內噪聲測量,一般應在室內居中位置附近選3個測點取其平均值。
第4.2.2條 傳聲器應置于測點上距地面高1.2m處,傳聲器應指向影響較大的聲源。
第4.2.3條 測量噪聲時,室內聲學環境(門與窗的啟與閉、打字機、空調器等室內聲源的運行狀態),應符合正常使用條件。
第三節 廠界的噪聲測量
第4.3.1條 廠界的噪聲,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環境噪聲測量方法》的規定進行測量。
第四節 噪聲測量的記錄
第4.4.1條 工業企業非生產環境的噪聲測量,應按附表1.2所列內容填寫。
附錄一 工業企業噪聲測量記錄表
工業企業非生產環境噪聲測量記錄表 附表1.1

工業企業非生產場所噪聲測量記錄表 附表1.2

附錄二 等效A聲級測量方法
一、 定義及表示法

式中:Leq為等效A聲級,dB;
t
1,t
2計算Leq的起止時刻;
L(t)作為時間函數的非穩態A聲級,dB;
若t
1,t
2表示典型工作日的起止時刻,則上式表示的是一個工作日的等效聲級
二、 等效A聲級的測量
(一) 使用積分聲級計或噪聲劑量儀應按本標準第三章規定的測點,測量日等效A聲級。
(二) 在沒有積分聲級計或噪聲劑量儀的情況下,可使用普通聲級計按以下方法測量并計算等效A聲級:
1. 一般對于無規噪聲的等效聲級測量,應按等時采樣的方法,在典型生產過程中使用聲級計慢檔每隔5秒鐘讀取一個瞬時A聲級,連續取100個數據,記入附表2.1;并按附表2.1所列程序處理數據。
2. 附表2.1使用要求:
?。?) 采樣測量的結果應登記在“聲級等時采樣記錄”格內;每讀取一個數據,在其相應聲級Lj的左側劃一直線,一個聲級累積出現5次則以5條直線冊標記,以便于統計其出現的總次數:
?。?) 計算10;
(3) 計算部分暴露指數nj10
0.1Lj;
?。?) 計算合成暴露指數Σnj10
0.1Lj;
?。?) 按下式計算等效A聲級;
Leq=10lgΣnj10
0.1Lj-10lgΣnj(附2.2)
式中 j表示測量中出現的不同聲級自小至大順序排隊的序號;
nj表示聲級Lj出現的頻數。
3. 對于有規律的變化噪聲的等級A聲級的測量,亦可采用同樣的辦法。采樣時間間隔τ的選定,應使測量時間(100τ)等于噪聲變化周期T的整數倍,可按下式計算:
τ=nT/100 n=1. 2. 3. 4.(附2.3)
若噪聲變化周期較短(在數秒至1分鐘之內),則可按下式確定采樣間隔。
τ=11T/10 (附2.4)
4. 對于間歇噪聲,可采用穩態噪聲測量方法,測量并記錄間歇噪聲的A聲級及其作用時間,將間歇噪聲的聲級區分為有限個整數并將A聲級及其相應的累積作用時間列入附表2.2。等效A聲級,可按附2.5公式計算。
聲級采樣記錄及處理程序 附表2.1

續表

間歇噪聲等效A聲級統計表 附表2.2

表與式中Li表示間歇噪聲的聲級,(dB);
Ti表示相對于Li的累積作用時間(m)。
對于每個工作日暴露8小時的情況,日等效A聲級可按下式計算:
Leq=10lgΣnj10
0.1LiTi-27 (附2.6)
附錄三 本規范用詞說明
一、 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對于要求嚴格程序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在執行中區別對待。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 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他有關標準和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和規范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
附加說明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加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
參加單位:中國科學院聲學研究所
清華大學
華東建筑設計院
主要起草人:孫家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