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設計,減輕地震破壞及防止次生災害,特制定本規范。
適用范圍:
1)主要適用于設計烈度為6、7、8、9度的1、2、2級的碾壓式土石壩、混凝土重力壩、混凝土拱壩、平原地區水閘、溢洪道、地下結構、進水塔、水電站壓力鋼管和地面廠房等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設計。
2)設計烈度為6度時,可不進行抗震計算,但對1級水工建筑物仍應按本規范采取適當的抗震措施。
3)設計烈度高于9度的水工建筑物或高度大于250m的壅水建筑物,其抗震安全性應進行專門研究論證后,報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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